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5},["ShallowReactive",2],{"q-law-107-s0101-070":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4,"repeats":69,"prev":70,"next":72,"paperCount":74},{"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07-s0101-070",107,"107120","20180804","s0101","public",null,70,"single","A 國人甲與居住於臺北之中華民國人乙締結螺絲釘買賣契約，未明示選定應適用之法律，若兩人於締約後對於契約之效力有爭執，應依何國法律決定其內容？",{"A":16,"B":17,"C":18,"D":19},"依關係最切之法律","依當事人默示之意思所定應適用之法律","依當事人一方之本國法","依物之所在地法","A","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涉外契約當事人未選定準據法時，契約的成立及效力應依何法決定。\n【正解理由】買賣契約屬於法律行為發生債之關係者，《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20 條第 1 項規定：「法律行為發生債之關係者，其成立及效力，依當事人意思定其應適用之法律。」當事人意思是第一順位的連結因素。本題甲乙締約時未明示選定應適用的法律，即進入第二順位，同法第 20 條第 2 項規定：「當事人無明示之意思或其明示之意思依所定應適用之法律無效時，依關係最切之法律。」可知欠缺明示選法時，直接依關係最切之法律決定契約的內容與效力。同法第 20 條第 3 項並規定：「法律行為所生之債務中有足為該法律行為之特徵者，負擔該債務之當事人行為時之住所地法，推定為關係最切之法律。但就不動產所為之法律行為，其所在地法推定為關係最切之法律。」本題應依關係最切之法律，故選 A。\n【逐項排除】\n(A) 當事人未明示選定準據法時，契約的成立及效力依關係最切之法律，本項正確。\n(B) 依同法第 20 條第 2 項，欠缺明示意思時即直接進入關係最切之法律，不再另行探求默示意思，本項錯誤。\n(C) 契約準據法不以當事人一方的本國法決定，國籍在本條中不是連結因素，本項錯誤。\n(D) 物之所在地法是物權的連結因素，同法第 38 條第 1 項規定：「關於物權依物之所在地法。」買賣契約的債之效力不改依所在地法，本項錯誤。\n【涵攝步驟】要件一，系爭法律關係為法律行為所生之債；要件二，當事人有無明示選法，事實上為無；要件三，因而依關係最切之法律；要件四，判斷關係最切時，得以特徵性履行人行為時的住所地法為推定起點。\n【記憶點】契約選法三段式：明示意思、關係最切、特徵性履行推定。","涉外契約的選法規則在民國 99 年修正後有一個關鍵的改變，本題的選項 (B) 就是針對這個改變而設。\n修正前的條文允許在當事人沒有明示意思時探求默示意思，實務上常出現法院從管轄合意、契約用語、貨幣種類等間接情事推論出所謂默示合意的情形，結果是把法院的裁量包裝成當事人的意思，既不透明也不安定。修正後改為兩段：有明示意思者依其意思，無明示意思或明示意思無效者，直接依關係最切之法律。默示意思不再是獨立的第二順位，而是被吸收進關係最切的判斷因素之中。理解了這個沿革，就會知道 (B) 為什麼是錯的：它把已經被刪去的順位重新放回來。\n第二層是關係最切之法律要如何操作。條文設有特徵性履行的推定：在雙務契約中，金錢給付通常不具特徵，非金錢給付一方所負的債務才足以表徵該契約的類型，因此以該當事人行為時的住所地法推定為關係最切之法律。本題是螺絲釘買賣，特徵性履行是出賣人交付買賣標的物的義務，若甲為出賣人，其行為時的住所地法即為推定起點。要注意這是推定而非擬制，法院仍得依契約整體情事認定另有更密切的法律。另有一項但書：就不動產所為的法律行為，改以其所在地法推定為關係最切之法律。\n第三層是與物權準據法的界線。買賣契約會同時牽動債權與物權兩個層面：當事人間的權利義務屬債之關係，走契約選法規則；標的物所有權何時移轉、有無善意取得，則屬物權問題，依物之所在地法。選項 (D) 正是把這兩個層面混在一起。\n易混淆的相鄰規定還有票據上權利的選法，其結構與契約類似而順位不同：無明示意思時依行為地法，行為地不明者依付款地法，並未使用關係最切的表述。把兩條並列記憶，可以避免在考場上互相套用。\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包括問明示合意選定的準據法是否須與契約有牽連、問消費者契約或勞動契約有無特別保護，以及問特徵性履行推定得否被推翻。\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41,"tagline":42,"hint":43},"綜合法學(一)","公法","綜合法學(一)・公法",[37,38,39,40],"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公法 · Public Law","憲法 40 分、行政法 70 分、國際公法與國際私法各 20 分:釋字與憲法法庭裁判是憲法的命脈,行政法則靠行政程序法、行政訴訟法與訴願法的條文與實務見解交錯出題。","憲法題以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與憲法法庭判決為主軸,基本權審查(比例原則、法律保留、平等原則)與權力分立幾乎每年出現;行政法是本卷最重的一科,行政處分的定性、行政程序法的程序規定、國家賠償與行政訴訟類型是高頻;國際公法考條約法、國家管轄與國際組織的基本原則;國際私法集中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的選法規則。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5,49,53,57,61,65],{"id":46,"number":47,"year":6,"stem":48},"law-107-s0101-069",69,"依 S 國法律設立的 A 有限公司，其主事務所已由 S 國遷移至 P 國。A 公司與…",{"id":50,"number":51,"year":6,"stem":52},"law-107-s0101-071",71,"中華民國籍甲夫與日本籍乙妻二人婚後共同住在美國加州洛杉磯市，生有一子丙。結婚 3 年…",{"id":54,"number":55,"year":6,"stem":56},"law-107-s0101-068",68,"下列何種情形，可能發生國際私法之附隨（先決）問題？",{"id":58,"number":59,"year":6,"stem":60},"law-107-s0101-072",72,"甲 8 歲，為中華民國籍人，乙 25 歲單身，為德國籍人。乙欲收養甲為養子，關於甲、…",{"id":62,"number":63,"year":6,"stem":64},"law-107-s0101-067",67,"在我國工作並於我國設有住所之以色列人甲男，與我國人乙女結婚。1 年後甲因車禍身亡，甲…",{"id":66,"number":67,"year":6,"stem":68},"law-107-s0101-073",73,"關於涉外夫妻財產制之準據法，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46,"number":47,"stem":71},"依 S 國法律設立的 A 有限公司，其主事務所已由 S 國遷移至 P 國…",{"id":50,"number":51,"stem":73},"中華民國籍甲夫與日本籍乙妻二人婚後共同住在美國加州洛杉磯市，生有一子丙。…",75,17894454422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