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6},["ShallowReactive",2],{"q-law-107-s0101-068":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5,"repeats":70,"prev":71,"next":73,"paperCount":75},{"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07-s0101-068",107,"107120","20180804","s0101","public",null,68,"single","下列何種情形，可能發生國際私法之附隨（先決）問題？",{"A":16,"B":17,"C":18,"D":19},"某涉外承攬契約之準據法為 A 國法，另外單獨為該契約當事人之行為能力選法","某涉外婚姻關係之成立準據法分別為 A、B 國法，另外單獨為該婚姻之方式選法","某涉外繼承關係之準據法為 C 國法，C 國法規定配偶有繼承權，為被繼承人生前之婚姻是否成立選法","某涉外權利質權之準據法為 D 國法，質權標的為債權，為該質權選法","C","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附隨問題（先決問題）的成立結構，以及它與單純另設連結因素的爭點之間的差別。\n【正解理由】附隨問題指的是：主要問題依選法規則指向某外國法，而依該外國法判斷時，要先解決另一個具有獨立涉外性的法律關係。本題的分辨點不在條文字面，而在學理上對此一結構的界定。選項 (C) 的事實完全符合：主要問題是繼承，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58 條前段規定：「繼承，依被繼承人死亡時之本國法。」指向 C 國法；C 國法既以配偶身分作為繼承權的要件，法院就要先判斷被繼承人生前的婚姻是否成立，而婚姻的成立另有自己的連結因素，依同法第 46 條前段規定：「婚姻之成立，依各該當事人之本國法。」這正是先在後決的兩層結構，故選 C。\n【逐項排除】\n(A) 行為能力自有其選法規則，《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10 條第 1 項規定：「人之行為能力，依其本國法。」屬爭點各別選法，不是先決問題。\n(B) 婚姻方式在同法第 46 條但書中自有規定：「但結婚之方式依當事人一方之本國法或依舉行地法者，亦為有效。」它是婚姻成立問題的一部分而另設連結，不是獨立的先決問題。\n(C) 繼承為主要問題並指向 C 國法，而 C 國法以婚姻是否成立為配偶繼承權的前提，婚姻成立因而成為先決問題，本項正確。\n(D) 權利質權的標的為債權，同法第 38 條第 2 項規定：「關於以權利為標的之物權，依權利之成立地法。」這是就該物權自身定其連結，不生兩層結構。\n【涵攝步驟】要件一，要有依選法規則指向外國法的主要問題；要件二，該外國法的適用以另一法律關係的存否為前提；要件三，該法律關係自身有獨立的連結因素。四個選項中，(C) 的三個要件齊備。\n【記憶點】先決問題要有兩層：主要問題指向外國法，該外國法又要求先確定另一個獨立的法律關係。","附隨問題是國際私法中最容易與其他結構混淆的概念，本題的四個選項正好是四種容易被誤認的結構。\n第一種是爭點各別選法。同一個涉外案件中，不同爭點各有其連結因素，本來就要分別選法。契約的成立與效力依當事人意思或關係最切之法律，行為能力依當事人本國法，兩者並列進行，誰也不是誰的前提。選項 (A) 描述的就是這種平行關係，因此不是先決問題。\n第二種是同一問題的內部分工。婚姻的成立與婚姻的方式在條文中被寫在同一條之內，實質要件依各該當事人本國法，方式則另設選擇連結以利婚姻有效成立。方式並不是婚姻成立以外的獨立法律關係，而是同一問題的一個面向，因此選項 (B) 也不成立。\n第三種才是真正的先決問題，也就是選項 (C)。它的結構有先後之分：先有主要問題的選法，再由主要問題的準據法內容逼出一個新的法律關係。判斷附隨問題最典型的場景就是身分關係，例如繼承準據法以配偶或婚生子女身分為要件，於是婚姻是否成立、子女是否婚生成為要先行處理的問題。繼承的選法規則本身也不是只有一句原則：《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58 條於本文之後另設但書規定：「但依中華民國法律中華民國國民應為繼承人者，得就其在中華民國之遺產繼承之。」這是內國國民的保護條款，使我國國民於依我國法應為繼承人時，就被繼承人在我國境內的遺產另有繼承的依據。本題問的是先決問題的結構，未觸及這一層，但讀這一條時原則與但書要合起來看，只記原則會把這一條的射程理解得過寬。\n第四種是物權的連結因素選擇。權利質權的標的是債權，物權原則上依物之所在地法，《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38 條第 1 項規定：「關於物權依物之所在地法。」而以權利為標的者，因為權利沒有物理所在地，改依權利之成立地法。這是同一物權關係內部的連結因素調整，不是兩層結構，選項 (D) 因此也不成立。\n先決問題被辨識出來以後，接下來的爭議才真正開始：應依法庭地的選法規則決定其準據法，或依主要問題準據法所屬國的選法規則決定。前者稱為獨立連結說，維持法庭地判決內部的一致性；後者稱為附隨連結說，維持與主要問題準據法國判決的一致性。我國學說上兩說並陳，實務上多採獨立連結說。這一層同樣不是條文字面所能決定，屬於學理與實務見解的範疇。\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包括先決問題與定性、反致的區辨，或給一個具體事實要求指出何者為主要問題、何者為先決問題。\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low",[31],"needs-practice-view",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2,"tagline":43,"hint":44},"綜合法學(一)","公法","綜合法學(一)・公法",[38,39,40,41],"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公法 · Public Law","憲法 40 分、行政法 70 分、國際公法與國際私法各 20 分:釋字與憲法法庭裁判是憲法的命脈,行政法則靠行政程序法、行政訴訟法與訴願法的條文與實務見解交錯出題。","憲法題以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與憲法法庭判決為主軸,基本權審查(比例原則、法律保留、平等原則)與權力分立幾乎每年出現;行政法是本卷最重的一科,行政處分的定性、行政程序法的程序規定、國家賠償與行政訴訟類型是高頻;國際公法考條約法、國家管轄與國際組織的基本原則;國際私法集中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的選法規則。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6,50,54,58,62,66],{"id":47,"number":48,"year":6,"stem":49},"law-107-s0101-067",67,"在我國工作並於我國設有住所之以色列人甲男，與我國人乙女結婚。1 年後甲因車禍身亡，甲…",{"id":51,"number":52,"year":6,"stem":53},"law-107-s0101-069",69,"依 S 國法律設立的 A 有限公司，其主事務所已由 S 國遷移至 P 國。A 公司與…",{"id":55,"number":56,"year":6,"stem":57},"law-107-s0101-066",66,"美國人甲認領其有我國籍之非婚生子乙，甲認為其認領乙時，乙即為其婚生子女；但乙認為應溯…",{"id":59,"number":60,"year":6,"stem":61},"law-107-s0101-070",70,"A 國人甲與居住於臺北之中華民國人乙締結螺絲釘買賣契約，未明示選定應適用之法律，若兩…",{"id":63,"number":64,"year":6,"stem":65},"law-107-s0101-065",65,"關於國際法院之諮詢意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67,"number":68,"year":6,"stem":69},"law-107-s0101-071",71,"中華民國籍甲夫與日本籍乙妻二人婚後共同住在美國加州洛杉磯市，生有一子丙。結婚 3 年…",[],{"id":47,"number":48,"stem":72},"在我國工作並於我國設有住所之以色列人甲男，與我國人乙女結婚。1 年後甲因…",{"id":51,"number":52,"stem":74},"依 S 國法律設立的 A 有限公司，其主事務所已由 S 國遷移至 P 國…",75,17894454422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