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3},["ShallowReactive",2],{"q-law-107-s0201-008":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2,"repeats":67,"prev":68,"next":70,"paperCount":72},{"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07-s0201-008",107,"107120","20180804","s0201","civil",null,8,"single","甲欲出售自有之冷凍櫃予乙，二人簽訂附條件買賣契約，約定：「價金 108 萬元分 36 期支付，1 個月 1 期，每期 3 萬元，乙支付第 1 期價金後，甲即交付冷凍櫃供乙使用，但須待乙全部價金付清始能取得所有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16,"B":17,"C":18,"D":19},"甲、乙之買賣契約附停止條件","甲、乙之所有權讓與合意附停止條件","甲、乙之買賣契約附解除條件","甲、乙之所有權讓與合意附解除條件","B","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附條件買賣中，停止條件究竟附在債權行為還是物權行為。\n【正解理由】甲、乙約定價金分 36 期給付，甲於收受第 1 期價金後即交付冷凍櫃供乙使用，僅所有權須待價金全部付清始移轉。可見買賣契約本身已即時生效，甲並已依約履行交付義務；受條件拘束者為所有權移轉之物權合意。《民法》第 99 條第 1 項規定：「附停止條件之法律行為，於條件成就時，發生效力。」價金全部清償即為條件成就，屆時所有權讓與合意始生效力，乙於此時取得所有權。故選 B。\n【逐項排除】\n(A) 買賣契約若附停止條件，甲於條件成就前不負交付義務，與本件甲先行交付冷凍櫃之約定不符，本選項錯在將條件掛在債權行為。\n(B) 所有權讓與之合意以價金付清為停止條件，條件成就前所有權仍屬甲，本選項正確。\n(C) 解除條件係使已生效之法律行為失其效力，本件買賣契約並無任何使其失效之約定，本選項錯在條件類型。\n(D) 《民法》第 99 條第 2 項規定：「附解除條件之法律行為，於條件成就時，失其效力。」若所有權讓與合意附解除條件，乙將先取得所有權而於條件成就時喪失，與約定內容相反，本選項錯在條件類型。\n【涵攝步驟】要件（債權行為）→ 買賣契約已成立生效並交付；要件（物權行為）→ 所有權讓與合意；要件（停止條件）→ 價金全部付清；效果→ 條件成就時乙始取得所有權，在此之前甲仍為所有人，乙則本於買賣契約取得占有與使用之權源，並非無權占有，甲於條件成就前亦不得請求返還該冷凍櫃。\n【記憶點】附條件買賣的條件掛在物權行為上，債權行為早就生效，否則出賣人根本沒有義務先交貨。","【要件拆解】本件應分兩層觀察。第一層是債權行為，《民法》第 345 條第 1 項規定：「稱買賣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他方支付價金之契約。」甲、乙就冷凍櫃與 108 萬元價金互相同意，買賣契約即已成立生效，甲因此負有交付標的物並使乙取得所有權之義務。第二層是物權行為，《民法》第 761 條第 1 項規定：「動產物權之讓與，非將動產交付，不生效力。但受讓人已占有動產者，於讓與合意時，即生效力。」本件動產雖已交付，當事人卻以特約將所有權移轉之效力繫於價金付清，此即《民法》第 99 條第 1 項所稱附停止條件之法律行為。\n【易混淆條文對照】《民法》第 99 條第 2 項規定：「附解除條件之法律行為，於條件成就時，失其效力。」停止條件與解除條件的分水嶺，在於條件成就前法律行為是否已經生效：前者尚未生效，後者已生效而將失效。《民法》第 99 條第 3 項另就當事人以特約調整效力發生時點設有規定，三項並列即可看出附條件法律行為的完整圖像。\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見變形是改問乙在付清價金前將冷凍櫃轉賣第三人之效力、甲得否取回標的物並主張已收價金不予返還，或把標的物換成不動產以測試登記與條件之關係。\n【實務見解的位置】本題四個選項均可自條文與契約文義判斷，不必倚賴實務見解或釋字補充。\n【附條件買賣為何把條件掛在物權行為】答案要從當事人的交易目的回推。出賣人分期收款，最擔心的是買受人取得所有權後脫產或再行處分，因此必須保留所有權作為擔保；但他同時又必須讓買受人先取得標的物使用，否則分期付款毫無意義。要同時滿足這兩個需求，唯一的作法就是讓債權行為立即生效並先行交付，再把所有權移轉的效力繫於價金付清。若把停止條件掛在買賣契約本身，甲於條件成就前根本不負交付義務，乙也就無從取得使用之利益，與本件第 1 期價金支付後即交付冷凍櫃之約定完全牴觸。本題 (A)(C) 兩個誘答，都是在債權行為與物權行為的分層上出錯。分層一旦站穩，後續問題也就迎刃而解：條件成就前所有權仍屬甲，乙僅有占有與使用之權源；條件成就時所有權自動移轉，不必再為一次讓與合意，也不必重新交付，此即附條件買賣在擔保功能上最經濟的地方。\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39,"tagline":40,"hint":41},"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綜合法學(二)・民事法",[37,38],"民法","民事訴訟法","民事法 · Civil Law","民法 100 分、民事訴訟法 60 分:全考試配分最重的一卷,總則、債編、物權、親屬、繼承全部入題,民訴則圍繞管轄、當事人、證據與判決效力。","民法五編全考:總則的法律行為與時效、債編的契約類型與侵權行為、物權的所有權與擔保物權、親屬的婚姻與親子關係、繼承的應繼分與特留分,條文題與涵攝題各半。民事訴訟法以管轄、當事人適格、訴訟標的、證據法則、既判力與上訴程序為主,近年也考家事事件法與勞動事件法的特別程序。105、106 年本卷另有 12 題複選題。",[43,47,51,55,59,63],{"id":44,"number":45,"year":6,"stem":46},"law-107-s0201-007",7,"甲男與乙女結婚後，育有一男丙，二人無離婚之意，但為使乙女領取政府補助，遂共同決定簽署…",{"id":48,"number":49,"year":6,"stem":50},"law-107-s0201-009",9,"乙基於甲之代理權授與行為，以甲之名義向丙購買 A 土地，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52,"number":53,"year":6,"stem":54},"law-107-s0201-006",6,"某甲因失蹤受死亡宣告。甲所有現款 600 萬元由其配偶乙繼承，乙就繼承財產已支出日常…",{"id":56,"number":57,"year":6,"stem":58},"law-107-s0201-010",10,"甲無權占有國有地違法興建房屋，將該屋出賣並交付予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60,"number":61,"year":6,"stem":62},"law-107-s0201-005",5,"祖父乙在甲 15 歲時死亡，將 A 地遺贈於甲。甲之母早亡，甲之法定代理人為父丙。丙…",{"id":64,"number":65,"year":6,"stem":66},"law-107-s0201-011",11,"甲擅自以乙之名義，將乙收藏的字畫出售於善意且無重大過失之丙，並交付該字畫於丙。下列敘…",[],{"id":44,"number":45,"stem":69},"甲男與乙女結婚後，育有一男丙，二人無離婚之意，但為使乙女領取政府補助，遂…",{"id":48,"number":49,"stem":71},"乙基於甲之代理權授與行為，以甲之名義向丙購買 A 土地，下列敘述，何者正…",80,1789445442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