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3},["ShallowReactive",2],{"q-law-107-s0101-038":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4,"repeats":69,"prev":70,"next":71,"paperCount":72},{"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07-s0101-038",107,"107120","20180804","s0101","public",null,38,"single","甲向好友乙商借大卡車一輛，用以載運各公司行號委託清理之廢棄物。甲並未合法清理，將廢棄物載往海濱棄置，遭主管機關查獲而處以罰鍰。倘若其他法律無特別規定，依行政罰法，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16,"B":17,"C":18,"D":19},"乙若有過失，甲與乙係共同違法，應分別處罰之","乙若有過失，主管機關得沒入該大卡車","主管機關對於得沒入之大卡車，得先行扣留之","因主管機關對甲已裁處罰鍰，故不得再裁處沒入","C","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行政罰法上的共同違法、第三人所有物的沒入、扣留與罰鍰沒入的併罰。\n【正解理由】《行政罰法》第 36 條第 1 項規定：「得沒入或可為證據之物，得扣留之。」大卡車既屬得沒入之物，主管機關即得先行扣留，故選 C。\n【逐項排除】\n(A) 《行政罰法》第 14 條第 1 項規定：「故意共同實施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者，依其行為情節之輕重，分別處罰之。」共同違法以故意共同實施為要件，題示乙僅有過失，不成立共同違法，本項敘述錯誤。\n(B) 《行政罰法》第 22 條第 1 項規定：「不屬於受處罰者所有之物，因所有人之故意或重大過失，致使該物成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之工具者，仍得裁處沒入。」該項就他人之物的沒入，以所有人故意或重大過失為要件，題示乙僅有過失，未達該項所定程度，本項敘述錯誤。\n(C) 對於得沒入之大卡車先行扣留，與《行政罰法》第 36 條第 1 項所定相符，本項即為所求。\n(D) 《行政罰法》第 24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除應處罰鍰外，另有沒入或其他種類行政罰之處罰者，得依該規定併為裁處。但其處罰種類相同，如從一重處罰已足以達成行政目的者，不得重複裁處。」罰鍰與沒入的處罰種類並不相同，已裁處罰鍰並不排除沒入，本項敘述錯誤。\n【涵攝步驟】要件一，先確認甲是受處罰者、乙是物的所有人；要件二，再依所有人的主觀歸責程度判斷沒入；要件三，扣留只以該物得沒入或可為證據為要件，與所有人的歸責程度無涉。\n【記憶點】別人的東西要沒入，原則上以所有人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為要件；扣留則只問這東西得不得沒入、可不可為證據。","【要件拆解】沒入的規範分兩層。第一層是原則：《行政罰法》第 21 條規定：「沒入之物，除本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以屬於受處罰者所有為限。」第二層是例外：他人之物須所有人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才得裁處沒入。本題的乙是出借人，屬第二層的所有人，因此判斷重點落在他的主觀歸責程度，而題目刻意只寫過失，正是要考生分辨過失與重大過失的界線。\n【扣留與沒入的關係】扣留是保全程序，沒入是處罰。兩者的要件密度不同：沒入要處理所有權歸屬與主觀歸責，扣留則只要該物得沒入或可為證據即可。《行政罰法》第 36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可為證據之物之扣留範圍及期間，以供檢查、檢驗、鑑定或其他為保全證據之目的所必要者為限。」該項就可為證據之物另設必要性限制，可見立法者把保全與制裁明確分開處理。\n【沒入不能時的替代】《行政罰法》第 23 條第 1 項規定：「得沒入之物，受處罰者或前條物之所有人於受裁處沒入前，予以處分、使用或以他法致不能裁處沒入者，得裁處沒入其物之價額；其致物之價值減損者，得裁處沒入其物及減損之差額。」這一項說明沒入制度有價額沒入的替代機制，也反過來解釋了為什麼需要扣留：沒有保全，沒入就容易落空。\n【罰鍰與沒入為何得併罰】罰鍰針對違規行為本身，沒入針對供違規使用或因違規所得之物，兩者的規範目的不同，處罰種類也不同，因此不生重複處罰的問題。命題者在 (D) 把兩者說成互斥，考的正是對處罰種類相同這個限制條件的理解。\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本考點另常改問為：物的所有人為第三人時的沒入要件；扣留的救濟途徑；或以共同違法與併同處罰的區別設題。作答時建議先把題目裡的每一個人定位清楚：誰是違規行為人、誰是受處罰者、誰是物的所有人。本題的甲同時是行為人與受處罰者，乙則單純是物的所有人；一旦把這三個角色混在一起，過失與重大過失的界線就會失去著力點。\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41,"tagline":42,"hint":43},"綜合法學(一)","公法","綜合法學(一)・公法",[37,38,39,40],"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公法 · Public Law","憲法 40 分、行政法 70 分、國際公法與國際私法各 20 分:釋字與憲法法庭裁判是憲法的命脈,行政法則靠行政程序法、行政訴訟法與訴願法的條文與實務見解交錯出題。","憲法題以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與憲法法庭判決為主軸,基本權審查(比例原則、法律保留、平等原則)與權力分立幾乎每年出現;行政法是本卷最重的一科,行政處分的定性、行政程序法的程序規定、國家賠償與行政訴訟類型是高頻;國際公法考條約法、國家管轄與國際組織的基本原則;國際私法集中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的選法規則。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5,49,53,57,61,65],{"id":46,"number":47,"year":6,"stem":48},"law-107-s0101-037",37,"行政罰法欠缺下列何種規定，而與刑事罰之制度有所區別？",{"id":50,"number":51,"year":6,"stem":52},"law-107-s0101-039",39,"依司法實務見解，下列何者違反一行為不二罰原則？",{"id":54,"number":55,"year":6,"stem":56},"law-107-s0101-036",36,"有關我國行政罰法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id":58,"number":59,"year":6,"stem":60},"law-107-s0101-040",40,"甲依民法第 767 條第 1 項前段及中段規定，以乙市政府未經其同意在其所有土地上舖…",{"id":62,"number":63,"year":6,"stem":64},"law-107-s0101-035",35,"甲為乙公立學校之教師，乙認為甲教學不力，作成解聘之決定，並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id":66,"number":67,"year":6,"stem":68},"law-107-s0101-041",41,"依現行規定，下列何者為道路之一般使用，原則上無須申請許可？",[],{"id":46,"number":47,"stem":48},{"id":50,"number":51,"stem":52},75,1789445442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