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5},["ShallowReactive",2],{"q-law-107-s0101-061":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5,"repeats":70,"prev":71,"next":73,"paperCount":74},{"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07-s0101-061",107,"107120","20180804","s0101","public",null,61,"single","關於公海與區域（深海床、洋底與底土），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16,"B":17,"C":18,"D":19},"任何國家皆可自由使用公海","國家對區域之使用須遵守特定制度之規範","公海之使用利益直接歸屬於使用國家","依特定制度之規範使用區域之國家，直接享有其全部使用利益","D","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公海制度與區域（深海床、洋底及其底土）制度的根本差別，尤其是兩者在使用利益歸屬上的不同。\n【正解理由】本題之決定性依據為《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所建立的公海自由與區域開發兩套制度，我國法就此未設明文，以下依國際法上通行的理解說明。公海不落入任何國家的主權範圍，各國得自由航行、飛越、捕魚、鋪設海底電纜與管線並從事科學研究；正因為是自由使用，行使這些自由所獲得的經濟成果，就由從事該活動的國家自己取得。區域的定位則相反：區域及其資源被定為人類共同繼承財產，任何國家不得對之主張或行使主權，其探勘與開發要依國際海底管理局所定的制度進行，開發所得利益並由管理局代表全人類公平分享。選項 (D) 把區域的利益歸屬寫成與公海相同，恰好把區域制度最核心的特徵抹掉，屬錯誤敘述，故選 D。\n【逐項排除】\n(A) 公海對所有國家開放，沿海國與內陸國都能自由使用，與公海自由原則相符，敘述無誤。\n(B) 區域的探勘與開發受國際海底管理局及公約所定制度拘束，敘述無誤。\n(C) 公海採自由使用，捕獲的漁獲或取得的資源歸屬於從事該活動的國家，敘述無誤。\n(D) 依制度使用區域的國家並不能保有整份使用利益，利益要循人類共同繼承財產原則公平分享，本項敘述錯誤，即為本題所問。\n【涵攝步驟】先確認題目問的是何者錯誤；再把選項分成公海組（A、C）與區域組（B、D）；公海組扣自由使用原則，兩項都對；區域組扣人類共同繼承財產原則，(B) 講義務面而正確，(D) 講利益面而顛倒。\n【記憶點】公海是自由使用、利益自留；區域是共同繼承、利益共享。","區域的法律地位是本題的軸心。《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把海域切成內水、領海、鄰接區、專屬經濟區、大陸礁層與公海，另把國家管轄範圍以外的海床、洋底及其底土單獨定為區域，不隨公海制度一起處理。這個切法帶來一個常被忽略的結果：同一片海，上方水體適用公海制度，下方海床卻可能適用區域制度，兩者的規範原理並不相同。\n公海制度的原理是自由。傳統上公海自由包含航行、飛越、捕魚、鋪設海底電纜與管線、建造人工島嶼與其他設施，以及科學研究。自由的另一面是利益的歸屬：國家在公海上作業所得，歸該國自己，其他國家不能主張分潤，這就是選項 (C) 為什麼是正確敘述。與此相對，公海自由也不是毫無節制，各國行使自由時要適當顧及他國行使同一自由的利益，並受養護生物資源、防止海洋污染等義務拘束。\n區域制度的原理則是人類共同繼承財產。這個原則可以拆成三個層面來記：第一是主權面，任何國家不得對區域或其資源主張、行使主權或主權權利，也不得據為己有；第二是程序面，探勘與開發要透過國際海底管理局，依其核定的工作計畫與制度進行；第三是分配面，開發所得的財政與其他經濟利益，由管理局代表全人類公平分享。選項 (D) 的錯誤正落在第三個層面：它承認了程序面（依制度使用），卻把分配面改寫成公海式的利益自留。\n易混淆的鄰居是大陸礁層與專屬經濟區。大陸礁層的海床與底土資源屬沿海國的專屬權利，不待占領或宣告；專屬經濟區則賦予沿海國對水體與海床資源的主權權利。三者的差別在於：大陸礁層與專屬經濟區的利益歸沿海國，區域的利益歸全人類，公海上方水體的活動利益歸作業國。把這三種歸屬排成一排，本題四個選項的對錯就一目了然。\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見的是問區域內活動的擔保國責任、開發中國家的優惠待遇，或問公海自由是否及於軍事演習與海洋科學研究。我國並非該公約締約國，公約條文在我國並無直接的國內法效力，但公海自由的核心內容一般被理解為習慣國際法，仍可作為主張的基礎。\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low",[31],"outside-corpus",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2,"tagline":43,"hint":44},"綜合法學(一)","公法","綜合法學(一)・公法",[38,39,40,41],"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公法 · Public Law","憲法 40 分、行政法 70 分、國際公法與國際私法各 20 分:釋字與憲法法庭裁判是憲法的命脈,行政法則靠行政程序法、行政訴訟法與訴願法的條文與實務見解交錯出題。","憲法題以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與憲法法庭判決為主軸,基本權審查(比例原則、法律保留、平等原則)與權力分立幾乎每年出現;行政法是本卷最重的一科,行政處分的定性、行政程序法的程序規定、國家賠償與行政訴訟類型是高頻;國際公法考條約法、國家管轄與國際組織的基本原則;國際私法集中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的選法規則。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6,50,54,58,62,66],{"id":47,"number":48,"year":6,"stem":49},"law-107-s0101-060",60,"依據國際法院 1970 年巴塞隆納電車、電燈及電力公司案判決，公司股東之國籍國在何種…",{"id":51,"number":52,"year":6,"stem":53},"law-107-s0101-062",62,"關於派遣國外交人員之地位，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55,"number":56,"year":6,"stem":57},"law-107-s0101-059",59,"下列何者並非聯合國所享有的權能？",{"id":59,"number":60,"year":6,"stem":61},"law-107-s0101-063",63,"臺灣籍漁船在 2011 年於公海遭 A 國籍海盜劫持，漁船船員制伏海盜並將其載運回臺…",{"id":63,"number":64,"year":6,"stem":65},"law-107-s0101-058",58,"有關國際法上國家承認，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67,"number":68,"year":6,"stem":69},"law-107-s0101-064",64,"國際法院在 2004 年巴勒斯坦圍牆案諮詢意見中，有關 1966 年公民與政治權利國…",[],{"id":47,"number":48,"stem":72},"依據國際法院 1970 年巴塞隆納電車、電燈及電力公司案判決，公司股東之…",{"id":51,"number":52,"stem":53},75,1789445442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