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4},["ShallowReactive",2],{"q-law-107-s0101-032":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4,"repeats":69,"prev":70,"next":71,"paperCount":73},{"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07-s0101-032",107,"107120","20180804","s0101","public",null,32,"single","依行政程序法規定，有關法規命令之訂定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16,"B":17,"C":18,"D":19},"法規命令之訂定，雖得由民間提議為之，但為避免提議浮濫，故僅限於團體始得提議","法規命令之訂定，由行政機關自行草擬者，始有舉行聽證之必要","行政機關擬訂法規命令時，原則上應公告周知","法規命令之停止或恢復適用，因行政程序法另有程序規定，故不準用訂定程序之規定","C","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行政程序法上法規命令訂定程序的提議、公告、聽證與準用規定。\n【正解理由】《行政程序法》第 154 條第 1 項柱句規定：「行政機關擬訂法規命令時，除情況急迫，顯然無法事先公告周知者外，應於政府公報或新聞紙公告，載明下列事項︰」該項以應公告為原則，僅在情況急迫而顯然無法事先公告周知時例外免除，(C) 所述與此相符，故選 C。\n【逐項排除】\n(A) 《行政程序法》第 152 條第 1 項規定：「法規命令之訂定，除由行政機關自行草擬者外，並得由人民或團體提議為之。」提議主體包含人民，不以團體為限，本項敘述錯誤。\n(B) 《行政程序法》第 155 條規定：「行政機關訂定法規命令，得依職權舉行聽證。」是否舉行聽證由行政機關依職權決定，與草案是否由行政機關自行草擬無關，本項敘述錯誤。\n(C) 擬訂法規命令原則上應公告周知，與《行政程序法》第 154 條第 1 項所定相符，本項即為所求。\n(D) 《行政程序法》第 151 條第 2 項規定：「法規命令之修正、廢止、停止或恢復適用，準用訂定程序之規定。」停止或恢復適用準用訂定程序，本項敘述錯誤。\n【涵攝步驟】要件一，先確認題目問的是訂定程序中的哪一個環節；要件二，再回到對應的條文比對其要件與例外。(A) 錯在提議主體，(B) 錯在聽證的發動要件，(D) 錯在準用的有無。\n【記憶點】法規命令的訂定程序是提議、公告、聽證與發布四段；修正、廢止、停止與恢復適用，同樣準用訂定程序的規定。","【要件拆解】法規命令的訂定程序可以拆成四個環節。第一是發動：由行政機關自行草擬，或由人民、團體提議。第二是預告：擬訂時原則上公告周知，讓任何人得於期間內陳述意見。第三是聽證：行政機關得依職權舉行，並非必經。第四是發布：應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依法應經上級機關核定者，於核定後始得發布。\n【提議的後續處理】《行政程序法》第 152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提議，應以書面敘明法規命令訂定之目的、依據及理由，並附具相關資料。」提議必須具備法定的書面格式與說明，才會進入受理機關的處理程序；這說明人民的提議權雖然開放，但仍受形式要件的拘束，並非提出即生訂定義務。\n【公告的內容】《行政程序法》第 154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三、草案全文或其主要內容。」《行政程序法》第 154 條第 1 項第 4 款規定：「四、任何人得於所定期間內向指定機關陳述意見之意旨。」把這兩款放在一起看，預告程序的功能是把草案內容攤開，並開啟一個對任何人開放的意見管道，這正是法規命令程序中最具參與性格的一段。\n【聽證與一般預告的差別】《行政程序法》第 156 條柱句規定：「行政機關為訂定法規命令，依法舉行聽證者，應於政府公報或新聞紙公告，載明下列事項：」把兩份清單並排會看到：前三款相同，第 156 條另列聽證之日期及場所與聽證之主要程序，而《行政程序法》第 154 條第 1 項第 4 款所定陳述意見之意旨並未列入第 156 條。兩者是各自獨立的公告事項清單，而是否舉行聽證由行政機關依職權決定或由法律特別規定。\n【版本狀態】107 年 8 月 4 日考試當時，《行政程序法》適用 104 年 12 月 30 日修正公布、105 年 1 月 1 日生效的版本，上開引文即為當時條文。\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本考點另常改問為：法規命令與行政規則在發布程序上的差異；法規命令無效的事由；或以授權明確性與法規命令的合法性要件設題。這幾種考法的共同前提，都是先分辨手上這份規範究竟是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的法規命令，還是只拘束機關內部的行政規則；分類錯了，後面整套程序要求都會套錯。\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41,"tagline":42,"hint":43},"綜合法學(一)","公法","綜合法學(一)・公法",[37,38,39,40],"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公法 · Public Law","憲法 40 分、行政法 70 分、國際公法與國際私法各 20 分:釋字與憲法法庭裁判是憲法的命脈,行政法則靠行政程序法、行政訴訟法與訴願法的條文與實務見解交錯出題。","憲法題以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與憲法法庭判決為主軸,基本權審查(比例原則、法律保留、平等原則)與權力分立幾乎每年出現;行政法是本卷最重的一科,行政處分的定性、行政程序法的程序規定、國家賠償與行政訴訟類型是高頻;國際公法考條約法、國家管轄與國際組織的基本原則;國際私法集中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的選法規則。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5,49,53,57,61,65],{"id":46,"number":47,"year":6,"stem":48},"law-107-s0101-031",31,"下列何種行政行為之作成，行政程序法無明文之程序規定？",{"id":50,"number":51,"year":6,"stem":52},"law-107-s0101-033",33,"甲原為外國人，經內政部核准歸化後，以本國國民之身分向臺北市政府申請社會救助。在核准處…",{"id":54,"number":55,"year":6,"stem":56},"law-107-s0101-030",30,"依現行法制及司法實務見解，有關申訴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id":58,"number":59,"year":6,"stem":60},"law-107-s0101-034",34,"依行政程序法規定，有關行政契約與行政處分之比較，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62,"number":63,"year":6,"stem":64},"law-107-s0101-029",29,"關於依法任用之公務人員執行職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66,"number":67,"year":6,"stem":68},"law-107-s0101-035",35,"甲為乙公立學校之教師，乙認為甲教學不力，作成解聘之決定，並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id":46,"number":47,"stem":48},{"id":50,"number":51,"stem":72},"甲原為外國人，經內政部核准歸化後，以本國國民之身分向臺北市政府申請社會救…",75,17894454420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