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5},["ShallowReactive",2],{"q-law-107-s0101-049":3},{"question":4,"paper":34,"subjectMeta":11,"related":46,"repeats":71,"prev":72,"next":73,"paperCount":74},{"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3},"law-107-s0101-049",107,"107120","20180804","s0101","public",null,49,"single","關於行政訴訟之參加，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16,"B":17,"C":18,"D":19},"訴訟標的對於原告及其他公同共有人必須合一確定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命其他公同共有人參加訴訟","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該第三人參加訴訟","行政法院認有利害關係之第三人有輔助一造之必要者，得依職權命其參加訴訟","輔助參加訴訟之人，並非行政訴訟法上所稱之當事人","C","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行政訴訟參加之類型與各類型之發動者。\n【正解理由】《行政訴訟法》第 44 條第 1 項規定：「行政法院認其他行政機關有輔助一造之必要者，得命其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 44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行政機關或有利害關係之第三人亦得聲請參加。」依職權命其參加者為其他行政機關，有利害關係之第三人則依第 2 項聲請參加。本選項稱行政法院得依職權命有利害關係之第三人輔助參加，與該條不合。故選 C。\n【逐項排除】\n(A) 《行政訴訟法》第 41 條規定：「訴訟標的對於第三人及當事人一造必須合一確定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命該第三人參加訴訟。」公同共有人間即屬之，本選項正確。\n(B) 依《行政訴訟法》第 42 條第 1 項，行政法院認撤銷訴訟之結果將損害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本選項正確。\n(C) 依《行政訴訟法》第 44 條，得依職權命其輔助參加者為其他行政機關，有利害關係之第三人則依同條第 2 項聲請參加，故本選項錯誤，為正解。\n(D) 《行政訴訟法》第 23 條規定：「訴訟當事人謂原告、被告及依第四十一條與第四十二條參加訴訟之人。」依同法第 44 條輔助參加之人未列入其中，本選項正確。\n【涵攝步驟】要件逐項對照。第一步分類型：必要合一確定之參加見《行政訴訟法》第 41 條，撤銷訴訟之獨立參加見同法第 42 條第 1 項，輔助參加見同法第 44 條。第二步看發動者：《行政訴訟法》第 44 條第 1 項依職權命參加之對象寫明其他行政機關。第三步看當事人地位：《行政訴訟法》第 23 條所列者為原告、被告及依第 41 條、第 42 條參加之人。\n【記憶點】依職權命輔助參加的對象是其他行政機關；有利害關係的第三人走的是聲請那一條路。","就條文結構而言，行政訴訟的參加分為三種，而三種的法律地位並不相同。《行政訴訟法》第 41 條處理訴訟標的必須合一確定之第三人，其參加是義務性的，行政法院應以裁定命其參加。《行政訴訟法》第 42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參加，準用第三十九條第三款規定。參加人並得提出獨立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可見撤銷訴訟之獨立參加人有自己的攻防地位。《行政訴訟法》第 42 條第 3 項規定：「前二項規定，於其他訴訟準用之。」《行政訴訟法》第 42 條第 4 項規定：「訴願人已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利害關係人就同一事件再行起訴者，視為第一項之參加。」第 4 項是一條擬制規定，避免同一事件重複繫屬。\n要件拆解上，《行政訴訟法》第 44 條的兩項要分開讀。第 1 項的主體是其他行政機關，發動者是行政法院；第 2 項則把聲請權同時給了該行政機關與有利害關係之第三人。換言之，有利害關係之第三人在輔助參加這一格裡只出現在聲請那一側，這正是本題選項 (C) 被設計成錯誤的地方。\n易混淆條文對照上，參加的程序面亦有明文。《行政訴訟法》第 43 條第 1 項柱句規定：「第三人依前條規定聲請參加訴訟者，應向本訴訟繫屬之行政法院提出參加書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行政訴訟法》第 45 條第 1 項規定：「命參加之裁定應記載訴訟程度及命參加理由，送達於訴訟當事人。」《行政訴訟法》第 45 條第 3 項規定：「對於命參加訴訟之裁定，不得聲明不服。」命參加之裁定不得聲明不服，駁回參加之裁定則依《行政訴訟法》第 43 條第 3 項得為抗告，兩者方向相反。又《行政訴訟法》第 47 條規定：「判決對於經行政法院依第四十一條及第四十二條規定，裁定命其參加或許其參加而未為參加者，亦有效力。」判決效力所及者同樣限於第 41 條與第 42 條之參加人。\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以第三人未參加而判決已確定之情形，要求判斷得否聲請重新審理。本題所引《行政訴訟法》條文係 107 年 6 月 13 日公布、同年 6 月 15 日生效之版本；該次修正另有部分條文定自公布日後六個月施行，於本題考試日尚未生效。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31,32],"needs-human-version-check","deferred-caveat",true,{"code":9,"slug":10,"name":35,"tag":36,"label":37,"subjects":38,"kicker":43,"tagline":44,"hint":45},"綜合法學(一)","公法","綜合法學(一)・公法",[39,40,41,42],"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公法 · Public Law","憲法 40 分、行政法 70 分、國際公法與國際私法各 20 分:釋字與憲法法庭裁判是憲法的命脈,行政法則靠行政程序法、行政訴訟法與訴願法的條文與實務見解交錯出題。","憲法題以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與憲法法庭判決為主軸,基本權審查(比例原則、法律保留、平等原則)與權力分立幾乎每年出現;行政法是本卷最重的一科,行政處分的定性、行政程序法的程序規定、國家賠償與行政訴訟類型是高頻;國際公法考條約法、國家管轄與國際組織的基本原則;國際私法集中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的選法規則。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7,51,55,59,63,67],{"id":48,"number":49,"year":6,"stem":50},"law-107-s0101-048",48,"關於確認行政處分無效訴訟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id":52,"number":53,"year":6,"stem":54},"law-107-s0101-050",50,"依行政訴訟法規定，下列何者不屬於非律師得為訴訟代理人之情形？",{"id":56,"number":57,"year":6,"stem":58},"law-107-s0101-047",47,"關於課予義務訴訟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id":60,"number":61,"year":6,"stem":62},"law-107-s0101-051",51,"依司法實務見解，下列事件所生之爭議，何者不得提起行政訴訟？",{"id":64,"number":65,"year":6,"stem":66},"law-107-s0101-046",46,"下列何者救濟程序，相當於訴願程序？",{"id":68,"number":69,"year":6,"stem":70},"law-107-s0101-052",52,"甲報考律師考試，經考選部否准。甲為避免該考試已經舉行完畢，而無救濟之實益，應聲請何種…",[],{"id":48,"number":49,"stem":50},{"id":52,"number":53,"stem":54},75,17894454421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