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3},["ShallowReactive",2],{"q-law-107-s0201-006":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2,"repeats":67,"prev":68,"next":70,"paperCount":72},{"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07-s0201-006",107,"107120","20180804","s0201","civil",null,6,"single","某甲因失蹤受死亡宣告。甲所有現款 600 萬元由其配偶乙繼承，乙就繼承財產已支出日常所需 100萬元，嗣後乙與丙結婚。豈知乙、丙結婚後次年，甲平安返回。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16,"B":17,"C":18,"D":19},"死亡宣告乃剝奪受死亡宣告人之權利能力，故受死亡宣告後，甲在住所地以外所為之法律行為均無效","甲生存歸來、撤銷死亡宣告前，其因死亡宣告而終結之法律關係會因此當然回復","若乙、丙均不知甲尚生存，因死亡宣告撤銷後，有溯及的效力，則甲、乙婚姻回復，乙、丙後婚消滅","乙僅就現受利益 500 萬元負返還予甲之責","D","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死亡宣告之效力、撤銷宣告死亡裁定後之財產返還範圍，以及善意行為之保護。\n【正解理由】《家事事件法》第 163 條第 2 項規定：「因宣告死亡取得財產者，如因前項裁定失其權利，僅於現受利益之限度內，負歸還財產之責。」乙因甲受死亡宣告而繼承現款 600 萬元，其中 100 萬元已支出於日常所需，該部分利益已不存在，現存利益為 500 萬元；甲平安返回並撤銷宣告死亡之裁定後，乙僅就該 500 萬元負歸還之責。故選 D。\n【逐項排除】\n(A) 《民法》第 6 條規定：「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死亡宣告並不剝奪失蹤人之權利能力，甲於住所地以外所為之法律行為仍屬有效，本選項錯在誤認宣告效力及於權利能力。\n(B) 《民法》第 9 條第 1 項規定：「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在裁定撤銷前該推定仍然存續，法律關係不因甲返回而當然回復，本選項錯在忽略須經撤銷程序。\n(C) 《家事事件法》第 163 條第 1 項規定：「撤銷或變更宣告死亡裁定之裁定，不問對於何人均有效力。但裁定確定前之善意行為，不受影響。」乙、丙均不知甲尚生存，其結婚屬該項但書所保護之善意行為，後婚不因撤銷而消滅，本選項錯在誤認溯及效力可推翻善意行為。\n(D) 乙係因宣告死亡而取得該筆現款，依《家事事件法》第 163 條第 2 項，歸還範圍以現受利益為限，即 600 萬元扣除已支出之 100 萬元，本選項正確。\n【涵攝步驟】要件（因宣告死亡取得財產）→ 乙繼承 600 萬元；要件（因撤銷裁定失其權利）→ 甲返回並撤銷宣告；範圍（現受利益）→ 600 萬元減去已支出之 100 萬元，為 500 萬元，其餘部分因利益已不存在而免責。\n【記憶點】撤銷死亡宣告後，財產只還現在還剩下的，裁定確定前的善意行為一律不動。","【要件拆解】《家事事件法》第 163 條第 2 項規定：「因宣告死亡取得財產者，如因前項裁定失其權利，僅於現受利益之限度內，負歸還財產之責。」其要件有三：其一，取得財產須以宣告死亡為原因；其二，該取得之權利因撤銷或變更裁定而喪失；其三，歸還範圍限於現受利益。本題乙支出之 100 萬元係日常所需，屬利益已不存在之典型情形，故自 600 萬元中扣除，僅就 500 萬元負責。\n【易混淆條文對照】《民法》第 182 條第 1 項規定：「不當得利之受領人，不知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其所受之利益已不存在者，免負返還或償還價額之責任。」《民法》第 182 條第 2 項則就惡意受領人課予返還受領時所得利益並附加利息之責任。與前開《家事事件法》第 163 條第 2 項並列可見，兩者同採現存利益主義，差別在於前者以受領人善意為前提，後者則直接就因宣告死亡取得財產之人為規定。\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命題者常改動兩個變數：一是把日常支出改成購置奢侈品或無償贈與他人，測試利益是否仍然存在；二是把乙改為明知甲尚生存，測試歸還範圍是否擴張。至於後婚部分，《家事事件法》第 163 條第 1 項但書已明文保護善意行為，若改成乙、丙均為惡意，結論即隨之翻轉。\n【實務見解的位置】本題各選項均能自條文字面得出結論，毋須倚賴實務見解補充。\n【撤銷宣告死亡裁定的三個層面】死亡宣告制度處理的是失蹤人生死不明時的法律關係，其效力可分三個層面觀察。第一是身分層面，甲之婚姻因死亡宣告而消滅，乙、丙之後婚係在裁定確定前所為，屬《家事事件法》第 163 條第 1 項但書所稱之善意行為，不受撤銷之影響。第二是財產層面，乙因繼承取得之 600 萬元，於撤銷後應依《家事事件法》第 163 條第 2 項於現受利益之限度內歸還。第三是行為層面，甲在受宣告期間於他地所為之法律行為並不因宣告而失效，因為死亡宣告所推定者僅為死亡之時，而非權利能力之消滅。本題 (A)(B)(C) 三個誘答，正好各設在這三個層面上。把三個層面依序走過一次，就會發現死亡宣告的效力其實相當節制：它推定的只是一個死亡的時點，據以清理失蹤人留下的法律關係，既不消滅權利能力，也不追奪善意第三人已經取得的地位，撤銷之後亦僅就現存利益為調整，其制度重心始終放在交易安全與既成秩序的維持。\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39,"tagline":40,"hint":41},"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綜合法學(二)・民事法",[37,38],"民法","民事訴訟法","民事法 · Civil Law","民法 100 分、民事訴訟法 60 分:全考試配分最重的一卷,總則、債編、物權、親屬、繼承全部入題,民訴則圍繞管轄、當事人、證據與判決效力。","民法五編全考:總則的法律行為與時效、債編的契約類型與侵權行為、物權的所有權與擔保物權、親屬的婚姻與親子關係、繼承的應繼分與特留分,條文題與涵攝題各半。民事訴訟法以管轄、當事人適格、訴訟標的、證據法則、既判力與上訴程序為主,近年也考家事事件法與勞動事件法的特別程序。105、106 年本卷另有 12 題複選題。",[43,47,51,55,59,63],{"id":44,"number":45,"year":6,"stem":46},"law-107-s0201-005",5,"祖父乙在甲 15 歲時死亡，將 A 地遺贈於甲。甲之母早亡，甲之法定代理人為父丙。丙…",{"id":48,"number":49,"year":6,"stem":50},"law-107-s0201-007",7,"甲男與乙女結婚後，育有一男丙，二人無離婚之意，但為使乙女領取政府補助，遂共同決定簽署…",{"id":52,"number":53,"year":6,"stem":54},"law-107-s0201-004",4,"下列何種權利是請求權？",{"id":56,"number":57,"year":6,"stem":58},"law-107-s0201-008",8,"甲欲出售自有之冷凍櫃予乙，二人簽訂附條件買賣契約，約定：「價金 108 萬元分 36…",{"id":60,"number":61,"year":6,"stem":62},"law-107-s0201-003",3,"有關消滅時效完成後之效力，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64,"number":65,"year":6,"stem":66},"law-107-s0201-009",9,"乙基於甲之代理權授與行為，以甲之名義向丙購買 A 土地，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44,"number":45,"stem":69},"祖父乙在甲 15 歲時死亡，將 A 地遺贈於甲。甲之母早亡，甲之法定代理…",{"id":48,"number":49,"stem":71},"甲男與乙女結婚後，育有一男丙，二人無離婚之意，但為使乙女領取政府補助，遂…",80,1789445442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