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0},["ShallowReactive",2],{"q-law-107-s0201-003":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2,"repeats":66,"prev":67,"next":69,"paperCount":60},{"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07-s0201-003",107,"107120","20180804","s0201","civil",null,3,"single","有關消滅時效完成後之效力，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16,"B":17,"C":18,"D":19},"債權人仍得就擔保之抵押物取償，但利息及其他定期給付之各期給付請求權除外","債務人仍為履行之給付者，不得以不知時效為理由，請求返還","借款債權時效消滅者，其遲延利息請求權不受影響","債務人有拒絕給付之抗辯權","C","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消滅時效完成後之效力，以及從權利是否隨主權利之時效消滅而受影響。\n【正解理由】本題問的是敘述錯誤者。《民法》第 146 條規定：「主權利因時效消滅者，其效力及於從權利。但法律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遲延利息請求權為借款債權之從權利，主債權之請求權時效消滅時，其效力及於該從權利，並非不受影響，(C) 之敘述與該條相反。故選 C。\n【逐項排除】\n(A) 《民法》第 145 條第 1 項規定：「以抵押權、質權或留置權擔保之請求權，雖經時效消滅，債權人仍得就其抵押物、質物或留置物取償。」《民法》第 145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規定，於利息及其他定期給付之各期給付請求權，經時效消滅者，不適用之。」本選項與此二項相符。\n(B) 《民法》第 144 條第 2 項規定：「請求權已經時效消滅，債務人仍為履行之給付者，不得以不知時效為理由，請求返還；其以契約承認該債務或提出擔保者亦同。」本選項與該項相符。\n(C) 依《民法》第 146 條，主權利時效消滅之效力及於從權利，遲延利息請求權自受影響，本選項錯在誤認從權利不受波及。\n(D) 《民法》第 144 條第 1 項規定：「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得拒絕給付。」本選項與該項相符。\n【涵攝步驟】主權利（借款債權）→ 請求權時效消滅；從權利（遲延利息請求權）→ 依《民法》第 146 條隨之受影響；例外（法律有特別規定）→ 本題並無。至於 (A) 所述抵押物取償一節，則是《民法》第 145 條第 1 項所設之特別規定，其射程依《民法》第 145 條第 2 項不及於各期定期給付請求權，故 (A) 之敘述不論前段或但書部分，兩段都與該條文相符而無誤。\n【記憶點】時效完成只生拒絕給付之抗辯，債權本身不消滅；主權利時效一消滅，從權利原則上跟著倒，但法律另有特別規定者（例如《民法》第 145 條第 1 項所定之抵押物、質物、留置物取償）不在此限。","【要件拆解】《民法》第 144 條第 1 項規定：「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得拒絕給付。」可見我國就消滅時效之效力採抗辯權發生主義：請求權本身不因時效完成而消滅，債務人只是取得永久性之拒絕給付抗辯權，且須經債務人行使，法院始得據以駁回請求。《民法》第 144 條第 2 項規定：「請求權已經時效消滅，債務人仍為履行之給付者，不得以不知時效為理由，請求返還；其以契約承認該債務或提出擔保者亦同。」該項正是抗辯權構成的必然延伸：既然債權未消滅，已為之給付即非無法律上原因。\n【易混淆條文對照】《民法》第 145 條第 1 項規定：「以抵押權、質權或留置權擔保之請求權，雖經時效消滅，債權人仍得就其抵押物、質物或留置物取償。」《民法》第 146 條規定：「主權利因時效消滅者，其效力及於從權利。但法律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兩條並列可看出立法者的安排：物之擔保不因主債權時效完成而落空，屬《民法》第 146 條但書所稱之特別規定；至於利息等各期定期給付請求權，則依《民法》第 145 條第 2 項被排除於該項優待之外。\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此考點常與《民法》第 126 條所定五年短期時效合併命題：遲延利息本身即屬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各期請求權另有其時效；再結合《民法》第 128 條之起算點，問某一期利息何時罹於時效。\n【實務見解的位置】本題四個選項均可自條文字面判斷，不必倚賴實務見解或釋字補充。\n【本題與短期時效規定的接點】借款債權之遲延利息，性質上為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民法》第 126 條規定：「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各期利息請求權因而另有其獨立之五年時效；起算則依《民法》第 128 條規定：「消滅時效，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以不行為為目的之請求權，自為行為時起算。」惟本題 (C) 所述並非各期利息自身之時效，而是主債權時效消滅後利息請求權是否仍不受影響，兩者層次不同：前者問利息自己何時罹於時效，後者問主權利倒下時利息會不會跟著倒，(C) 正是在後一個層次上答錯。答此類題目時，先問這一句在講主權利還是從權利，再問它講的是時效的起算、中斷，還是完成後的效力，兩個問句就足以把四個選項歸位。\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39,"tagline":40,"hint":41},"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綜合法學(二)・民事法",[37,38],"民法","民事訴訟法","民事法 · Civil Law","民法 100 分、民事訴訟法 60 分:全考試配分最重的一卷,總則、債編、物權、親屬、繼承全部入題,民訴則圍繞管轄、當事人、證據與判決效力。","民法五編全考:總則的法律行為與時效、債編的契約類型與侵權行為、物權的所有權與擔保物權、親屬的婚姻與親子關係、繼承的應繼分與特留分,條文題與涵攝題各半。民事訴訟法以管轄、當事人適格、訴訟標的、證據法則、既判力與上訴程序為主,近年也考家事事件法與勞動事件法的特別程序。105、106 年本卷另有 12 題複選題。",[43,47,51,54,58,62],{"id":44,"number":45,"year":6,"stem":46},"law-107-s0201-002",2,"甲、乙二人為夫妻，甲為誘使丙與其同居，與丙訂立契約，甲同意將一棟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於…",{"id":48,"number":49,"year":6,"stem":50},"law-107-s0201-004",4,"下列何種權利是請求權？",{"id":52,"number":24,"year":6,"stem":53},"law-107-s0201-001","民法第 56 條第 1 項關於社團總會決議得撤銷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55,"number":56,"year":6,"stem":57},"law-107-s0201-005",5,"祖父乙在甲 15 歲時死亡，將 A 地遺贈於甲。甲之母早亡，甲之法定代理人為父丙。丙…",{"id":59,"number":60,"year":6,"stem":61},"law-107-s0201-080",80,"甲夫列乙妻為相對人，向管轄法院提出聲請狀，主張甲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乙卻不盡法…",{"id":63,"number":64,"year":6,"stem":65},"law-107-s0201-006",6,"某甲因失蹤受死亡宣告。甲所有現款 600 萬元由其配偶乙繼承，乙就繼承財產已支出日常…",[],{"id":44,"number":45,"stem":68},"甲、乙二人為夫妻，甲為誘使丙與其同居，與丙訂立契約，甲同意將一棟房屋所有…",{"id":48,"number":49,"stem":50},17894454381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