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3},["ShallowReactive",2],{"q-law-107-s0101-029":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4,"repeats":69,"prev":70,"next":71,"paperCount":72},{"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07-s0101-029",107,"107120","20180804","s0101","public",null,29,"single","關於依法任用之公務人員執行職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16,"B":17,"C":18,"D":19},"須嚴守政治中立，但可加入政黨成為黨員","對長官違反刑事法律之命令，無服從之義務","行使公權力不法侵害人民權利者，由所屬機關對受害人民負國家賠償責任","若無決行之權限者，不適用行政程序法上公務員應自行迴避之規定","D","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公務人員的政治中立義務、服從義務、國家賠償責任與行政程序上的迴避義務。\n【正解理由】《行政程序法》第 32 條柱句規定：「公務員在行政程序中，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該條所定的迴避義務，以公務員參與行政程序為前提，並未以有無決行權限為要件；承辦、審查、擬稿的公務員只要有該條各款情形，同樣應自行迴避。(D) 稱無決行權限者不適用迴避規定，與該條所定不符，故選 D。\n【逐項排除】\n(A)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 5 條第 1 項規定：「公務人員得加入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但不得兼任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之職務。」加入政黨不違反政治中立義務，本項正確。\n(B)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17 條第 1 項規定：「公務人員對於長官監督範圍內所發之命令有服從義務，如認為該命令違法，應負報告之義務；該管長官如認其命令並未違法，而以書面署名下達時，公務人員即應服從；其因此所生之責任，由該長官負之。但其命令有違反刑事法律者，公務人員無服從之義務。」本項正確。\n(C) 《國家賠償法》第 2 條第 2 項規定：「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賠償責任由國家承擔，本項正確。\n(D) 《行政程序法》第 32 條未以有決行權限為迴避要件，本項敘述錯誤，即為所求。\n【涵攝步驟】要件一，先確認行為人是行政程序中的公務員；要件二，再看有無該條各款所定的關係；要件三，具備即應自行迴避，與職位高低無關。\n【記憶點】迴避義務綁的是有無參與程序，不是有無拍板的權力。","【要件拆解】《行政程序法》第 32 條把應自行迴避的情形逐款列出，判斷時分兩步：先看該公務員有沒有在行政程序中執行職務，再看他與事件當事人之間有沒有該條各款所定的親屬、權利義務、代理或證人鑑定人關係。條文所設的連結點全部是身分與角色上的關係，沒有一款提到職務層級或決行權限，這正是 (D) 錯誤的所在。\n【自行迴避與申請迴避的分工】《行政程序法》第 33 條第 5 項規定：「公務員有前條所定情形不自行迴避，而未經當事人申請迴避者，應由該公務員所屬機關依職權命其迴避。」可見迴避制度有三個發動管道：公務員自行迴避、當事人申請迴避、所屬機關依職權命其迴避。三者互為補充，目的都是確保程序的中立性。\n【服從義務的三層結構】《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17 條第 1 項所建立的結構是：原則上服從、認為違法應報告、長官以書面署名下達即應服從並由長官負責、但命令違反刑事法律者無服從義務。這四段依序把服從義務從絕對服從調整為相對服從，最後再用刑事法律劃出一條不可跨越的界線。命題者常把最後那一段但書單獨抽出來設題。\n【國家賠償責任的歸屬】《國家賠償法》第 2 條第 3 項規定：「前項情形，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對外由國家負責、對內以故意或重大過失為求償要件，這個兩層結構的用意是讓受害人不必先查明是哪一位公務員的責任，同時保留對嚴重違失者的追償。\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本考點另常改問為：迴避事由的具體款次；公務人員得否參與政黨舉辦的活動；或以怠於執行職務的國家賠償責任設題。應對方式是把每一組義務的要件與例外分開記憶，特別注意但書所在的位置：政治中立那一組的但書限制的是兼任職務，服從義務那一組的但書處理的是違反刑事法律的命令，兩者的功能方向並不相同，一個是限縮權利，一個是免除義務。\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41,"tagline":42,"hint":43},"綜合法學(一)","公法","綜合法學(一)・公法",[37,38,39,40],"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公法 · Public Law","憲法 40 分、行政法 70 分、國際公法與國際私法各 20 分:釋字與憲法法庭裁判是憲法的命脈,行政法則靠行政程序法、行政訴訟法與訴願法的條文與實務見解交錯出題。","憲法題以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與憲法法庭判決為主軸,基本權審查(比例原則、法律保留、平等原則)與權力分立幾乎每年出現;行政法是本卷最重的一科,行政處分的定性、行政程序法的程序規定、國家賠償與行政訴訟類型是高頻;國際公法考條約法、國家管轄與國際組織的基本原則;國際私法集中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的選法規則。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5,49,53,57,61,65],{"id":46,"number":47,"year":6,"stem":48},"law-107-s0101-028",28,"關於地方行政組織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id":50,"number":51,"year":6,"stem":52},"law-107-s0101-030",30,"依現行法制及司法實務見解，有關申訴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id":54,"number":55,"year":6,"stem":56},"law-107-s0101-027",27,"下列何者不具有行政機關之地位？",{"id":58,"number":59,"year":6,"stem":60},"law-107-s0101-031",31,"下列何種行政行為之作成，行政程序法無明文之程序規定？",{"id":62,"number":63,"year":6,"stem":64},"law-107-s0101-026",26,"下列何種情形，不發生行政管轄權之移轉？",{"id":66,"number":67,"year":6,"stem":68},"law-107-s0101-032",32,"依行政程序法規定，有關法規命令之訂定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46,"number":47,"stem":48},{"id":50,"number":51,"stem":52},75,17894454420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