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4},["ShallowReactive",2],{"q-law-107-s0201-012":3},{"question":4,"paper":34,"subjectMeta":11,"related":44,"repeats":69,"prev":70,"next":72,"paperCount":73},{"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3},"law-107-s0201-012",107,"107120","20180804","s0201","civil",null,12,"single","契約關係消滅後，當事人間仍負某種作為或不作為之義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16,"B":17,"C":18,"D":19},"離職後之受僱人得請求雇主開具服務證明書","受僱人離職後不得洩漏任職期間獲知之營業秘密","董事資格經判決喪失或變更者，前任董事應協同辦理變更登記","醫療院所不得洩漏就醫者之隱私","C","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契約關係消滅後仍然存續之附隨義務，亦即所謂後契約義務。\n【正解理由】本題問的是敘述錯誤者。後契約義務係契約關係消滅後，基於誠信原則而生之作為或不作為義務，其義務人為原契約之當事人。董事與法人間之關係為委任，董事資格經判決喪失或變更後，應辦理變更登記者為法人自身，前任董事並不因委任關係消滅而負協同辦理登記之後契約義務，(C) 之敘述有誤。《民法》第 552 條規定：「委任關係消滅之事由，係由當事人之一方發生者，於他方知其事由或可得而知其事由前，委任關係視為存續。」該條處理的是委任關係消滅之時點，並未課予前任受任人登記協力義務。故選 C。\n【逐項排除】\n(A) 離職後請求雇主開具服務證明書，係僱傭關係消滅後為保護受僱人再就業利益而生之作為義務，屬後契約義務，本選項正確。\n(B) 受僱人離職後不得洩漏任職期間獲知之營業秘密，係契約消滅後之不作為義務，屬後契約義務，本選項正確。\n(C) 變更登記之申請義務歸屬於法人，前任董事並不負協同辦理之義務，本選項錯誤。\n(D) 醫療院所於醫療契約消滅後仍不得洩漏就醫者之隱私，屬保護義務性質之後契約義務，本選項正確。\n【涵攝步驟】要件（契約關係已消滅）→ 四個選項所述情形皆是；要件（義務基礎為誠信原則所生之附隨義務）→ (A)(B)(D) 具備；(C) 之登記義務主體為法人而非前任董事，第三個要件不備，故不生後契約義務之問題，該項變更登記事項應由法人依法自行辦理。\n【記憶點】後契約義務要同時看兩件事：契約已經結束，而負義務的人仍然是原來的當事人。","【要件拆解】後契約義務並非民法債編所明定之獨立契約類型，而是由誠信原則導出之附隨義務在契約消滅後的延伸。判斷時應檢視三點：契約關係是否已因清償、終止或期限屆滿而消滅；該義務是否為保護他方履行利益以外之人身或財產利益所必要；義務人是否即為原契約之當事人。(A)(B)(D) 三者分別屬於協力義務、忠實義務與保護義務，義務人都是原僱用人、原受僱人或原醫療機構，三個要件均無欠缺。\n【易混淆條文對照】《民法》第 245-1 條第 1 項柱句規定：「契約未成立時，當事人為準備或商議訂立契約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對於非因過失而信契約能成立致受損害之他方當事人，負賠償責任：」《民法》第 245-1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二、知悉或持有他方之秘密，經他方明示應予保密，而因故意或重大過失洩漏之者。」該款規範的是契約成立前之先契約義務，與本題的後契約義務恰成對照：一在契約成立之前，一在契約消滅之後，中間才是契約存續期間的給付義務與附隨義務。\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命題者常把四個選項改成保固義務、離職後競業禁止、離職後返還公司文件，或受任人於委任終止後之緊急處理義務，測試考生能否辨別何者有明文依據、何者係誠信原則之產物。\n【實務見解的位置】本題的分辨點不在條文字面，而在後契約義務之學說類型，以及實務對於變更登記義務歸屬之見解，《民法》第 552 條僅規定委任關係消滅之擬制存續。\n【契約義務群在時間軸上的三段分布】以契約成立與契約消滅兩個時點切開，債之關係的義務群可分三段。第一段是契約成立前的先契約義務，違反者依《民法》第 245-1 條第 1 項負賠償責任，其保護對象是尚未成為契約當事人的商議相對人。第二段是契約存續期間的義務群，包括主給付義務、從給付義務與附隨義務。第三段就是本題所問的後契約義務，它在給付義務消滅之後仍然存在，內容多為不作為或協力，目的在確保先前的給付利益不被事後的行為架空。本題 (A)(B)(D) 都落在第三段，(C) 之所以不同，在於其義務主體並非原契約之當事人，而是法人本身。三段分布的實益在於責任基礎不同：第一段是信賴利益之賠償，第二段是履行利益，第三段則多為保護利益，賠償範圍隨之不同。\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low",[31,32],"needs-practice-view","not-retrieved",true,{"code":9,"slug":10,"name":35,"tag":36,"label":37,"subjects":38,"kicker":41,"tagline":42,"hint":43},"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綜合法學(二)・民事法",[39,40],"民法","民事訴訟法","民事法 · Civil Law","民法 100 分、民事訴訟法 60 分:全考試配分最重的一卷,總則、債編、物權、親屬、繼承全部入題,民訴則圍繞管轄、當事人、證據與判決效力。","民法五編全考:總則的法律行為與時效、債編的契約類型與侵權行為、物權的所有權與擔保物權、親屬的婚姻與親子關係、繼承的應繼分與特留分,條文題與涵攝題各半。民事訴訟法以管轄、當事人適格、訴訟標的、證據法則、既判力與上訴程序為主,近年也考家事事件法與勞動事件法的特別程序。105、106 年本卷另有 12 題複選題。",[45,49,53,57,61,65],{"id":46,"number":47,"year":6,"stem":48},"law-107-s0201-011",11,"甲擅自以乙之名義，將乙收藏的字畫出售於善意且無重大過失之丙，並交付該字畫於丙。下列敘…",{"id":50,"number":51,"year":6,"stem":52},"law-107-s0201-013",13,"下列何種情形，甲得向乙請求返還其所交付之金錢？",{"id":54,"number":55,"year":6,"stem":56},"law-107-s0201-010",10,"甲無權占有國有地違法興建房屋，將該屋出賣並交付予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58,"number":59,"year":6,"stem":60},"law-107-s0201-014",14,"甲現年 8 歲，於操作戰鬥陀螺時，不慎擊破鄰居乙之玻璃窗。下列有關法律效果之敘述，何…",{"id":62,"number":63,"year":6,"stem":64},"law-107-s0201-009",9,"乙基於甲之代理權授與行為，以甲之名義向丙購買 A 土地，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66,"number":67,"year":6,"stem":68},"law-107-s0201-015",15,"甲按照乙公司所提供之產品型錄，向乙公司訂購一部由該公司全新出產的 49 吋液晶螢幕，…",[],{"id":46,"number":47,"stem":71},"甲擅自以乙之名義，將乙收藏的字畫出售於善意且無重大過失之丙，並交付該字畫…",{"id":50,"number":51,"stem":52},80,17894454423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