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2},["ShallowReactive",2],{"q-law-107-s0201-011":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3,"repeats":68,"prev":69,"next":70,"paperCount":71},{"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07-s0201-011",107,"107120","20180804","s0201","civil",null,11,"single","甲擅自以乙之名義，將乙收藏的字畫出售於善意且無重大過失之丙，並交付該字畫於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16,"B":17,"C":18,"D":19},"甲所為之債權行為為無權代理，效力未定","甲所為之物權行為為無權處分，丙善意取得字畫之所有權","甲所為之物權行為為無權代理，效力未定","若乙不承認甲代為與丙訂定之買賣契約，丙可向甲請求損害賠償","B","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以他人名義為法律行為時，債權行為與物權行為均屬無權代理，而非無權處分。\n【正解理由】本題問的是敘述錯誤者。甲以乙之名義出售並交付字畫，不論買賣契約或所有權讓與合意，均以乙之名義為之，所欠缺者為代理權而非處分權。《民法》第 170 條第 1 項規定：「無代理權人以代理人之名義所為之法律行為，非經本人承認，對於本人不生效力。」物權行為既屬無權代理而效力未定，即非無權處分，丙亦無從主張動產善意取得，(B) 之敘述有誤。故選 B。\n【逐項排除】\n(A) 買賣契約係甲以乙之名義訂立，依《民法》第 170 條第 1 項屬無權代理，非經乙承認對乙不生效力，本選項正確。\n(B) 《民法》第 948 條第 1 項規定：「以動產所有權，或其他物權之移轉或設定為目的，而善意受讓該動產之占有者，縱其讓與人無讓與之權利，其占有仍受法律之保護。但受讓人明知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讓與人無讓與之權利者，不在此限。」善意取得所保護者為信賴占有外觀之受讓人，以讓與人以自己名義處分他人之物為前提，本件甲用的是乙名義，本選項錯。\n(C) 所有權讓與之物權合意同樣以乙之名義為之，依《民法》第 170 條第 1 項屬無權代理而效力未定，本選項正確。\n(D) 《民法》第 110 條規定：「無代理權人，以他人之代理人名義所為之法律行為，對於善意之相對人，負損害賠償之責。」乙不承認時，善意之丙得向甲請求損害賠償，本選項正確。\n【涵攝步驟】要件（以本人名義）→ 甲使用乙之名義；要件（欠缺代理權）→ 甲未受乙授權；效果→ 債權行為與物權行為均為無權代理、效力未定；排除→ 不生無權處分與善意取得之問題。\n【記憶點】用別人的名字是無權代理，用自己的名字處分別人的東西才是無權處分，善意取得只保護後者。","【要件拆解】辨別無權代理與無權處分，關鍵在於行為人使用誰的名義。《民法》第 170 條第 1 項規定：「無代理權人以代理人之名義所為之法律行為，非經本人承認，對於本人不生效力。」其要件是以本人名義為法律行為而欠缺代理權，法律效果為效力未定，繫於本人之承認；《民法》第 118 條第 1 項規定：「無權利人就權利標的物所為之處分，經有權利人之承認始生效力。」其要件則是以自己之名義處分他人之權利標的物，欠缺者為處分權。本題甲自始至終都以乙之名義出面，因此落在前者。\n【易混淆條文對照】《民法》第 948 條第 1 項規定：「以動產所有權，或其他物權之移轉或設定為目的，而善意受讓該動產之占有者，縱其讓與人無讓與之權利，其占有仍受法律之保護。但受讓人明知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讓與人無讓與之權利者，不在此限。」該項保護的是信賴占有外觀之受讓人；本題丙所信賴者則是甲有代理權，屬代理權外觀之信賴，其保護途徑為表見代理與《民法》第 110 條之損害賠償，而非動產善意取得，兩者並列即見分野。\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見變形是把甲改為以自己之名義出售乙之字畫，答案即翻轉為無權處分並得成立善意取得；或加入乙曾交付印章、存摺予甲之事實，測試表見代理之成立要件。\n【實務見解的位置】無權代理與無權處分之分界，條文本身並未直接對照，係由學說與實務就名義與處分權兩項標準所建立，本題 (B) 的分辨點即在此。\n【四個選項如何一起檢驗同一個分類】(A) 檢驗債權行為的定性，(C) 檢驗物權行為的定性，兩者答案相同，因為甲對外始終只用了乙這一個名義；(B) 檢驗的是把物權行為誤定性為無權處分之後會導出什麼結論，也就是善意取得；(D) 檢驗的則是無權代理未經承認時，相對人的救濟途徑。四個選項只要抓住名義這個判準，就能一次解決。特別要注意的是，本題丙為善意且無重大過失，這組事實正是《民法》第 948 條第 1 項但書的反面，命題者刻意把善意取得的其他要件都補齊，只留下讓與人名義這一個缺口，用來檢驗考生是否真的知道善意取得所保護的是何種信賴。答這一族題目，第一步永遠是回題幹找行為人用的是誰的名義，名義定了，制度就定了，後面的效力與救濟也就跟著定了。\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31],"needs-practice-view",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0,"tagline":41,"hint":42},"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綜合法學(二)・民事法",[38,39],"民法","民事訴訟法","民事法 · Civil Law","民法 100 分、民事訴訟法 60 分:全考試配分最重的一卷,總則、債編、物權、親屬、繼承全部入題,民訴則圍繞管轄、當事人、證據與判決效力。","民法五編全考:總則的法律行為與時效、債編的契約類型與侵權行為、物權的所有權與擔保物權、親屬的婚姻與親子關係、繼承的應繼分與特留分,條文題與涵攝題各半。民事訴訟法以管轄、當事人適格、訴訟標的、證據法則、既判力與上訴程序為主,近年也考家事事件法與勞動事件法的特別程序。105、106 年本卷另有 12 題複選題。",[44,48,52,56,60,64],{"id":45,"number":46,"year":6,"stem":47},"law-107-s0201-010",10,"甲無權占有國有地違法興建房屋，將該屋出賣並交付予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49,"number":50,"year":6,"stem":51},"law-107-s0201-012",12,"契約關係消滅後，當事人間仍負某種作為或不作為之義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53,"number":54,"year":6,"stem":55},"law-107-s0201-009",9,"乙基於甲之代理權授與行為，以甲之名義向丙購買 A 土地，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57,"number":58,"year":6,"stem":59},"law-107-s0201-013",13,"下列何種情形，甲得向乙請求返還其所交付之金錢？",{"id":61,"number":62,"year":6,"stem":63},"law-107-s0201-008",8,"甲欲出售自有之冷凍櫃予乙，二人簽訂附條件買賣契約，約定：「價金 108 萬元分 36…",{"id":65,"number":66,"year":6,"stem":67},"law-107-s0201-014",14,"甲現年 8 歲，於操作戰鬥陀螺時，不慎擊破鄰居乙之玻璃窗。下列有關法律效果之敘述，何…",[],{"id":45,"number":46,"stem":47},{"id":49,"number":50,"stem":51},80,17894454423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