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3},["ShallowReactive",2],{"q-law-107-s0101-028":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4,"repeats":69,"prev":70,"next":71,"paperCount":72},{"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07-s0101-028",107,"107120","20180804","s0101","public",null,28,"single","關於地方行政組織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A":16,"B":17,"C":18,"D":19},"地方自治團體設立行政機關，個數及規模應受內政部所發布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之限制，但直轄市不在此限","地方行政機關之設立，府級須有自治條例之依據，其餘層級之機關以組織規程定之","地方自治團體本於組織自主權，雖享有組織形式之選擇自由，但不得設立行政法人","地方自治團體設立公營事業機構，除須有自治條例之設立依據外，尚須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始得為之","B","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地方行政機關的設立依據，以及地方自治團體在組織形式上的選擇空間。\n【正解理由】《地方制度法》第 62 條第 1 項規定：「直轄市政府之組織，由內政部擬訂準則，報行政院核定；各直轄市政府應依準則擬訂組織自治條例，經直轄市議會同意後，報行政院備查；直轄市政府所屬機關及學校之組織規程，由直轄市政府定之。」該項就直轄市政府之組織定為組織自治條例，所屬機關與學校則為組織規程，(B) 所述與該項相符，故選 B。\n【逐項排除】\n(A) 依《地方制度法》第 62 條第 1 項，直轄市政府之組織同樣須由內政部擬訂準則報行政院核定，直轄市並未被排除在準則的拘束之外，本項敘述錯誤。\n(B) 本項所述與《地方制度法》第 62 條第 1 項所定相符，本項即為所求。\n(C) 《行政法人法》第 41 條第 2 項規定：「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可之特定公共事務，直轄市、縣（市）得準用本法之規定制定自治條例，設立行政法人。」地方自治團體並非不得設立行政法人，本項敘述錯誤。\n(D) 《地方制度法》第 28 條柱句規定：「下列事項以自治條例定之：」《地方制度法》第 28 條第 3 款規定：「三、關於地方自治團體及所營事業機構之組織者。」所營事業機構的組織以自治條例定之即可，該款並未附加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的要件，本項敘述錯誤。\n【涵攝步驟】要件一，先分辨要設立的是行政機關、行政法人還是公營事業機構；要件二，再分辨層級是府級還是所屬機關；要件三，最後找出該類型所對應的法規形式。\n【記憶點】《地方制度法》第 62 條第 1 項把直轄市政府之組織定為組織自治條例、所屬機關與學校定為組織規程；要設行政法人才需要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的核可。","【要件拆解】地方組織法上有三種不同的規範形式，位階與作成程序都不同。組織準則由內政部擬訂、報行政院核定，是拘束全國地方自治團體的框架；組織自治條例由地方行政機關擬訂、經地方立法機關同意，是府級組織的依據；組織規程由地方行政機關自行訂定，是所屬機關與學校的依據。三者形成由上而下的三層結構，愈往下，地方的自主空間愈大。\n【自治條例的保留範圍】《地方制度法》第 28 條所列各款，是地方制度法上的自治條例保留。其中創設、剝奪或限制居民權利義務者與地方自治團體及所營事業機構之組織者，是最常被考的兩款。把這一條與《地方制度法》第 62 條並列可以看出，府級組織之所以要用自治條例，正是因為它同時落在組織事項的自治條例保留之內。\n【地方設立行政法人的兩道關卡】《行政法人法》第 2 條第 1 項規定：「本法所稱行政法人，指國家及地方自治團體以外，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執行特定公共事務，依法律設立之公法人。」中央層級的行政法人須依法律設立；而地方層級依《行政法人法》第 41 條第 2 項，須先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可，再制定自治條例。兩者的差別在於前者是法律保留，後者是核可加自治條例。\n【版本狀態】107 年 8 月 4 日考試當時，《地方制度法》適用 105 年 6 月 22 日修正公布、105 年 6 月 24 日生效的版本，《行政法人法》適用 100 年 4 月 27 日制定公布、100 年 4 月 29 日生效的版本，上開引文即為當時條文。\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本考點另常改問為：地方立法機關的組織依據；縣（市）政府一級單位與所屬一級機關的定名規則；或以自治條例與自治規則的區別、報請核定與報請備查的差異設題。應對方式是把層級與規範形式的對應表記熟，再逐題比對題目所問的是哪一層；並且要注意，同一個組織問題會因為它是府級、所屬機關、行政法人還是公營事業機構，而落到完全不同的規範形式上。\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41,"tagline":42,"hint":43},"綜合法學(一)","公法","綜合法學(一)・公法",[37,38,39,40],"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公法 · Public Law","憲法 40 分、行政法 70 分、國際公法與國際私法各 20 分:釋字與憲法法庭裁判是憲法的命脈,行政法則靠行政程序法、行政訴訟法與訴願法的條文與實務見解交錯出題。","憲法題以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與憲法法庭判決為主軸,基本權審查(比例原則、法律保留、平等原則)與權力分立幾乎每年出現;行政法是本卷最重的一科,行政處分的定性、行政程序法的程序規定、國家賠償與行政訴訟類型是高頻;國際公法考條約法、國家管轄與國際組織的基本原則;國際私法集中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的選法規則。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5,49,53,57,61,65],{"id":46,"number":47,"year":6,"stem":48},"law-107-s0101-027",27,"下列何者不具有行政機關之地位？",{"id":50,"number":51,"year":6,"stem":52},"law-107-s0101-029",29,"關於依法任用之公務人員執行職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54,"number":55,"year":6,"stem":56},"law-107-s0101-026",26,"下列何種情形，不發生行政管轄權之移轉？",{"id":58,"number":59,"year":6,"stem":60},"law-107-s0101-030",30,"依現行法制及司法實務見解，有關申訴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id":62,"number":63,"year":6,"stem":64},"law-107-s0101-025",25,"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 3 條有關行政組織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66,"number":67,"year":6,"stem":68},"law-107-s0101-031",31,"下列何種行政行為之作成，行政程序法無明文之程序規定？",[],{"id":46,"number":47,"stem":48},{"id":50,"number":51,"stem":52},75,17894454420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