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4},["ShallowReactive",2],{"q-law-107-s0201-016":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3,"repeats":68,"prev":69,"next":71,"paperCount":73},{"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07-s0201-016",107,"107120","20180804","s0201","civil",null,16,"single","甲分別向乙、丙、丁借款總金額為 1,500 萬元，因甲投資不利，散盡家產，只剩自己住的公寓一棟，甲為避免最後的財產被債權人執行，乃與戊串通做假買賣，並將公寓所有權移轉登記給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16,"B":17,"C":18,"D":19},"乙為保全自己之債權，得以甲之名義，請求戊塗銷不動產移轉登記","乙為保全全體債權人之債權，得以甲之名義，請求戊塗銷不動產移轉登記","乙為保全全體債權人之債權，得向法院聲請撤銷甲與戊間之詐害債權行為","乙為保全全體債權人之債權，得以自己之名義，代位甲請求戊塗銷不動產移轉登記","D","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債權人代位權之行使名義，以及其與撤銷權適用對象之區別。\n【正解理由】甲與戊串通所為之假買賣及所有權移轉登記均不生效力，甲對戊仍有請求塗銷該移轉登記之權利（其構成要件詳見《民法》相關規定），惟甲怠於行使。《民法》第 242 條規定：「債務人怠於行使其權利時，債權人因保全債權，得以自己之名義，行使其權利。但專屬於債務人本身者，不在此限。」乙為甲之債權人，得以自己之名義代位行使甲對戊之塗銷登記請求權，其保全效果並及於全體債權人。故選 D。\n【逐項排除】\n(A) 《民法》第 242 條明定代位權應由債權人以自己之名義行使，本選項寫成以甲之名義，錯在行使名義。\n(B) 本選項雖正確指出保全全體債權人之效果，仍以甲之名義行使，與《民法》第 242 條所定要件不符。\n(C) 《民法》第 244 條第 2 項規定：「債務人所為之有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有損害於債權人之權利者，以受益人於受益時亦知其情事者為限，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撤銷權之客體須為有效成立之詐害行為，本件買賣及移轉登記既係串通而不生效力，並無可供撤銷之行為，本選項錯在制度選擇。\n(D) 乙以自己之名義代位甲請求戊塗銷移轉登記，符合《民法》第 242 條所定要件，本選項正確。\n【涵攝步驟】要件（債權存在）→ 乙對甲有借款債權；要件（債務人怠於行使權利）→ 甲不向戊請求塗銷；要件（非專屬於債務人本身）→ 塗銷登記請求權非一身專屬；要件（以自己之名義）→ 乙自為原告、戊為被告；效果→ 乙得代位請求戊塗銷該移轉登記，回復甲之責任財產。\n【記憶點】代位權要用自己的名字告，撤銷權則要先有一個有效成立的詐害行為可以撤。","【要件拆解】《民法》第 242 條規定：「債務人怠於行使其權利時，債權人因保全債權，得以自己之名義，行使其權利。但專屬於債務人本身者，不在此限。」代位權之要件有四：債權人對債務人有債權；債務人有權利可資行使而怠於行使；行使該權利為保全債權所必要；該權利非專屬於債務人本身。行使方式則由本文明定為以債權人自己之名義為之，故於訴訟上乙為原告、戊為被告，甲並非當事人，本題 (A)(B) 兩個選項即因此不能成立。\n【易混淆條文對照】《民法》第 244 條第 1 項規定：「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民法》第 244 條第 2 項規定：「債務人所為之有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有損害於債權人之權利者，以受益人於受益時亦知其情事者為限，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兩項並列可見，撤銷權以債務人所為之行為為客體，且須聲請法院為之；代位權則不待法院形成裁判。本件假買賣既不生效力，欠缺可供撤銷之客體，只能走代位途徑。\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命題者常把假買賣改成低價賤賣或無償贈與，答案即轉為撤銷權；或加入戊為善意之事實，測試《民法》第 244 條第 2 項之主觀要件；亦有再問乙得否併聲請命戊回復原狀。\n【實務見解的位置】通謀虛偽之移轉登記應循代位塗銷而非撤銷之途徑，係實務長期見解，條文本身僅分別規定兩種制度之要件，並未指明其適用順序。\n【保全債權的兩把工具如何分工】《民法》第 242 條與《民法》第 244 條同屬債權保全制度，但適用的前提正好相反。代位權針對的是債務人的消極不作為：他有權利卻不行使，債權人代他行使，責任財產因而回復應有的狀態，行使時以債權人自己之名義為之，不必經法院形成裁判。撤銷權針對的則是債務人的積極作為：他做了一個有效但有害於債權的行為，債權人聲請法院把它撤銷掉。本題甲與戊之假買賣因串通而不生效力，責任財產在法律上根本沒有真正離開甲，欠缺的只是登記外觀之塗銷，因此需要的是代位而非撤銷。(C) 之所以是最具迷惑性的誘答，正因它把外觀上的移轉誤認為法律上有效的處分。解此類題目時，先判斷該行為在實體法上是有效、無效或效力未定，再決定用哪一把工具，順序顛倒過來，就容易在無效的行為上硬套撤銷權而誤選。\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31],"needs-practice-view",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0,"tagline":41,"hint":42},"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綜合法學(二)・民事法",[38,39],"民法","民事訴訟法","民事法 · Civil Law","民法 100 分、民事訴訟法 60 分:全考試配分最重的一卷,總則、債編、物權、親屬、繼承全部入題,民訴則圍繞管轄、當事人、證據與判決效力。","民法五編全考:總則的法律行為與時效、債編的契約類型與侵權行為、物權的所有權與擔保物權、親屬的婚姻與親子關係、繼承的應繼分與特留分,條文題與涵攝題各半。民事訴訟法以管轄、當事人適格、訴訟標的、證據法則、既判力與上訴程序為主,近年也考家事事件法與勞動事件法的特別程序。105、106 年本卷另有 12 題複選題。",[44,48,52,56,60,64],{"id":45,"number":46,"year":6,"stem":47},"law-107-s0201-015",15,"甲按照乙公司所提供之產品型錄，向乙公司訂購一部由該公司全新出產的 49 吋液晶螢幕，…",{"id":49,"number":50,"year":6,"stem":51},"law-107-s0201-017",17,"甲將其對乙之借款債權讓與丙，惟未對乙為債權讓與之通知。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53,"number":54,"year":6,"stem":55},"law-107-s0201-014",14,"甲現年 8 歲，於操作戰鬥陀螺時，不慎擊破鄰居乙之玻璃窗。下列有關法律效果之敘述，何…",{"id":57,"number":58,"year":6,"stem":59},"law-107-s0201-018",18,"甲向乙借款 1,000 萬元，清償期屆至，甲無力清償，乃跟乙約定以其坐落於新店的價值…",{"id":61,"number":62,"year":6,"stem":63},"law-107-s0201-013",13,"下列何種情形，甲得向乙請求返還其所交付之金錢？",{"id":65,"number":66,"year":6,"stem":67},"law-107-s0201-019",19,"甲欲出售 A 車予乙，甲依約定將該車交付予乙試用 1 週，試用後始由乙決定是否承認買…",[],{"id":45,"number":46,"stem":70},"甲按照乙公司所提供之產品型錄，向乙公司訂購一部由該公司全新出產的 49 …",{"id":49,"number":50,"stem":72},"甲將其對乙之借款債權讓與丙，惟未對乙為債權讓與之通知。下列敘述，何者正確…",80,1789445442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