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7},["ShallowReactive",2],{"q-law-107-s0101-024":3},{"question":4,"paper":35,"subjectMeta":11,"related":47,"repeats":72,"prev":73,"next":75,"paperCount":76},{"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4},"law-107-s0101-024",107,"107120","20180804","s0101","public",null,24,"single","下列何者情形，不涉及第三人有無法律上利益之判斷？",{"A":16,"B":17,"C":18,"D":19},"確認第三人是否為行政程序重新開始之申請人","確認第三人是否可以分享因開闢道路所生之利益","確認第三人是否有權於作成行政行為之程序中，申請閱覽卷宗","確認第三人不服行政契約締約相對人甄選決定時，得否為行政訴訟之原告","B","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第三人法律上利益與反射利益的區別。\n【正解理由】法律上利益指法規範所保護的個人利益，反射利益則是行政作為在客觀上帶給不特定人的事實上好處，兩者的區別在於有沒有規範保護目的可以歸屬到特定人。法律上利益在條文裡是被當成要件寫出來的，《行政程序法》第 46 條第 1 項規定：「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行政機關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有關資料或卷宗。但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相對地，開闢道路所生的通行便利，是公共設施對周邊居民普遍產生的事實上效果，並非法規範特別為特定第三人所設的保護，因此根本不需要進入有無法律上利益的檢驗，故選 B。\n【逐項排除】\n(A) 依《行政程序法》第 128 條第 1 項，得申請行政程序重新進行者為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某人是不是該項所稱利害關係人，正需判斷其有無法律上利益。\n(B) 開闢道路所生的通行便利屬反射利益，不生法律上利益的判斷問題，本項即為所求。\n(C) 依《行政程序法》第 46 條第 1 項但書，申請閱覽卷宗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准否仍以法律上利益的判斷為前提。\n(D) 《行政訴訟法》第 9 條規定：「人民為維護公益，就無關自己權利及法律上利益之事項，對於行政機關之違法行為，得提起行政訴訟。但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該條所設者是不以自己法律上利益為要件的公益訴訟；甄選落選者要當原告走的不是這一條，仍須先判斷其有無法律上利益。\n【涵攝步驟】要件一，先問該利益有無規範保護目的；要件二，再問該目的能否歸屬到特定人。(B) 在第一個要件即落空。\n【記憶點】法規範是為誰而設，決定了那是法律上利益還是人人有份的反射利益。","【要件拆解】保護規範理論是判斷第三人法律上利益的通用工具，操作上分兩步：先確認被援引的法規範除了公益之外，還有沒有保護個人利益的意旨；再確認該保護意旨所指向的人的範圍是否可得確定。兩步都通過，第三人才有法律上利益；只通過第一步而範圍不特定，通常就是反射利益。\n【三個選項落在三個不同的程序階段】(A) 落在行政程序重新進行的申請權，(C) 落在行政程序進行中的卷宗閱覽權，(D) 落在行政訴訟的原告適格。三者的共通點是都以法律上利益為門檻，只是門檻設在不同的階段，這正是命題者把它們並列的用意。就 (D) 而言，《行政程序法》第 138 條規定：「行政契約當事人之一方為人民，依法應以甄選或其他競爭方式決定該當事人時，行政機關應事先公告應具之資格及決定之程序。決定前，並應予參與競爭者表示意見之機會。」這一條為參與競爭者設下公告與表示意見的程序保障，正是討論落選者有無法律上利益時的規範起點。\n【易混淆條文對照】《行政訴訟法》第 42 條第 1 項規定：「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這一項處理的是第三人在他人訴訟中的參加地位，與 (D) 所問的原告適格不同，但採用的判斷標準同樣是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可見這個概念在行政訴訟法上是反覆使用的同一把尺。\n【反射利益的典型例子】公共設施的興建、道路的開闢、公園的設置，對周邊居民都會帶來便利，但這些便利是不特定多數人共同享有的事實上結果。相對地，若法規範明文規定某項處分作成前應徵詢鄰地所有權人意見，那麼鄰地所有權人就從反射利益的享受者變成規範保護的對象。差別不在利益的大小，而在規範有沒有把某一群人特別挑出來。\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本考點另常改問為：鄰人對建築執照有無訴訟權能；競爭者對他人取得許可有無撤銷訴訟的原告適格；或以公益訴訟與主觀訴訟的區別設題。判斷順序都是先找規範，再問規範為誰而設。\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31,32,33],"needs-practice-view","needs-human-version-check","deferred-caveat",true,{"code":9,"slug":10,"name":36,"tag":37,"label":38,"subjects":39,"kicker":44,"tagline":45,"hint":46},"綜合法學(一)","公法","綜合法學(一)・公法",[40,41,42,43],"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公法 · Public Law","憲法 40 分、行政法 70 分、國際公法與國際私法各 20 分:釋字與憲法法庭裁判是憲法的命脈,行政法則靠行政程序法、行政訴訟法與訴願法的條文與實務見解交錯出題。","憲法題以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與憲法法庭判決為主軸,基本權審查(比例原則、法律保留、平等原則)與權力分立幾乎每年出現;行政法是本卷最重的一科,行政處分的定性、行政程序法的程序規定、國家賠償與行政訴訟類型是高頻;國際公法考條約法、國家管轄與國際組織的基本原則;國際私法集中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的選法規則。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8,52,56,60,64,68],{"id":49,"number":50,"year":6,"stem":51},"law-107-s0101-023",23,"關於書面行政處分理由之記載及行政程序法第 114 條第 1 項第 2 款「必須記明之…",{"id":53,"number":54,"year":6,"stem":55},"law-107-s0101-025",25,"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 3 條有關行政組織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57,"number":58,"year":6,"stem":59},"law-107-s0101-022",22,"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關於行政法規變更與信賴保護原則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id":61,"number":62,"year":6,"stem":63},"law-107-s0101-026",26,"下列何種情形，不發生行政管轄權之移轉？",{"id":65,"number":66,"year":6,"stem":67},"law-107-s0101-021",21,"下列何種行政任務，不得以私法之行為形式為之？",{"id":69,"number":70,"year":6,"stem":71},"law-107-s0101-027",27,"下列何者不具有行政機關之地位？",[],{"id":49,"number":50,"stem":74},"關於書面行政處分理由之記載及行政程序法第 114 條第 1 項第 2 款…",{"id":53,"number":54,"stem":55},75,17894454420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