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2},["ShallowReactive",2],{"q-law-107-s0201-013":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2,"repeats":67,"prev":68,"next":69,"paperCount":71},{"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07-s0201-013",107,"107120","20180804","s0201","civil",null,13,"single","下列何種情形，甲得向乙請求返還其所交付之金錢？",{"A":16,"B":17,"C":18,"D":19},"甲為清償欠乙之賭債所支付之款項","甲參加朋友乙婚禮，致贈之禮金","甲向綁匪乙支付之贖金","甲為使公務員乙為違背職務之行為，而交付之款項","C","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不法原因給付之返還限制，以及不法原因僅存在於受領人一方之例外。\n【正解理由】《民法》第 180 條柱句規定：「給付，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請求返還：」《民法》第 180 條第 4 款規定：「四、因不法之原因而為給付者。但不法之原因僅於受領人一方存在時，不在此限。」甲向綁匪乙支付贖金，係在人身自由受剝奪之壓迫狀態下為之，不法原因僅存在於受領人乙一方，該款但書之情形具備，甲仍得依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返還。故選 C。\n【逐項排除】\n(A) 清償賭債之款項，給付人與受領人雙方均涉不法原因，不合《民法》第 180 條第 4 款但書所定之要件，不得請求返還。\n(B) 《民法》第 180 條第 1 款規定：「一、給付係履行道德上之義務者。」參加朋友婚禮致贈禮金即屬之，明文列為不得請求返還之情形。\n(C) 贖金之不法原因僅存在於綁匪一方，依《民法》第 180 條第 4 款但書不受返還限制，本選項正確。\n(D) 為使公務員為違背職務之行為而交付之款項，行賄與受賄雙方均有不法原因，不合《民法》第 180 條第 4 款但書所定之要件，不得請求返還。\n【涵攝步驟】要件（受領人無法律上原因而受利益）→ 乙受領贖金；要件（不法原因）→ 擄人勒贖；要件（不法原因僅於受領人一方存在）→ 甲為被害人而非共同不法之人；效果→ 排除《民法》第 180 條第 4 款本文之返還限制，甲仍得請求乙返還贖金。至於 (A)(D) 兩種情形，不法原因存在於給付人與受領人雙方，但書不適用；(B) 則是依《民法》第 180 條第 1 款所定履行道德上義務而排除，與第 4 款所定之不法原因情形並無關聯。\n【記憶點】不法原因給付原則上要不回來，但只有收錢的一方不法時，付錢的人仍然可以請求返還。","【要件拆解】《民法》第 179 條規定：「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依此成立後，《民法》第 180 條再以四款設定排除事由。《民法》第 180 條柱句規定：「給付，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請求返還：」《民法》第 180 條第 4 款規定：「四、因不法之原因而為給付者。但不法之原因僅於受領人一方存在時，不在此限。」該款本文之規範理由，在於不法者不得藉法院之手回收其不法投入；但書則於給付人本身並無可責性時，回復其請求權。\n【易混淆條文對照】《民法》第 180 條第 1 款規定：「一、給付係履行道德上之義務者。」《民法》第 180 條第 3 款規定：「三、因清償債務而為給付，於給付時明知無給付之義務者。」與前開第 4 款並列可見，各款對應的排除理由並不相同：道德義務、明知無債務、不法原因各有其著眼點，而其中只有第 4 款設有但書，本題的答案正是由該但書決定。\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見變形是把贖金改成因受詐欺而交付之款項、把賭債改成賭場所提供之借款，或問甲得否併依侵權行為之規定請求；亦有把但書要件改寫成不法原因僅於給付人一方存在，測試考生是否看清方向。\n【實務見解的位置】贖金屬不法原因僅存在於受領人一方之典型事例，係實務與學說一致之結論，條文本身並未逐一例示。\n【四個選項的不法原因分布】判斷《民法》第 180 條第 4 款但書時，要問的不是給付本身是否牽涉不法，而是不法原因存在於哪一方。(A) 賭債之清償，賭博為雙方共同參與，給付人與受領人同受非難，不法原因存在於雙方。(D) 行賄款項亦然，交付者與收受者各自成立行賄與受賄，不法原因同樣存在於雙方。(C) 贖金則完全不同：擄人勒贖是唯一的不法原因，付款人只是被害人，其交付行為本身並無可責性，因此落入但書。(B) 婚禮禮金根本不涉不法，而是依《民法》第 180 條第 1 款所定履行道德上義務之給付，排除的理由與第 4 款無關。四個選項因而分屬三種不同的排除理由。這一題示範了一個常見的解題節奏：先確認不當得利之成立，再依序檢查各款排除事由，最後才處理但書。跳過第一步直接找但書的人，容易把 (B) 婚禮禮金也算進不法原因給付而誤選，因為禮金確實也是一種無償的財產給付。\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39,"tagline":40,"hint":41},"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綜合法學(二)・民事法",[37,38],"民法","民事訴訟法","民事法 · Civil Law","民法 100 分、民事訴訟法 60 分:全考試配分最重的一卷,總則、債編、物權、親屬、繼承全部入題,民訴則圍繞管轄、當事人、證據與判決效力。","民法五編全考:總則的法律行為與時效、債編的契約類型與侵權行為、物權的所有權與擔保物權、親屬的婚姻與親子關係、繼承的應繼分與特留分,條文題與涵攝題各半。民事訴訟法以管轄、當事人適格、訴訟標的、證據法則、既判力與上訴程序為主,近年也考家事事件法與勞動事件法的特別程序。105、106 年本卷另有 12 題複選題。",[43,47,51,55,59,63],{"id":44,"number":45,"year":6,"stem":46},"law-107-s0201-012",12,"契約關係消滅後，當事人間仍負某種作為或不作為之義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48,"number":49,"year":6,"stem":50},"law-107-s0201-014",14,"甲現年 8 歲，於操作戰鬥陀螺時，不慎擊破鄰居乙之玻璃窗。下列有關法律效果之敘述，何…",{"id":52,"number":53,"year":6,"stem":54},"law-107-s0201-011",11,"甲擅自以乙之名義，將乙收藏的字畫出售於善意且無重大過失之丙，並交付該字畫於丙。下列敘…",{"id":56,"number":57,"year":6,"stem":58},"law-107-s0201-015",15,"甲按照乙公司所提供之產品型錄，向乙公司訂購一部由該公司全新出產的 49 吋液晶螢幕，…",{"id":60,"number":61,"year":6,"stem":62},"law-107-s0201-010",10,"甲無權占有國有地違法興建房屋，將該屋出賣並交付予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64,"number":65,"year":6,"stem":66},"law-107-s0201-016",16,"甲分別向乙、丙、丁借款總金額為 1,500 萬元，因甲投資不利，散盡家產，只剩自己住…",[],{"id":44,"number":45,"stem":46},{"id":48,"number":49,"stem":70},"甲現年 8 歲，於操作戰鬥陀螺時，不慎擊破鄰居乙之玻璃窗。下列有關法律效…",80,17894454423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