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6},["ShallowReactive",2],{"q-law-107-s0101-053":3},{"question":4,"paper":34,"subjectMeta":11,"related":46,"repeats":71,"prev":72,"next":74,"paperCount":75},{"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3},"law-107-s0101-053",107,"107120","20180804","s0101","public",null,53,"single","甲騎乘機車行經某路段，因道路上有一久未填補之坑洞，閃避不及而車毀人傷，甲欲請求乙道路主管機關賠償，下列途徑何者正確？",{"A":16,"B":17,"C":18,"D":19},"先以書面向乙機關請求協議，如協議不成，依國家賠償法第 3 條第 1 項規定向普通法院提起損害賠償訴訟","依民法第 186 條第 1 項規定向普通法院提起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訴訟","先以書面向乙機關請求協議，如協議不成，依行政訴訟法第 8 條第 1 項規定向行政法院提起一般給付訴訟","依公法上結果除去請求權，向行政法院提起一般給付訴訟，請求乙機關填補道路坑洞，並合併請求損害賠償","A","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公有公共設施國家賠償責任之請求程序與審判系統。\n【正解理由】《國家賠償法》第 3 條第 1 項規定：「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道路上久未填補之坑洞即屬設置或管理之欠缺。《國家賠償法》第 10 條第 1 項規定：「依本法請求損害賠償時，應先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之。」《國家賠償法》第 12 條規定：「損害賠償之訴，除依本法規定外，適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故先以書面請求協議，協議不成再向普通法院起訴。故選 A。\n【逐項排除】\n(A) 依《國家賠償法》第 3 條第 1 項、第 10 條第 1 項與第 12 條，先以書面請求協議、協議不成向普通法院起訴，正是本件途徑，故為正解。\n(B) 本選項援引《民法》上公務員侵權責任之規定，然本件係公有公共設施設置或管理欠缺所生之國家賠償責任，且依《國家賠償法》第 10 條第 1 項之書面請求程序亦未踐行。\n(C) 依《國家賠償法》第 12 條，國家賠償之訴適用民事訴訟法而由普通法院審理，並非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法》第 8 條第 1 項之一般給付訴訟。\n(D) 結果除去請求權所求者是除去違法狀態，與損害賠償之請求基礎不同；且依《國家賠償法》第 10 條第 1 項，本件之請求仍先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為之。\n【涵攝步驟】把事實逐一套進要件。要件一公有公共設施：道路是公有公共設施。要件二設置或管理有欠缺：坑洞久未填補。要件三損害：甲車毀人傷。要件四請求程序：依《國家賠償法》第 10 條第 1 項先以書面向乙機關請求。要件五審判系統：依同法第 12 條由普通法院受理。\n【記憶點】公有公共設施的國賠，先書面協議、再到普通法院，這兩步缺一不可。","就條文結構而言，公有公共設施責任的特色在於條文未以公務員之故意或過失為要件。《國家賠償法》第 3 條第 1 項把要件定為設置或管理有欠缺並致生損害，判斷的對象是設施本身的狀態，而非某一位公務員的心態。賠償義務機關亦隨之確定，《國家賠償法》第 9 條第 2 項規定：「依第三條第一項請求損害賠償者，以該公共設施之設置或管理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國家賠償法》第 9 條第 4 項並就機關有爭議時定其確定方式，由上級機關確定之。\n要件拆解上，程序面有三道關卡。第一道是書面請求，見《國家賠償法》第 10 條第 1 項；第二道是協議，《國家賠償法》第 10 條第 2 項規定：「賠償義務機關對於前項請求，應即與請求權人協議。協議成立時，應作成協議書，該項協議書得為執行名義。」第三道才是起訴，《國家賠償法》第 11 條第 1 項規定：「賠償義務機關拒絕賠償，或自提出請求之日起逾三十日不開始協議，或自開始協議之日起逾六十日協議不成立時，請求權人得提起損害賠償之訴。但已依行政訴訟法規定，附帶請求損害賠償者，就同一原因事實，不得更行起訴。」該項但書也說明了為什麼合併請求與另行起訴之間要擇一。\n易混淆條文對照上，《行政訴訟法》第 7 條規定：「提起行政訴訟，得於同一程序中，合併請求損害賠償或其他財產上給付。」合併請求是在已有行政訴訟時附帶進行，與本題直接請求國家賠償的情形不同。又本法與民法、其他法律的關係亦有明文，《國家賠償法》第 5 條規定：「國家損害賠償，除依本法規定外，適用民法規定。」《國家賠償法》第 6 條規定：「國家損害賠償，本法及民法以外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這兩條說明國家賠償法是一部以本法為主、以民法補充、並讓特別法優先的架構，本題選項 (B) 之所以不對，原因之一就是它跳過了本法而直接訴諸民法的侵權規定。\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以設置或管理有欠缺之認定設題，要求判斷機關已採取之警示與維護措施是否足以免責，或以第三人行為介入之情形要求判斷求償關係。本題所引《行政訴訟法》條文係 107 年 6 月 13 日公布、同年 6 月 15 日生效之版本；該次修正另有部分條文定自公布日後六個月施行，於本題考試日尚未生效。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31,32],"needs-human-version-check","deferred-caveat",true,{"code":9,"slug":10,"name":35,"tag":36,"label":37,"subjects":38,"kicker":43,"tagline":44,"hint":45},"綜合法學(一)","公法","綜合法學(一)・公法",[39,40,41,42],"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公法 · Public Law","憲法 40 分、行政法 70 分、國際公法與國際私法各 20 分:釋字與憲法法庭裁判是憲法的命脈,行政法則靠行政程序法、行政訴訟法與訴願法的條文與實務見解交錯出題。","憲法題以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與憲法法庭判決為主軸,基本權審查(比例原則、法律保留、平等原則)與權力分立幾乎每年出現;行政法是本卷最重的一科,行政處分的定性、行政程序法的程序規定、國家賠償與行政訴訟類型是高頻;國際公法考條約法、國家管轄與國際組織的基本原則;國際私法集中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的選法規則。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7,51,55,59,63,67],{"id":48,"number":49,"year":6,"stem":50},"law-107-s0101-052",52,"甲報考律師考試，經考選部否准。甲為避免該考試已經舉行完畢，而無救濟之實益，應聲請何種…",{"id":52,"number":53,"year":6,"stem":54},"law-107-s0101-054",54,"依現行規定，下列何種行政執行之爭議，非得向行政法院提起訴訟？",{"id":56,"number":57,"year":6,"stem":58},"law-107-s0101-051",51,"依司法實務見解，下列事件所生之爭議，何者不得提起行政訴訟？",{"id":60,"number":61,"year":6,"stem":62},"law-107-s0101-055",55,"關於成立公用地役關係之既成道路，下列何者非屬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之意旨？",{"id":64,"number":65,"year":6,"stem":66},"law-107-s0101-050",50,"依行政訴訟法規定，下列何者不屬於非律師得為訴訟代理人之情形？",{"id":68,"number":69,"year":6,"stem":70},"law-107-s0101-056",56,"關於國際法下之制裁，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48,"number":49,"stem":73},"甲報考律師考試，經考選部否准。甲為避免該考試已經舉行完畢，而無救濟之實益…",{"id":52,"number":53,"stem":54},75,17894454421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