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3},["ShallowReactive",2],{"q-law-107-s0201-005":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3,"repeats":68,"prev":69,"next":70,"paperCount":72},{"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07-s0201-005",107,"107120","20180804","s0201","civil",null,5,"single","祖父乙在甲 15 歲時死亡，將 A 地遺贈於甲。甲之母早亡，甲之法定代理人為父丙。丙不得為下列何種行為？",{"A":16,"B":17,"C":18,"D":19},"丙向丁借款來開設公司，代理甲將 A 地設定抵押權於丁","丙為了籌措甲之學費，代理甲將 A 地出賣於丁","丙將 A 地出租於丁，租金供丙自己花用","丙使用 A 地種植水稻，但未給付任何租金於甲","A","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父母代理未成年子女處分其特有財產時，利益相反行為之限制。\n【正解理由】甲現年 15 歲，為限制行為能力人，其父丙為法定代理人。《民法》第 1086 條第 2 項規定：「父母之行為與未成年子女之利益相反，依法不得代理時，法院得依父母、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為子女選任特別代理人。」丙為自己借款開設公司，卻以甲之 A 地設定抵押權供己債務之擔保，一旦債務不履行，受不利益者為甲而非丙，利益顯屬相反；該項以利益相反與依法不得代理為並列前提，效果則在於法院為子女選任特別代理人；丙不得逕以法定代理人身分為之，是該項的前提而非其效果。故選 A。\n【逐項排除】\n(A) 丙以子女之土地擔保自己之債務，父母與未成年子女之利益相反，屬《民法》第 1086 條第 2 項所預設依法不得代理之情形，本選項為丙不得為之行為。\n(B) 為甲籌措學費而出賣 A 地，其經濟效果歸屬於子女本身，與《民法》第 1086 條第 2 項所定利益相反之情形有別。\n(C) 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特有財產有使用收益之權，《民法》定有明文，丙出租 A 地並收取租金，係使用收益權之行使。\n(D) 丙自行使用 A 地種植水稻而未給付租金，同屬前述使用收益權之範圍。\n【涵攝步驟】要件（法定代理人）→ 丙為甲之父；要件（代理行為）→ 以甲之名義設定抵押權於丁；要件（利益相反且依法不得代理）→ 所擔保之債務為丙自己所負；效果→ 依《民法》第 1086 條第 2 項，應由法院為子女選任特別代理人。反之，(B) 至 (D) 之經濟利益均未流出子女之外，或仍在父母使用收益權之範圍內，故均非本題所問之丙不得為之行為態樣之一。\n【記憶點】父母動用子女的特有財產，先問這是為了誰的利益；利益一相反而依法不得代理，就要由法院選任特別代理人上場。","【要件拆解】《民法》第 1086 條第 1 項規定：「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之法定代理人。」代理權由此而生，但並非漫無限制。《民法》第 1086 條第 2 項規定：「父母之行為與未成年子女之利益相反，依法不得代理時，法院得依父母、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為子女選任特別代理人。」該項並列兩個前提：利益相反與依法不得代理；利益相反之判斷應觀察行為的經濟效果歸屬：本題丙借款是為自己開設公司，抵押權設定卻消耗甲之土地價值，利益衝突至為明確，選項 (B) 至 (D) 則無此情形。\n【易混淆條文對照】《民法》第 106 條規定：「代理人非經本人之許諾，不得為本人與自己之法律行為，亦不得既為第三人之代理人，而為本人與第三人之法律行為。但其法律行為，係專履行債務者，不在此限。」該條禁止的是自己代理與雙方代理，著眼於代理人同時站在交易的兩端；本題丙係代理甲與第三人丁為法律行為，形式上並非自己代理。兩條規範的著力點不同，並列比較最能看出命題陷阱所在。\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見變化是把設定抵押權改成為丙之債務作保、把借款人改成丙所經營之公司，或改問該代理行為之效力究為無效抑或效力未定，亦有加入母親尚生存之事實，測試父母共同行使親權之要件。\n【實務見解的位置】利益相反之具體判斷標準，條文並未細列，係由學說與實務就形式判斷說與實質判斷說累積而成，本題之涵攝即建立於此。\n【本題四個選項的行為態樣比較】(A) 是對子女最不利的一種安排：土地雖仍在甲名下，卻已承擔他人債務不履行時遭拍賣之風險，而取得資金者是丙。(B) 同樣是處分行為，但所換得之對價用於甲之學費，經濟利益回到子女身上。(C) 出租收租屬使用收益，並未使甲喪失 A 地之所有權，縱租金由丙花用，仍在父母對特有財產使用收益權之射程內。(D) 自行耕作亦同，且未涉及第三人。可見本題真正的區辨標準不在行為於民法上的分類，而在利益的流向：只有 (A) 讓子女承擔風險而由父母獨享利益，因此只有 (A) 落入《民法》第 1086 條第 2 項所稱利益相反之情形。附帶一提，甲既為 15 歲之限制行為能力人，其自為之法律行為原則上須得法定代理人允許，本題所問則是丙代理甲所為之行為，兩者主體不同，不可混為一談。\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31],"not-retrieved",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0,"tagline":41,"hint":42},"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綜合法學(二)・民事法",[38,39],"民法","民事訴訟法","民事法 · Civil Law","民法 100 分、民事訴訟法 60 分:全考試配分最重的一卷,總則、債編、物權、親屬、繼承全部入題,民訴則圍繞管轄、當事人、證據與判決效力。","民法五編全考:總則的法律行為與時效、債編的契約類型與侵權行為、物權的所有權與擔保物權、親屬的婚姻與親子關係、繼承的應繼分與特留分,條文題與涵攝題各半。民事訴訟法以管轄、當事人適格、訴訟標的、證據法則、既判力與上訴程序為主,近年也考家事事件法與勞動事件法的特別程序。105、106 年本卷另有 12 題複選題。",[44,48,52,56,60,64],{"id":45,"number":46,"year":6,"stem":47},"law-107-s0201-004",4,"下列何種權利是請求權？",{"id":49,"number":50,"year":6,"stem":51},"law-107-s0201-006",6,"某甲因失蹤受死亡宣告。甲所有現款 600 萬元由其配偶乙繼承，乙就繼承財產已支出日常…",{"id":53,"number":54,"year":6,"stem":55},"law-107-s0201-003",3,"有關消滅時效完成後之效力，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57,"number":58,"year":6,"stem":59},"law-107-s0201-007",7,"甲男與乙女結婚後，育有一男丙，二人無離婚之意，但為使乙女領取政府補助，遂共同決定簽署…",{"id":61,"number":62,"year":6,"stem":63},"law-107-s0201-002",2,"甲、乙二人為夫妻，甲為誘使丙與其同居，與丙訂立契約，甲同意將一棟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於…",{"id":65,"number":66,"year":6,"stem":67},"law-107-s0201-008",8,"甲欲出售自有之冷凍櫃予乙，二人簽訂附條件買賣契約，約定：「價金 108 萬元分 36…",[],{"id":45,"number":46,"stem":47},{"id":49,"number":50,"stem":71},"某甲因失蹤受死亡宣告。甲所有現款 600 萬元由其配偶乙繼承，乙就繼承財…",80,17894454381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