[{"data":1,"prerenderedAt":74},["ShallowReactive",2],{"q-law-107-s0101-023":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4,"repeats":69,"prev":70,"next":72,"paperCount":73},{"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07-s0101-023",107,"107120","20180804","s0101","public",null,23,"single","關於書面行政處分理由之記載及行政程序法第 114 條第 1 項第 2 款「必須記明之理由已於事後記明」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16,"B":17,"C":18,"D":19},"為符合行政行為明確性原則，於裁量處分作成時，亦應載明裁量理由","行政處分未記明理由之情形，包括完全欠缺理由或理由不完全","行政處分未記明理由者，原處分機關得於訴願程序中補充載明應記明之理由，以治癒欠缺明確性之瑕疵","「必須記明之理由已於事後記明」之情形，包括行政機關於訴訟程序中就行政處分所涉之法律觀點予以補充","D","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書面行政處分記明理由的義務，以及理由事後記明作為補正事由的時間界限。\n【正解理由】《行政程序法》第 114 條第 1 項柱句規定：「違反程序或方式規定之行政處分，除依第一百十一條規定而無效者外，因下列情形而補正︰」《行政程序法》第 114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二、必須記明之理由已於事後記明者。」而補正有時間界限，《行政程序法》第 114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第二款至第五款之補正行為，僅得於訴願程序終結前為之；得不經訴願程序者，僅得於向行政法院起訴前為之。」行政機關於訴訟程序中就處分所涉法律觀點所為的補充，時點已在訴願程序終結之後，不能算入該款所稱的事後記明理由，故選 D。\n【逐項排除】\n(A) 裁量處分的裁量斟酌是處分理由的一部分。《行政程序法》第 96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二、主旨、事實、理由及其法令依據。」作成裁量處分時載明裁量理由，符合本款要求，本項正確。\n(B) 未記明理由包含完全欠缺理由與理由記載不完全兩種情形，均未達《行政程序法》第 96 條第 1 項第 2 款的要求，本項正確。\n(C) 依《行政程序法》第 114 條第 2 項，第 1 項第 2 款的補正得於訴願程序終結前為之，原處分機關在訴願程序中補充載明理由，正落在該項所定期間內，本項正確。\n(D) 於訴訟程序中就法律觀點所為之補充，已逾《行政程序法》第 114 條第 2 項所定期間，本項敘述錯誤，即為所求。\n【涵攝步驟】要件一，先確認該處分應記明理由；要件二，看補正內容是不是理由的記明；要件三，檢查補正時點。(D) 在第三個要件上不合。\n【記憶點】理由可以事後補，但時點以訴願程序終結前為限，得不經訴願程序者以起訴前為限；進了行政訴訟才補的法律觀點不算。","【要件拆解】記明理由的義務與其瑕疵補正，是兩個要分開處理的問題。前者問處分書上應該寫什麼，後者問寫得不夠時還有沒有救。《行政程序法》第 96 條第 1 項各款把書面處分的必要記載事項逐款列出，理由與法令依據是其中一款；違反這項要求，處分即帶有程序瑕疵，但不必然無效，而是進入補正的軌道。\n【補正的三種可能結果】程序瑕疵的行政處分，可能因補正而治癒、可能因重大明顯而無效、也可能雖有瑕疵但不影響結果。《行政程序法》第 111 條柱句規定：「行政處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無效︰」《行政程序法》第 111 條第 7 款規定：「七、其他具有重大明顯之瑕疵者。」欠缺理由通常不到重大明顯的程度，因此走的是補正這條路，而不是無效。\n【易混淆條文對照】《行政程序法》第 97 條柱句規定：「書面之行政處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不記明理由︰」《行政程序法》第 97 條第 1 款規定：「一、未限制人民之權益者。」《行政程序法》第 97 條第 6 款規定：「六、依法律規定無須記明理由者。」這一條處理的是本來就不必記明理由的情形，與第 114 條處理的應記明而未記明、事後再補記的情形，分屬兩個不同的階段。命題者常把兩條混在同一題裡，分辨的方法是先問：這個處分依法應不應該記明理由；答案是不應該的，根本不會走到補正這一步。\n【補正逾期的效果】《行政程序法》第 114 條第 3 項規定：「當事人因補正行為致未能於法定期間內聲明不服者，其期間之遲誤視為不應歸責於該當事人之事由，其回復原狀期間自該瑕疵補正時起算。」這一項說明補正制度是在程序經濟與當事人防禦權之間取得平衡，也正是補正時點被限制在訴願程序終結前的理由：越晚補，當事人越難就補上的理由表示意見。\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本考點另常改問為：訴願機關可否以不同於原處分的理由維持原處分；理由不備與裁量怠惰的區別；或以行政處分的其他必要記載事項（處分機關署名、救濟教示）取代理由來設題。判斷順序不變：先看是不是應記明理由的處分，再看有沒有記，最後看補正的時點。\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41,"tagline":42,"hint":43},"綜合法學(一)","公法","綜合法學(一)・公法",[37,38,39,40],"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公法 · Public Law","憲法 40 分、行政法 70 分、國際公法與國際私法各 20 分:釋字與憲法法庭裁判是憲法的命脈,行政法則靠行政程序法、行政訴訟法與訴願法的條文與實務見解交錯出題。","憲法題以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與憲法法庭判決為主軸,基本權審查(比例原則、法律保留、平等原則)與權力分立幾乎每年出現;行政法是本卷最重的一科,行政處分的定性、行政程序法的程序規定、國家賠償與行政訴訟類型是高頻;國際公法考條約法、國家管轄與國際組織的基本原則;國際私法集中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的選法規則。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5,49,53,57,61,65],{"id":46,"number":47,"year":6,"stem":48},"law-107-s0101-022",22,"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關於行政法規變更與信賴保護原則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id":50,"number":51,"year":6,"stem":52},"law-107-s0101-024",24,"下列何者情形，不涉及第三人有無法律上利益之判斷？",{"id":54,"number":55,"year":6,"stem":56},"law-107-s0101-021",21,"下列何種行政任務，不得以私法之行為形式為之？",{"id":58,"number":59,"year":6,"stem":60},"law-107-s0101-025",25,"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 3 條有關行政組織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62,"number":63,"year":6,"stem":64},"law-107-s0101-020",20,"有關中央與地方關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66,"number":67,"year":6,"stem":68},"law-107-s0101-026",26,"下列何種情形，不發生行政管轄權之移轉？",[],{"id":46,"number":47,"stem":71},"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關於行政法規變更與信賴保護原則之敘述，下列何者錯…",{"id":50,"number":51,"stem":52},75,17894454420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