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4},["ShallowReactive",2],{"q-law-107-s0201-007":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3,"repeats":68,"prev":69,"next":71,"paperCount":73},{"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07-s0201-007",107,"107120","20180804","s0201","civil",null,7,"single","甲男與乙女結婚後，育有一男丙，二人無離婚之意，但為使乙女領取政府補助，遂共同決定簽署虛假離婚協議書，且經戊、己、辛等人作證及簽名，然後至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離婚登記後，甲、乙、丙仍一起生活，一年後，乙為甲生下一女丁滿月後，甲因車禍身亡。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16,"B":17,"C":18,"D":19},"乙非甲之配偶，不得繼承甲之遺產","只有丙能繼承甲之遺產","丁未經甲認領，不得繼承甲之遺產","乙、丙、丁都是甲之繼承人","D","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通謀虛偽之兩願離婚對婚姻關係之影響，以及配偶與婚生子女之繼承人地位。\n【正解理由】甲、乙雖已辦妥離婚登記，但雙方自始無離婚之真意，僅為使乙領取政府補助而簽署虛假協議書，離婚之合意既不存在，兩願離婚不生效力，甲、乙之婚姻關係仍然存續，此為實務一貫之見解。婚姻既未消滅，乙為甲之配偶；丙、丁均為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之婚生子女。《民法》第 1138 條柱句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民法》第 1138 條第 1 款規定：「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乙以配偶身分、丙與丁以第一順序繼承人身分共同繼承甲之遺產。故選 D。\n【逐項排除】\n(A) 甲、乙之離婚因欠缺離婚真意而不生效力，乙仍為甲之配偶，而《民法》第 1144 條柱句規定：「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乙得與各順序繼承人共同繼承，本選項錯在認定乙已非配偶。\n(B) 除丙以外，乙為配偶、丁為婚生子女，均具繼承人資格，本選項錯在遺漏乙與丁。\n(C) 丁係甲、乙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為甲之婚生子女，無須認領。《民法》第 1067 條第 1 項規定：「有事實足認其為非婚生子女之生父者，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得向生父提起認領之訴。」該項以非婚生子女為前提，本選項錯在誤認丁為非婚生子女。\n(D) 乙為配偶，丙、丁為直系血親卑親屬，三人均為甲之繼承人，本選項正確。\n【涵攝步驟】要件（離婚真意）→ 甲、乙均無，兩願離婚不生效力；要件（婚姻存續）→ 乙仍為配偶；要件（婚生子女）→ 丙、丁均生於婚姻關係存續中，無庸認領；效果→ 乙、丙、丁三人共同繼承，丁亦不因未經認領而喪失繼承人資格。\n【記憶點】假離婚欠缺離婚真意，登記再完備也拆不散婚姻，配偶與婚生子女的繼承地位隨之保住。","【要件拆解】《民法》第 1050 條規定：「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該條所列書面、二人以上證人簽名、戶政機關登記三者，都是形式要件；形式要件之外，兩願離婚仍須以雙方確有終止婚姻關係之合意為前提。本題甲、乙簽署協議書、覓得戊、己、辛作證並完成登記，形式要件無一欠缺，欠缺的是離婚之真意；登記後三人仍一起生活，客觀事實亦足以佐證。實務認為此種通謀虛偽之離婚不生效力，婚姻關係並未消滅，乙之配偶身分因而延續至甲死亡之時。\n【易混淆條文對照】《民法》第 988 條柱句規定：「結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無效：」《民法》第 988 條第 1 款規定：「一、不具備第九百八十二條之方式。」該款處理的是結婚形式要件之欠缺；《民法》第 1067 條第 1 項規定：「有事實足認其為非婚生子女之生父者，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得向生父提起認領之訴。」該項處理的是非婚生子女身分之取得。兩者與本題並列，正可看出命題者設計 (A) 與 (C) 兩個誘答選項的來源。\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同一組事實常改問乙得否請求剩餘財產分配、丁之出生若在離婚登記後逾三百日應如何處理，或改成甲、乙之一方確有離婚真意而另一方無之，測試通謀虛偽之要件是否具備。\n【實務見解的位置】本題的分辨點不在條文字面，而在兩願離婚須有離婚真意此一實務見解，《民法》第 1050 條本身只規定形式要件。\n【繼承人範圍的三段檢驗】本題要判斷乙、丙、丁是否均為甲之繼承人，須依序通過三道檢驗。第一道是婚姻是否存續：甲、乙之兩願離婚欠缺離婚真意而不生效力，婚姻存續至甲死亡之時，乙因而具備配偶身分。第二道是子女之身分：丙生於婚姻關係存續中，丁亦於離婚登記後一年由乙所生，而該離婚既不生效力，丁同屬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之婚生子女，無庸認領。第三道是有無喪失繼承權之事由：《民法》第 1145 條第 1 項所列各款情事，本題事實中並不存在。三道檢驗全部通過。乙之繼承權不必由《民法》第 1138 條柱句「除配偶外」四字反面推得，《民法》第 1144 條柱句正面規定「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丙與丁則以第一順序繼承人身分與之共同繼承甲之遺產。值得注意的是，本題並未問及應繼分之比例，只問繼承人之範圍，考生若急著計算比例反而容易誤判；命題者把戊、己、辛三名證人與離婚登記寫得如此完備，目的正是要引誘考生停在形式要件上。\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31],"needs-practice-view",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0,"tagline":41,"hint":42},"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綜合法學(二)・民事法",[38,39],"民法","民事訴訟法","民事法 · Civil Law","民法 100 分、民事訴訟法 60 分:全考試配分最重的一卷,總則、債編、物權、親屬、繼承全部入題,民訴則圍繞管轄、當事人、證據與判決效力。","民法五編全考:總則的法律行為與時效、債編的契約類型與侵權行為、物權的所有權與擔保物權、親屬的婚姻與親子關係、繼承的應繼分與特留分,條文題與涵攝題各半。民事訴訟法以管轄、當事人適格、訴訟標的、證據法則、既判力與上訴程序為主,近年也考家事事件法與勞動事件法的特別程序。105、106 年本卷另有 12 題複選題。",[44,48,52,56,60,64],{"id":45,"number":46,"year":6,"stem":47},"law-107-s0201-006",6,"某甲因失蹤受死亡宣告。甲所有現款 600 萬元由其配偶乙繼承，乙就繼承財產已支出日常…",{"id":49,"number":50,"year":6,"stem":51},"law-107-s0201-008",8,"甲欲出售自有之冷凍櫃予乙，二人簽訂附條件買賣契約，約定：「價金 108 萬元分 36…",{"id":53,"number":54,"year":6,"stem":55},"law-107-s0201-005",5,"祖父乙在甲 15 歲時死亡，將 A 地遺贈於甲。甲之母早亡，甲之法定代理人為父丙。丙…",{"id":57,"number":58,"year":6,"stem":59},"law-107-s0201-009",9,"乙基於甲之代理權授與行為，以甲之名義向丙購買 A 土地，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61,"number":62,"year":6,"stem":63},"law-107-s0201-004",4,"下列何種權利是請求權？",{"id":65,"number":66,"year":6,"stem":67},"law-107-s0201-010",10,"甲無權占有國有地違法興建房屋，將該屋出賣並交付予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45,"number":46,"stem":70},"某甲因失蹤受死亡宣告。甲所有現款 600 萬元由其配偶乙繼承，乙就繼承財…",{"id":49,"number":50,"stem":72},"甲欲出售自有之冷凍櫃予乙，二人簽訂附條件買賣契約，約定：「價金 108 …",80,17894454423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