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2},["ShallowReactive",2],{"q-law-107-s0201-009":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2,"repeats":67,"prev":68,"next":70,"paperCount":71},{"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07-s0201-009",107,"107120","20180804","s0201","civil",null,9,"single","乙基於甲之代理權授與行為，以甲之名義向丙購買 A 土地，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16,"B":17,"C":18,"D":19},"乙與丙所締結之 A 土地買賣契約，直接對甲發生效力","乙以甲之代理人身分與丙所為之代理行為稱為間接代理","A 土地買賣契約之當事人為乙與丙，乙應於事後將 A 土地移轉給甲","若乙所為之行為逾越其代理權，成立無權處分","A","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直接代理之效力歸屬，以及逾越代理權之法律定性。\n【正解理由】乙係基於甲之代理權授與行為，以甲之名義向丙購買 A 土地，屬有權代理且為顯名代理。《民法》第 103 條第 1 項規定：「代理人於代理權限內，以本人名義所為之意思表示，直接對本人發生效力。」買賣契約之效力因此直接歸屬於甲，甲即為契約當事人，無須乙於事後再為移轉。故選 A。\n【逐項排除】\n(A) 乙以甲之名義且在代理權限內為之，依《民法》第 103 條第 1 項效力直接歸屬於甲，本選項正確。\n(B) 乙既以甲之名義為意思表示，屬直接代理；間接代理則係以自己之名義為法律行為而後移轉於本人，本選項錯在代理類型。\n(C) 直接代理之契約當事人為本人甲與相對人丙，乙並非當事人，亦無事後移轉之問題，本選項錯在當事人之認定。\n(D) 《民法》第 170 條第 1 項規定：「無代理權人以代理人之名義所為之法律行為，非經本人承認，對於本人不生效力。」逾越代理權而以本人名義為法律行為者，屬無權代理而效力未定，並非無權處分，本選項錯在制度定性。\n【涵攝步驟】要件（代理權存在）→ 甲之代理權授與行為；要件（以本人名義）→ 乙表明係為甲購地；要件（在代理權限內）→ 購買 A 土地在授權範圍；效果→ 買賣契約直接對甲發生效力，甲得逕向丙請求移轉 A 土地所有權，丙亦得逕向甲請求給付價金，乙不因締約而成為契約當事人，亦不負任何移轉義務，其在本件法律關係中僅居於代理人之地位，契約上之權利與義務則全部歸屬於本人甲之一方。\n【記憶點】顯名加上有權，效果直接歸本人；逾越權限走的是無權代理，不是無權處分。","【要件拆解】《民法》第 103 條第 1 項規定：「代理人於代理權限內，以本人名義所為之意思表示，直接對本人發生效力。」三個要件缺一不可：代理權存在、以本人名義為之、行為落在代理權限內。本題乙受甲之代理權授與行為而取得代理權，締約時表明係為甲購地，購買 A 土地亦在授權範圍，三要件均已具備，法律效果因此不經乙而由甲直接承受，甲得逕向丙請求移轉 A 土地所有權。\n【易混淆條文對照】《民法》第 105 條規定：「代理人之意思表示，因其意思欠缺、被詐欺、被脅迫，或明知其事情或可得而知其事情，致其效力受影響時，其事實之有無，應就代理人決之。但代理人之代理權係以法律行為授與者，其意思表示，如依照本人所指示之意思而為時，其事實之有無，應就本人決之。」該條處理的是意思瑕疵之判斷主體，與效果歸屬分屬兩個層次。《民法》第 170 條第 1 項所定無權代理之效力未定，與《民法》第 118 條第 1 項所定無權處分並列，前者欠缺的是名義上的代理權，後者欠缺的是處分權。\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見變形是把乙改為未受授權而以甲之名義締約，再問丙得否定期催告；或改為乙以自己之名義購地後再移轉予甲，測試間接代理、行紀與信託之區別。\n【實務見解的位置】本題各選項均可自條文字面判斷，不需引用實務見解或釋字。\n【代理制度的三層問題與本題的定位】代理涉及三層問題，答題時應逐層區分。第一層是代理權的有無，決定行為究屬有權代理或無權代理；第二層是名義，決定效果歸屬於本人抑或行為人自己；第三層是意思瑕疵的判斷主體。本題乙受甲之代理權授與行為，第一層為有權；乙以甲之名義締約，第二層為顯名；題目未涉及詐欺、脅迫或錯誤，第三層未生爭議。三層都無問題，效果自然依《民法》第 103 條第 1 項直接歸屬於甲。(D) 之所以是誘答，是因為它把第一層的欠缺誤標成處分權的欠缺，而處分權的問題屬於物權行為的層次，與代理制度分屬兩個體系。至於 (B) 所稱之間接代理，其實不是民法上的代理，而是行紀等以自己名義為他人計算之制度，法律效果先歸屬於行為人，再由行為人以另一個法律行為移轉給本人，與《民法》第 103 條第 1 項所定效果直接歸屬於本人之情形完全不同，兩者切勿相互混淆。\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39,"tagline":40,"hint":41},"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綜合法學(二)・民事法",[37,38],"民法","民事訴訟法","民事法 · Civil Law","民法 100 分、民事訴訟法 60 分:全考試配分最重的一卷,總則、債編、物權、親屬、繼承全部入題,民訴則圍繞管轄、當事人、證據與判決效力。","民法五編全考:總則的法律行為與時效、債編的契約類型與侵權行為、物權的所有權與擔保物權、親屬的婚姻與親子關係、繼承的應繼分與特留分,條文題與涵攝題各半。民事訴訟法以管轄、當事人適格、訴訟標的、證據法則、既判力與上訴程序為主,近年也考家事事件法與勞動事件法的特別程序。105、106 年本卷另有 12 題複選題。",[43,47,51,55,59,63],{"id":44,"number":45,"year":6,"stem":46},"law-107-s0201-008",8,"甲欲出售自有之冷凍櫃予乙，二人簽訂附條件買賣契約，約定：「價金 108 萬元分 36…",{"id":48,"number":49,"year":6,"stem":50},"law-107-s0201-010",10,"甲無權占有國有地違法興建房屋，將該屋出賣並交付予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52,"number":53,"year":6,"stem":54},"law-107-s0201-007",7,"甲男與乙女結婚後，育有一男丙，二人無離婚之意，但為使乙女領取政府補助，遂共同決定簽署…",{"id":56,"number":57,"year":6,"stem":58},"law-107-s0201-011",11,"甲擅自以乙之名義，將乙收藏的字畫出售於善意且無重大過失之丙，並交付該字畫於丙。下列敘…",{"id":60,"number":61,"year":6,"stem":62},"law-107-s0201-006",6,"某甲因失蹤受死亡宣告。甲所有現款 600 萬元由其配偶乙繼承，乙就繼承財產已支出日常…",{"id":64,"number":65,"year":6,"stem":66},"law-107-s0201-012",12,"契約關係消滅後，當事人間仍負某種作為或不作為之義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44,"number":45,"stem":69},"甲欲出售自有之冷凍櫃予乙，二人簽訂附條件買賣契約，約定：「價金 108 …",{"id":48,"number":49,"stem":50},80,1789445442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