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4},["ShallowReactive",2],{"q-law-107-s0101-072":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5,"repeats":70,"prev":71,"next":73,"paperCount":68},{"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07-s0101-072",107,"107120","20180804","s0101","public",null,72,"single","甲 8 歲，為中華民國籍人，乙 25 歲單身，為德國籍人。乙欲收養甲為養子，關於甲、乙之收養年齡差距問題，我國法院應如何適用法律？",{"A":16,"B":17,"C":18,"D":19},"適用中華民國法","適用德國法","甲適用中華民國法，乙適用德國法","選擇適用中華民國法或德國法","C","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涉外收養的成立要件應適用何國法律，以及收養年齡差距這項要件在選法上如何處理。\n【正解理由】本項所涉之收養成立及終止之準據法，《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定有明文。該規定就收養的成立採分別適用主義，也就是收養者的要件依收養者的本國法，被收養者的要件依被收養者的本國法，各自檢驗、各自滿足；與此相對，收養及其終止的效力則統一依收養者的本國法，因為效力涉及收養關係成立後的身分安排，宜由收養者一方的法律統一規範。收養年齡差距是收養能否成立的實質要件，且同時牽涉收養者與被收養者雙方，因此要分別依各自的本國法檢驗：被收養者甲為中華民國人，就甲的部分依中華民國法；收養者乙為德國人，就乙的部分依德國法。兩者都符合各自本國法所定的年齡要求時，收養始能成立，故選 C。\n【逐項排除】\n(A) 逕行適用中華民國法，等於把收養者乙的要件也交給被收養者的本國法檢驗，與分別適用主義不符，本項錯誤。\n(B) 逕行適用德國法，等於把被收養者甲的要件交給收養者的本國法檢驗，同樣與分別適用主義不符，本項錯誤。\n(C) 甲的要件依其本國法即中華民國法，乙的要件依其本國法即德國法，本項正確。\n(D) 選擇適用是使某一法律關係易於成立的立法技術，收養的成立要件並未採此種選擇連結，本項錯誤。\n【涵攝步驟】要件一，爭點為收養能否成立，屬收養的成立問題；要件二，成立問題採分別適用主義；要件三，被收養者甲為我國人，適用中華民國法；要件四，收養者乙為德國人，適用德國法。\n【記憶點】收養的成立各查各的本國法，收養的效力才統一看收養者的本國法。","收養在國際私法上被拆成兩塊處理：成立與終止是一塊，效力是另一塊，兩塊的連結因素並不相同，這是本題的核心。\n成立與終止採分別適用主義。理由在於收養同時改變兩個人的身分：對收養者而言是取得親權與扶養義務，對被收養者而言是脫離原生家庭而進入新的親子關係。兩人各自的本國法對此都有正當的規範利益，因此不宜由其中一方的法律片面決定。實務上的操作方式是，把各國法上的收養要件逐項歸類：屬於收養者的要件，例如收養者的年齡下限、有無配偶及其同意、有無犯罪紀錄，依收養者本國法；屬於被收養者的要件，例如被收養者的年齡上限、本生父母的同意、被收養者本人的同意，依被收養者本國法；至於同時牽涉雙方的要件，例如收養者與被收養者的年齡差距、有無一定親屬關係的限制，則要雙方本國法都滿足，也就是所謂的併行適用。本題問的正是年齡差距這種雙面要件，答案因而落在分別適用。\n效力則統一依收養者的本國法。收養成立後，養子女與養父母之間的權利義務、與本生父母關係的存續與否、姓氏與繼承地位等，都是圍繞收養者的家庭而展開，統一由收養者的本國法規範，可以避免同一個收養關係在不同面向適用不同法律而互相矛盾。終止則回到與成立相同的處理方式。\n與收養相鄰而容易混淆的是認領與子女身分的規定：認領的成立採選擇適用，只要依認領人或被認領人一方的本國法認領成立即可成立，其目的在使認領易於成立；認領的效力則依認領人的本國法。相較之下，收養的成立採的是併行檢驗而非選擇適用，兩者的立法取向剛好相反，考題很喜歡把它們放在同一份試卷上互相干擾。\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包括問收養成立後養子女的繼承地位、問收養的效力應否及於本生父母的親權消滅，或改成雙方本國法對年齡差距要求不同而問收養能否成立。\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low",[31],"not-retrieved",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2,"tagline":43,"hint":44},"綜合法學(一)","公法","綜合法學(一)・公法",[38,39,40,41],"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公法 · Public Law","憲法 40 分、行政法 70 分、國際公法與國際私法各 20 分:釋字與憲法法庭裁判是憲法的命脈,行政法則靠行政程序法、行政訴訟法與訴願法的條文與實務見解交錯出題。","憲法題以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與憲法法庭判決為主軸,基本權審查(比例原則、法律保留、平等原則)與權力分立幾乎每年出現;行政法是本卷最重的一科,行政處分的定性、行政程序法的程序規定、國家賠償與行政訴訟類型是高頻;國際公法考條約法、國家管轄與國際組織的基本原則;國際私法集中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的選法規則。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6,50,54,58,62,66],{"id":47,"number":48,"year":6,"stem":49},"law-107-s0101-071",71,"中華民國籍甲夫與日本籍乙妻二人婚後共同住在美國加州洛杉磯市，生有一子丙。結婚 3 年…",{"id":51,"number":52,"year":6,"stem":53},"law-107-s0101-073",73,"關於涉外夫妻財產制之準據法，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55,"number":56,"year":6,"stem":57},"law-107-s0101-070",70,"A 國人甲與居住於臺北之中華民國人乙締結螺絲釘買賣契約，未明示選定應適用之法律，若兩…",{"id":59,"number":60,"year":6,"stem":61},"law-107-s0101-074",74,"關於物權之法律適用，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63,"number":64,"year":6,"stem":65},"law-107-s0101-069",69,"依 S 國法律設立的 A 有限公司，其主事務所已由 S 國遷移至 P 國。A 公司與…",{"id":67,"number":68,"year":6,"stem":69},"law-107-s0101-075",75,"關於外國法院判決之承認與執行，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47,"number":48,"stem":72},"中華民國籍甲夫與日本籍乙妻二人婚後共同住在美國加州洛杉磯市，生有一子丙。…",{"id":51,"number":52,"stem":53},17894454422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