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5},["ShallowReactive",2],{"q-law-107-s0101-062":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5,"repeats":70,"prev":71,"next":72,"paperCount":74},{"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07-s0101-062",107,"107120","20180804","s0101","public",null,62,"single","關於派遣國外交人員之地位，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16,"B":17,"C":18,"D":19},"派遣國外交人員於抵達接受國之前，接受國不得宣告其為不受歡迎人物","接受國得隨時通知派遣國，宣告派遣國外交人員為不受歡迎人物","派遣國外交人員之豁免權一律相同","派遣國外交人員之對外通訊一律不受駐在國檢閱","B","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接受國宣告外交人員為不受歡迎人物的權限，以及外交特權豁免在不同館員身分間的差異。\n【正解理由】本題之決定性依據為《維也納外交關係公約》所建立的外交關係制度，我國法就此未設明文，以下依國際法上通行的理解說明。使館人員的派遣以接受國的同意為基礎，接受國因此保有隨時撤回同意的權能：接受國得在任何時候通知派遣國，宣告某位使館人員為不受歡迎人物或不能接受，而且無須就其決定提出理由。派遣國接到通知後，應召回該員或終止其職務；若未於相當期間內辦理，接受國得拒絕承認該員為使館人員。此項權能的行使不以該員已經抵達接受國為前提，在其到任之前即可為之，選項 (B) 正確描述了這個隨時得為的權能，故選 B。\n【逐項排除】\n(A) 宣告的時點不受到任與否限制，該員抵達接受國之前同樣可以宣告，敘述錯誤。\n(B) 接受國得隨時通知派遣國宣告外交人員為不受歡迎人物，無須說明理由，為正確敘述。\n(C) 使館成員的特權豁免依身分而不同，外交職員、行政與技術職員、事務職員的範圍並不相同，本項抹平差異，敘述錯誤。\n(D) 使館公文不得侵犯、外交郵袋不得開拆或扣留，但這不等於外交人員的一切對外通訊在任何情形下都免受檢查，本項過廣，敘述錯誤。\n【涵攝步驟】先鎖定題目問正確敘述；(B) 涉及接受國的同意撤回權而相符；(A) 加了到任時點的限制，(C) 抹平身分差異，(D) 把郵袋不可侵犯擴張成通訊全面免檢。\n【記憶點】不受歡迎人物：隨時可宣告、無須說明理由、到任之前也可以。","外交關係的建立以互相同意為基礎，這個基礎決定了本題四個選項的走向。派遣國指派使館館長前要先取得接受國的同意，其他外交職員雖然原則上得自由派遣，但接受國隨時可以把同意收回，收回的方式就是宣告該員為不受歡迎人物或不能接受。這是一項不附理由的裁量權能，接受國無須舉證該員有何不當行為，也不受司法審查；派遣國的義務則是召回或終止其職務，否則接受國得停止承認其使館人員身分，該員的特權豁免隨之消滅。選項 (A) 的錯誤在於替這項權能加上了一個時點門檻，而制度上並沒有這道門檻，接受國在該員抵達之前就可以作成宣告，這也是實務上常見的做法。\n第二個要拆的是特權豁免的層級。使館人員通常區分為外交職員、行政與技術職員、事務職員三類，另有私人僕役。外交職員享有的刑事管轄豁免最完整，民事與行政管轄豁免則設有例外；行政與技術職員的民事與行政管轄豁免限縮到執行職務的行為；事務職員的豁免更只及於執行職務的行為。此外，接受國國民或永久居民身分的館員，其豁免範圍還會再受限縮。選項 (C) 把這些層級抹平，是對照組式的錯誤。\n第三個要拆的是通訊自由。使館的來往公文不可侵犯，外交郵袋不得開拆或扣留，並且應載有可資識別的外部標記；使館的通訊自由涵蓋密碼與電碼，但設置無線電台要經接受國同意。可見受保護的核心是官方通訊與郵袋，而不是外交人員的任何對外通訊，選項 (D) 的敘述因此過廣。\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包括宣告不受歡迎人物與斷絕外交關係的區別、外交庇護的容許性、使館館舍不可侵犯與接受國保護義務的關係，以及派遣國拋棄豁免的方式與效力。我國並非該公約締約國，公約在我國並無直接的國內法效力，但其多數規則被理解為習慣國際法的編纂，考題習慣以公約的內容為準命題。\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low",[31],"outside-corpus",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2,"tagline":43,"hint":44},"綜合法學(一)","公法","綜合法學(一)・公法",[38,39,40,41],"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公法 · Public Law","憲法 40 分、行政法 70 分、國際公法與國際私法各 20 分:釋字與憲法法庭裁判是憲法的命脈,行政法則靠行政程序法、行政訴訟法與訴願法的條文與實務見解交錯出題。","憲法題以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與憲法法庭判決為主軸,基本權審查(比例原則、法律保留、平等原則)與權力分立幾乎每年出現;行政法是本卷最重的一科,行政處分的定性、行政程序法的程序規定、國家賠償與行政訴訟類型是高頻;國際公法考條約法、國家管轄與國際組織的基本原則;國際私法集中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的選法規則。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6,50,54,58,62,66],{"id":47,"number":48,"year":6,"stem":49},"law-107-s0101-061",61,"關於公海與區域（深海床、洋底與底土），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51,"number":52,"year":6,"stem":53},"law-107-s0101-063",63,"臺灣籍漁船在 2011 年於公海遭 A 國籍海盜劫持，漁船船員制伏海盜並將其載運回臺…",{"id":55,"number":56,"year":6,"stem":57},"law-107-s0101-060",60,"依據國際法院 1970 年巴塞隆納電車、電燈及電力公司案判決，公司股東之國籍國在何種…",{"id":59,"number":60,"year":6,"stem":61},"law-107-s0101-064",64,"國際法院在 2004 年巴勒斯坦圍牆案諮詢意見中，有關 1966 年公民與政治權利國…",{"id":63,"number":64,"year":6,"stem":65},"law-107-s0101-059",59,"下列何者並非聯合國所享有的權能？",{"id":67,"number":68,"year":6,"stem":69},"law-107-s0101-065",65,"關於國際法院之諮詢意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47,"number":48,"stem":49},{"id":51,"number":52,"stem":73},"臺灣籍漁船在 2011 年於公海遭 A 國籍海盜劫持，漁船船員制伏海盜並…",75,1789445442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