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6},["ShallowReactive",2],{"q-law-107-s0101-054":3},{"question":4,"paper":34,"subjectMeta":11,"related":46,"repeats":71,"prev":72,"next":74,"paperCount":75},{"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3},"law-107-s0101-054",107,"107120","20180804","s0101","public",null,54,"single","依現行規定，下列何種行政執行之爭議，非得向行政法院提起訴訟？",{"A":16,"B":17,"C":18,"D":19},"擔保人認為其非屬限制住居之對象","義務人不服代履行預估執行費之金額","義務人不服處以怠金之次數","第三人認為就受查封之財產有足以排除執行之權利","D","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行政執行之爭議，何者不得向行政法院提起訴訟。\n【正解理由】《行政訴訟法》第 307 條規定：「債務人異議之訴，依其執行名義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或通常訴訟程序，分別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或高等行政法院受理；其餘有關強制執行之訴訟，由普通法院受理。」第三人就受查封之財產主張有足以排除執行之權利而提起之訴訟，屬該條所稱其餘有關強制執行之訴訟，由普通法院受理。故選 D。\n【逐項排除】\n(A) 擔保人認其非屬限制住居之對象，係對執行命令或應遵守之程序有爭議，依《行政執行法》第 9 條第 1 項得聲明異議，其後循行政爭訟救濟。\n(B) 義務人不服代履行預估執行費之金額者，該數額依《行政執行法》第 29 條第 2 項由執行機關估計並命義務人繳納，對之不服得依同法第 9 條第 1 項聲明異議。\n(C) 義務人不服處以怠金之次數者，連續處以怠金之依據為《行政執行法》第 31 條第 1 項，對之不服亦得依同法第 9 條第 1 項聲明異議，其後循行政爭訟救濟。\n(D) 第三人主張就受查封財產有足以排除執行之權利者，其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 307 條由普通法院受理，故非得向行政法院提起，為正解。\n【涵攝步驟】要件逐項對照。第一步看主體與客體：(A)(B)(C) 都是義務人或擔保人對執行命令、方法或程序不服，落在《行政執行法》第 9 條第 1 項。第二步看爭議型態：(D) 是第三人主張自己對查封物有足以排除執行之權利。第三步定管轄：《行政訴訟法》第 307 條把債務人異議之訴留給行政法院，其餘交由普通法院。\n【記憶點】執行程序中的不服走聲明異議進行政法院；第三人對查封物主張權利則到普通法院。","就條文結構而言，行政執行的救濟以聲明異議為入口。《行政執行法》第 9 條第 1 項規定：「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執行命令、執行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該項的主體包含義務人與利害關係人，客體則涵蓋執行命令、執行方法、應遵守之程序與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範圍相當寬。《行政執行法》第 9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聲明異議，執行機關認其有理由者，應即停止執行，並撤銷或更正已為之執行行為；認其無理由者，應於十日內加具意見，送直接上級主管機關於三十日內決定之。」\n要件拆解上，本題三個可進行政法院的選項各有其條文依據。擔保人之責任見《行政執行法》第 18 條規定：「擔保人於擔保書狀載明義務人逃亡或不履行義務由其負清償責任者，行政執行處於義務人逾前條第一項之限期仍不履行時，得逕就擔保人之財產執行之。」代履行費用見《行政執行法》第 29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代履行之費用，由執行機關估計其數額，命義務人繳納；其繳納數額與實支不一致時，退還其餘額或追繳其差額。」連續處以怠金見《行政執行法》第 31 條第 1 項規定：「經依前條規定處以怠金，仍不履行其義務者，執行機關得連續處以怠金。」三者都發生在執行程序之內，因此都走聲明異議。\n易混淆條文對照上，第三人對查封物主張權利之所以到普通法院，理由在於第三人主張的是自己的實體權利，而《行政訴訟法》第 307 條把債務人異議之訴以外的強制執行訴訟一律交給普通法院。又《行政訴訟法》第 306 條第 3 項規定：「債務人對第一項囑託代為執行之執行名義有異議者，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裁定之。」這一項處理的是債務人而非第三人，讀的時候要分清主體。\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以拘提管收之裁定設題，《行政執行法》第 17 條第 10 項就不服法院關於拘提、管收之裁定者設有抗告之規定，其救濟不走行政法院而走民事抗告程序。本題所引《行政訴訟法》條文係 107 年 6 月 13 日公布、同年 6 月 15 日生效之版本；該次修正另有部分條文定自公布日後六個月施行，於本題考試日尚未生效。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31,32],"needs-human-version-check","deferred-caveat",true,{"code":9,"slug":10,"name":35,"tag":36,"label":37,"subjects":38,"kicker":43,"tagline":44,"hint":45},"綜合法學(一)","公法","綜合法學(一)・公法",[39,40,41,42],"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公法 · Public Law","憲法 40 分、行政法 70 分、國際公法與國際私法各 20 分:釋字與憲法法庭裁判是憲法的命脈,行政法則靠行政程序法、行政訴訟法與訴願法的條文與實務見解交錯出題。","憲法題以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與憲法法庭判決為主軸,基本權審查(比例原則、法律保留、平等原則)與權力分立幾乎每年出現;行政法是本卷最重的一科,行政處分的定性、行政程序法的程序規定、國家賠償與行政訴訟類型是高頻;國際公法考條約法、國家管轄與國際組織的基本原則;國際私法集中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的選法規則。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7,51,55,59,63,67],{"id":48,"number":49,"year":6,"stem":50},"law-107-s0101-053",53,"甲騎乘機車行經某路段，因道路上有一久未填補之坑洞，閃避不及而車毀人傷，甲欲請求乙道路…",{"id":52,"number":53,"year":6,"stem":54},"law-107-s0101-055",55,"關於成立公用地役關係之既成道路，下列何者非屬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之意旨？",{"id":56,"number":57,"year":6,"stem":58},"law-107-s0101-052",52,"甲報考律師考試，經考選部否准。甲為避免該考試已經舉行完畢，而無救濟之實益，應聲請何種…",{"id":60,"number":61,"year":6,"stem":62},"law-107-s0101-056",56,"關於國際法下之制裁，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64,"number":65,"year":6,"stem":66},"law-107-s0101-051",51,"依司法實務見解，下列事件所生之爭議，何者不得提起行政訴訟？",{"id":68,"number":69,"year":6,"stem":70},"law-107-s0101-057",57,"關於維也納條約法公約規定中，條約之終止與停止之原因，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48,"number":49,"stem":73},"甲騎乘機車行經某路段，因道路上有一久未填補之坑洞，閃避不及而車毀人傷，甲…",{"id":52,"number":53,"stem":54},75,17894454421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