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2},["ShallowReactive",2],{"q-law-107-s0201-004":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3,"repeats":67,"prev":68,"next":69,"paperCount":71},{"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07-s0201-004",107,"107120","20180804","s0201","civil",null,4,"single","下列何種權利是請求權？",{"A":16,"B":17,"C":18,"D":19},"共有物裁判分割請求權","共有物協議分割履行請求權","遺產分割請求權","買賣標的物瑕疵之價金減少請求權","B","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請求權與形成權（含形成訴權）之區辨。\n【正解理由】請求權係要求他人為特定作為或不作為之權利，有明確之義務人與給付內容；形成權則以權利人一方之行為即生法律關係變動之效果。共有人就分割方法達成協議後，各共有人得依該協議請求他共有人辦理移轉登記或交付，此一履行請求權有義務人、有給付內容，性質上為請求權。《民法》第 824 條第 1 項規定：「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協議既已成立，隨之而生者即為履行請求權。故選 B。\n【逐項排除】\n(A) 《民法》第 824 條第 2 項所定裁判分割，係由法院以判決形成新的權利狀態，屬形成訴權，本選項錯在權利性質。\n(B) 共有人間就協議分割所生之履行請求，有義務人亦有給付內容，屬請求權，本選項正確。\n(C) 《民法》第 830 條第 2 項規定：「公同共有物之分割，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關於共有物分割之規定。」遺產分割同以消滅公同共有關係、形成新權利狀態為內容，本選項錯在誤認其為請求權。\n(D) 《民法》第 359 條規定：「買賣因物有瑕疵，而出賣人依前五條之規定，應負擔保之責者，買受人得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但依情形，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者，買受人僅得請求減少價金。」減價權係以買受人單方意思表示變動價金債之內容，屬形成權，本選項錯在權利性質。\n【涵攝步驟】判準一（有無對應之義務人與給付內容）→ (B) 具備；判準二（是否單方行為即生法律關係變動）→ (A)(C)(D) 均以形成新狀態為內容，行使後不待相對人另為給付，也就沒有請求他人履行的餘地。\n【記憶點】分割協議成立前談的是形成權，協議成立後的履行請求才是請求權。","【要件拆解】區辨請求權與形成權的標準有二：其一，看權利的內容是不是要求他人為給付；其二，看權利行使之後是由相對人履行，還是逕行發生法律關係之變動。共有物之協議分割與裁判分割正好落在這條界線的兩側。《民法》第 824 條第 1 項規定：「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協議本身是契約，成立後各共有人負有依協議辦理移轉登記或交付之義務，對造據此取得者即為履行請求權，得訴請給付，並有消滅時效之適用。\n【易混淆條文對照】《民法》第 823 條第 1 項規定：「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但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不在此限。」該項雖使用請求二字，通說仍認其為形成權，行使後共有人間即進入協議或裁判分割之程序；《民法》第 830 條第 2 項規定：「公同共有物之分割，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關於共有物分割之規定。」遺產分割因而與共有物分割同其性質。兩條並列，可看出條文用語與權利性質未必一致。\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同一考點常改用終止權、解除權、抵銷權、撤銷權與損害賠償請求權混合命題，要求考生指出何者有消滅時效之適用、何者僅受除斥期間拘束，或問形成權得否讓與。\n【實務見解的位置】條文用語未必反映權利性質，請求分割四字即是著例，其性質之認定係通說與實務長期形成的結論，而非條文字面所能直接得出。\n【形成權與請求權在效果上的三個差別】其一，行使方式不同：請求權須向義務人請求並得訴請給付，形成權則以一方之意思表示或提起形成之訴為之。其二，時間限制不同：請求權適用消滅時效，形成權則多受除斥期間拘束，且期間不因中斷而重行起算。其三，相對人之地位不同：請求權之相對人負有給付義務，形成權之相對人則僅處於承受法律關係變動之地位，不生履行問題。把這三個差別套回本題：協議分割成立後，共有人得訴請他共有人辦理移轉登記，有給付義務、有強制執行之可能，也有時效問題，三項特徵齊備；而裁判分割、遺產分割與價金減少，都是行使後法律關係即行變動，不待相對人另為給付。考生若一時想不起分類，可以反問一句：如果相對人什麼都不做，我的目的達得到嗎？答得出達得到的，就是形成權。\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31],"needs-practice-view",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0,"tagline":41,"hint":42},"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綜合法學(二)・民事法",[38,39],"民法","民事訴訟法","民事法 · Civil Law","民法 100 分、民事訴訟法 60 分:全考試配分最重的一卷,總則、債編、物權、親屬、繼承全部入題,民訴則圍繞管轄、當事人、證據與判決效力。","民法五編全考:總則的法律行為與時效、債編的契約類型與侵權行為、物權的所有權與擔保物權、親屬的婚姻與親子關係、繼承的應繼分與特留分,條文題與涵攝題各半。民事訴訟法以管轄、當事人適格、訴訟標的、證據法則、既判力與上訴程序為主,近年也考家事事件法與勞動事件法的特別程序。105、106 年本卷另有 12 題複選題。",[44,48,52,56,60,63],{"id":45,"number":46,"year":6,"stem":47},"law-107-s0201-003",3,"有關消滅時效完成後之效力，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49,"number":50,"year":6,"stem":51},"law-107-s0201-005",5,"祖父乙在甲 15 歲時死亡，將 A 地遺贈於甲。甲之母早亡，甲之法定代理人為父丙。丙…",{"id":53,"number":54,"year":6,"stem":55},"law-107-s0201-002",2,"甲、乙二人為夫妻，甲為誘使丙與其同居，與丙訂立契約，甲同意將一棟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於…",{"id":57,"number":58,"year":6,"stem":59},"law-107-s0201-006",6,"某甲因失蹤受死亡宣告。甲所有現款 600 萬元由其配偶乙繼承，乙就繼承財產已支出日常…",{"id":61,"number":24,"year":6,"stem":62},"law-107-s0201-001","民法第 56 條第 1 項關於社團總會決議得撤銷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64,"number":65,"year":6,"stem":66},"law-107-s0201-007",7,"甲男與乙女結婚後，育有一男丙，二人無離婚之意，但為使乙女領取政府補助，遂共同決定簽署…",[],{"id":45,"number":46,"stem":47},{"id":49,"number":50,"stem":70},"祖父乙在甲 15 歲時死亡，將 A 地遺贈於甲。甲之母早亡，甲之法定代理…",80,17894454381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