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1},["ShallowReactive",2],{"q-law-107-s0201-002":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3,"repeats":67,"prev":68,"next":70,"paperCount":53},{"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07-s0201-002",107,"107120","20180804","s0201","civil",null,2,"single","甲、乙二人為夫妻，甲為誘使丙與其同居，與丙訂立契約，甲同意將一棟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於丙，惟一旦雙方終止同居關係，丙須返還該屋於甲。甲、丙間之契約，效力如何？",{"A":16,"B":17,"C":18,"D":19},"有效","無效","得撤銷","經乙承認後有效","B","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以同居為對價之財產給付約定，其法律行為效力應如何判斷。\n【正解理由】甲為誘使丙與其同居而承諾移轉房屋所有權，並約定一旦終止同居關係丙須返還該屋，該契約係以性關係之建立與維繫作為財產給付之對價，且甲為有配偶之人，此種約定有背於公共秩序及善良風俗。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為無效，《民法》定有明文。既屬自始、當然、確定無效，甲、丙間之契約不生效力，亦無待任何人主張。故選 B。\n【逐項排除】\n(A) 該契約以同居為對價而違背善良風俗，不能發生效力，本選項認為有效，錯在未審查法律行為內容之適法性。\n(B) 該契約自始無效，無庸經撤銷或承認，本選項正確。\n(C) 《民法》第 114 條第 1 項規定：「法律行為經撤銷者，視為自始無效。」得撤銷之法律行為於撤銷前仍屬有效，與本件自始無效之情形有別，本選項錯在效力類型。\n(D) 《民法》第 117 條規定：「法律行為須得第三人之同意始生效力者，其同意或拒絕，得向當事人之一方為之。」本件契約並非效力未定之行為，乙亦非同意權人，本選項錯在效力狀態與承認主體。\n【涵攝步驟】要件（法律行為）→ 甲、丙間房屋所有權移轉之約定；要件（背於善良風俗）→ 以同居為對價，且甲為有配偶之人；效果→ 契約無效，非得撤銷，亦非效力未定。既屬無效，丙即無從依該契約請求甲移轉房屋所有權，縱已移轉登記，甲亦得請求塗銷回復；反之，丙若已受領該屋，亦不因契約無效而取得所有權，兩造間僅生回復原狀之問題。\n【記憶點】以性關係為對價之財產給付約定，效果是自始無效，不是得撤銷，也不是等人承認。","【要件拆解】本件契約包含兩層約定：其一為甲同意將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於丙，其二為一旦終止同居關係丙須返還該屋。兩層約定共同指向一個目的，即以財產上之利益換取並維繫同居關係。判斷此類約定之效力，關鍵不在當事人有無意思表示瑕疵，而在法律行為之內容是否牴觸社會一般道德觀念與婚姻家庭秩序。甲既為乙之配偶，該約定同時損及婚姻共同生活之倫理基礎，其違背善良風俗之程度甚為明顯，故不生效力。\n【易混淆條文對照】《民法》第 113 條規定：「無效法律行為之當事人，於行為當時知其無效，或可得而知者，應負回復原狀或損害賠償之責任。」該條處理的是無效之後果而非無效之原因；《民法》第 114 條第 1 項規定：「法律行為經撤銷者，視為自始無效。」該項則是撤銷權行使後之效果。兩者並列可見，無效與得撤銷雖然最終都指向自始無效，但前者不待主張，後者須先行使撤銷權，在行使前法律行為仍屬有效。\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命題者常以贈與、借名登記或附負擔贈與包裝同一組事實，再問其效力為有效、無效、得撤銷或效力未定；亦有把返還約定改寫成停止條件或解除條件，測試考生是否誤以為附條件即可使違背善良風俗之約定獲得救濟。\n【實務見解的位置】善良風俗之涵攝屬價值判斷，條文僅提供無效之效果，具體判斷標準須由實務見解與學說填補，本題之決定性判斷即落在此一層次。\n【三種效力型態的並列】無效、得撤銷與效力未定，是民法總則就法律行為效力所設的三種基本型態，本題四個選項正好各占一格。無效者，自始、當然、確定不生效力，任何人均得主張，法院亦得逕行認定；得撤銷者，在撤銷權人行使撤銷權以前仍屬有效，撤銷後始依《民法》第 114 條第 1 項視為自始無效，且撤銷權受除斥期間之拘束；效力未定者，繫於承認權人之承認，承認前既非有效亦非無效，依《民法》第 117 條，其同意或拒絕得向當事人之一方為之。本題甲、丙間之約定係因內容違背善良風俗而不生效力，屬第一種型態，與乙是否知情、是否承認全然無關，(D) 之所以錯誤，即在於它把本件誤放進第三格。三種型態之所以要分清楚，是因為它們的舉證與訴訟型態完全不同：主張無效者只須主張並證明違反善良風俗之事實，主張得撤銷者尚須證明撤銷權存在且已於期間內行使。\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31],"not-retrieved",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0,"tagline":41,"hint":42},"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綜合法學(二)・民事法",[38,39],"民法","民事訴訟法","民事法 · Civil Law","民法 100 分、民事訴訟法 60 分:全考試配分最重的一卷,總則、債編、物權、親屬、繼承全部入題,民訴則圍繞管轄、當事人、證據與判決效力。","民法五編全考:總則的法律行為與時效、債編的契約類型與侵權行為、物權的所有權與擔保物權、親屬的婚姻與親子關係、繼承的應繼分與特留分,條文題與涵攝題各半。民事訴訟法以管轄、當事人適格、訴訟標的、證據法則、既判力與上訴程序為主,近年也考家事事件法與勞動事件法的特別程序。105、106 年本卷另有 12 題複選題。",[44,47,51,55,59,63],{"id":45,"number":24,"year":6,"stem":46},"law-107-s0201-001","民法第 56 條第 1 項關於社團總會決議得撤銷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48,"number":49,"year":6,"stem":50},"law-107-s0201-003",3,"有關消滅時效完成後之效力，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52,"number":53,"year":6,"stem":54},"law-107-s0201-080",80,"甲夫列乙妻為相對人，向管轄法院提出聲請狀，主張甲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乙卻不盡法…",{"id":56,"number":57,"year":6,"stem":58},"law-107-s0201-004",4,"下列何種權利是請求權？",{"id":60,"number":61,"year":6,"stem":62},"law-107-s0201-079",79,"甲夫、乙妻於民國 90 年結婚，婚後住臺東，95 年生女丙，98 年乙攜丙至娘家嘉義…",{"id":64,"number":65,"year":6,"stem":66},"law-107-s0201-005",5,"祖父乙在甲 15 歲時死亡，將 A 地遺贈於甲。甲之母早亡，甲之法定代理人為父丙。丙…",[],{"id":45,"number":24,"stem":69},"民法第 56 條第 1 項關於社團總會決議得撤銷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id":48,"number":49,"stem":50},17894454381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