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6},["ShallowReactive",2],{"q-law-107-s0101-071":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5,"repeats":70,"prev":71,"next":73,"paperCount":75},{"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07-s0101-071",107,"107120","20180804","s0101","public",null,71,"single","中華民國籍甲夫與日本籍乙妻二人婚後共同住在美國加州洛杉磯市，生有一子丙。結婚 3 年後因習慣不合而離婚，就離婚後未成年子女丙之親權之歸屬，下列何者為我國法院應適用之法律？",{"A":16,"B":17,"C":18,"D":19},"中華民國法","日本法","美國加州法","美國華盛頓特區法","C","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離婚後未成年子女親權歸屬的準據法，以及子女具多重國籍且其本國為複數法域時如何確定準據法。\n【正解理由】離婚後未成年子女親權由何方行使負擔，屬父母與子女間的法律關係。本項所涉之父母與子女間法律關係之準據法，《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定有明文，該規定以子女的本國法為連結因素。丙的父為中華民國人、母為日本人，又出生於採出生地主義的美國，因而同時具有數個國籍，應以與其關係最切的國籍定其本國法；丙自出生起與父母同住美國加州洛杉磯市，故其本國法為美國法。美國各州的親屬法內容不同，《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5 條規定：「依本法適用當事人本國法時，如其國內法律因地域或其他因素有不同者，依該國關於法律適用之規定，定其應適用之法律；該國關於法律適用之規定不明者，適用該國與當事人關係最切之法律。」丙的居住地為加州洛杉磯市，與丙關係最切者為加州，故我國法院應適用美國加州法，故選 C。\n【逐項排除】\n(A) 中華民國法是父的本國法，本類法律關係的連結因素是子女的本國法，本項錯誤。\n(B) 日本法是母的本國法，同樣不是所採的連結因素，本項錯誤。\n(C) 丙的本國法為美國法，美國為複數法域國家，關係最切的法域為其生活所在的加州，本項正確。\n(D) 華盛頓特區與丙在題目事實中沒有任何連結，本項錯誤。\n【涵攝步驟】要件一，爭點為親權歸屬；要件二，連結因素為子女的本國法；要件三，丙有多重國籍，以關係最切的美國國籍定其本國法；要件四，美國為複數法域國，依關係最切的加州法。\n【記憶點】親權看子女的本國法；多重國籍找關係最切的國籍，複數法域再找關係最切的州。","本題把三層連結疊在一起，每一層都可能單獨成為考點。\n第一層是法律關係的定性。離婚後未成年子女的親權歸屬，在我國國際私法的體例中不歸入離婚的效力，而歸入父母與子女間的法律關係。這個安排的用意在於：離婚是父母之間的事，親權則是子女的事，應以子女的利益為中心，因此連結因素選定子女的本國法，而不是夫妻的共同本國法或住所地法。若把它誤放進離婚的效力，就會走向夫妻共同本國法、共同住所地法、婚姻關係最切地法的三段階梯；但本題甲為中華民國人、乙為日本籍，第一階的共同本國法在本題根本不存在，階梯必然往下走到共同住所地法或婚姻關係最切地，而依題目事實，二人婚後共同生活於加州洛杉磯，這兩者都指向美國加州法。換言之，把親權歸屬誤放進離婚的效力，在本題改變的是說理的路徑，而不是最後的結論，這也正是這一題最容易讓人誤以為自己答對的地方。選項 (A) 與 (B) 的誘答力另有來源：它們分別是父與母的本國法，考生若把連結因素誤記成父母之一方的本國法，就會挑走這兩項。\n第二層是多重國籍的處理。丙的父為中華民國人，依我國國籍法屬人主義的規定取得我國籍；其母為日本人，依日本法亦可能取得日本籍；出生於美國，依美國的出生地主義取得美國籍。當事人有多數國籍時，我國法採關係最切國籍說，也就是由法院衡量住居所、生活重心、語言文化、財產所在等因素，決定何一國籍最能表徵當事人的生活關係。丙自出生即與父母同住加州洛杉磯，關係最切的國籍為美國。要留意的是，我國舊法曾採內國國籍優先的立場，遇當事人兼有我國籍時逕以我國法為其本國法，民國 99 年修正後改採關係最切說，本題正是針對這個改變設計。\n第三層是複數法域國的處理。《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5 條採兩階段：先看該國自己的區際選法規則，不明時才由法院尋找與當事人關係最切的法域。美國沒有統一的聯邦區際私法規則，實務上多半進入第二階段。丙的生活重心在洛杉磯，加州因而是關係最切的法域，這也是選項 (D) 之所以錯誤的原因：華盛頓特區在題目事實中與丙毫無連結。\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包括問子女身分、認領、收養等身分關係的連結因素差異，或把居住地改成父母離婚後分居兩州，要求判斷何州法為關係最切。\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low",[31],"not-retrieved",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2,"tagline":43,"hint":44},"綜合法學(一)","公法","綜合法學(一)・公法",[38,39,40,41],"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公法 · Public Law","憲法 40 分、行政法 70 分、國際公法與國際私法各 20 分:釋字與憲法法庭裁判是憲法的命脈,行政法則靠行政程序法、行政訴訟法與訴願法的條文與實務見解交錯出題。","憲法題以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與憲法法庭判決為主軸,基本權審查(比例原則、法律保留、平等原則)與權力分立幾乎每年出現;行政法是本卷最重的一科,行政處分的定性、行政程序法的程序規定、國家賠償與行政訴訟類型是高頻;國際公法考條約法、國家管轄與國際組織的基本原則;國際私法集中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的選法規則。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6,50,54,58,62,66],{"id":47,"number":48,"year":6,"stem":49},"law-107-s0101-070",70,"A 國人甲與居住於臺北之中華民國人乙締結螺絲釘買賣契約，未明示選定應適用之法律，若兩…",{"id":51,"number":52,"year":6,"stem":53},"law-107-s0101-072",72,"甲 8 歲，為中華民國籍人，乙 25 歲單身，為德國籍人。乙欲收養甲為養子，關於甲、…",{"id":55,"number":56,"year":6,"stem":57},"law-107-s0101-069",69,"依 S 國法律設立的 A 有限公司，其主事務所已由 S 國遷移至 P 國。A 公司與…",{"id":59,"number":60,"year":6,"stem":61},"law-107-s0101-073",73,"關於涉外夫妻財產制之準據法，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63,"number":64,"year":6,"stem":65},"law-107-s0101-068",68,"下列何種情形，可能發生國際私法之附隨（先決）問題？",{"id":67,"number":68,"year":6,"stem":69},"law-107-s0101-074",74,"關於物權之法律適用，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47,"number":48,"stem":72},"A 國人甲與居住於臺北之中華民國人乙締結螺絲釘買賣契約，未明示選定應適用…",{"id":51,"number":52,"stem":74},"甲 8 歲，為中華民國籍人，乙 25 歲單身，為德國籍人。乙欲收養甲為養…",75,17894454422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