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2},["ShallowReactive",2],{"q-law-107-s0101-075":3},{"question":4,"paper":34,"subjectMeta":11,"related":46,"repeats":70,"prev":71,"next":11,"paperCount":12},{"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3},"law-107-s0101-075",107,"107120","20180804","s0101","public",null,75,"single","關於外國法院判決之承認與執行，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16,"B":17,"C":18,"D":19},"外國法院判決之承認，應經我國法院以判決為之","我國法院承認外國判決時，無須對其事實認定及法律適用，為事後之實質審查","基於相互承認原則，若某外國拒絕承認我國判決之效力，我國原則亦不承認該國判決之效力","相互承認原則，不以某外國已經具體承認我國判決為必要，只要客觀上可期待該外國將來承認我國之判決為已足","A","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外國法院確定判決在我國的承認方式，以及禁止實質審查原則與相互承認原則的內涵。\n【正解理由】本題之決定性依據，是外國法院確定判決效力與外國法院判決許可執行兩項規範，《民事訴訟法》與《強制執行法》就此分別定有明文。我國就外國法院確定判決採自動承認制：外國確定判決除有法定不予承認的情形外，其效力在我國自動被認可，不必先經我國法院作成承認判決；當事人若要在我國強制執行，才需另行提起許可執行之訴，取得執行名義。選項 (A) 把承認寫成要經我國法院以判決為之，把自動承認制誤解為裁判承認制，與我國制度不符，為錯誤敘述，故選 A。\n【逐項排除】\n(A) 承認採自動承認制，不以我國法院另作承認判決為必要，需要判決的是許可執行而非承認本身，本項敘述錯誤，即為本題所問。\n(B) 承認外國判決時採禁止實質審查原則，我國法院不再重新審查其事實認定與法律適用，只審查有無法定不予承認的事由，敘述無誤。\n(C) 相互承認是法定的消極要件之一，該外國若不承認我國判決的效力，我國原則上也不承認該國判決，敘述無誤。\n(D) 依實務見解，相互承認不以該外國已就我國判決作成具體承認為必要，只要客觀上可期待其將來承認即可，敘述無誤。\n【涵攝步驟】要件一，先分辨承認與執行是兩件事：承認自動發生，執行要另行取得許可；要件二，承認的審查針對法定的消極要件，不觸及實體當否；要件三，相互承認的判斷採可期待標準而非已具體承認標準。\n【記憶點】承認自動、執行要判決；不作實質審查；相互承認只要客觀上可期待。","外國法院判決在我國的處理，要先把承認與執行兩個概念分開，本題的四個選項就沿著這條線展開。\n承認處理的是判決效力的延伸：外國確定判決的既判力、形成力能否在我國被援用。我國採自動承認制，也就是外國判決一經確定，其效力原則上當然及於我國，不必先向我國法院聲請確認；在具備法定不予承認的事由時，我國才否認其效力。這些事由通常包括原判決法院無管轄權、敗訴的被告未受合法送達而未應訴、判決內容或訴訟程序有背於我國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以及欠缺相互承認。承認的審查是消極要件的審查，因此當事人不必也不能在此程序中要求我國法院重新認定事實或適用法律，這就是禁止實質審查原則，選項 (B) 正是這一點。\n執行處理的則是強制力的取得：要以外國判決在我國聲請強制執行，需要一個我國的執行名義，因此當事人應另行提起許可執行之訴，由我國法院以判決宣示准予執行。這個程序中的審查範圍與承認相同，仍不觸及實體。把承認與執行分開之後，選項 (A) 的錯誤就很清楚：需要判決的是執行的許可，不是承認本身。\n相互承認原則是本題最細的一層，其判斷標準來自實務見解而非條文字面。早期見解要求該外國已有承認我國判決的具體案例，門檻過高而使許多國家被排除；後來實務改採較寬鬆的標準，認為只要該外國並未明示拒絕承認我國判決，且客觀上可期待其將來承認，即符合相互承認的要求，甚至有見解認為只要兩國制度相當即可。選項 (C) 與 (D) 分別描述了這個原則的原則面與寬鬆化後的操作面，兩者並不衝突。\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包括問外國離婚判決在我國的效力、問公序良俗審查的密度、問懲罰性賠償判決能否被承認，以及問外國仲裁判斷的承認與執行程序與法院判決有何不同。\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low",[31,32],"not-retrieved","needs-practice-view",true,{"code":9,"slug":10,"name":35,"tag":36,"label":37,"subjects":38,"kicker":43,"tagline":44,"hint":45},"綜合法學(一)","公法","綜合法學(一)・公法",[39,40,41,42],"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公法 · Public Law","憲法 40 分、行政法 70 分、國際公法與國際私法各 20 分:釋字與憲法法庭裁判是憲法的命脈,行政法則靠行政程序法、行政訴訟法與訴願法的條文與實務見解交錯出題。","憲法題以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與憲法法庭判決為主軸,基本權審查(比例原則、法律保留、平等原則)與權力分立幾乎每年出現;行政法是本卷最重的一科,行政處分的定性、行政程序法的程序規定、國家賠償與行政訴訟類型是高頻;國際公法考條約法、國家管轄與國際組織的基本原則;國際私法集中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的選法規則。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7,51,54,58,62,66],{"id":48,"number":49,"year":6,"stem":50},"law-107-s0101-074",74,"關於物權之法律適用，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52,"number":24,"year":6,"stem":53},"law-107-s0101-001","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下列何者並非憲法上比例原則的內容？",{"id":55,"number":56,"year":6,"stem":57},"law-107-s0101-073",73,"關於涉外夫妻財產制之準據法，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59,"number":60,"year":6,"stem":61},"law-107-s0101-002",2,"有關憲法基本國策章之國防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63,"number":64,"year":6,"stem":65},"law-107-s0101-072",72,"甲 8 歲，為中華民國籍人，乙 25 歲單身，為德國籍人。乙欲收養甲為養子，關於甲、…",{"id":67,"number":68,"year":6,"stem":69},"law-107-s0101-003",3,"有關受驅逐出國外國人之收容，依司法院釋字第 708 號解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48,"number":49,"stem":50},17894454422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