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4},["ShallowReactive",2],{"q-law-107-s0201-017":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3,"repeats":68,"prev":69,"next":71,"paperCount":73},{"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07-s0201-017",107,"107120","20180804","s0201","civil",null,17,"single","甲將其對乙之借款債權讓與丙，惟未對乙為債權讓與之通知。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16,"B":17,"C":18,"D":19},"甲、丙間之債權讓與行為無效","甲得以未通知乙為由，撤銷此一債權讓與行為","若丙向乙請求返還借款，乙得以未受甲通知為由加以抗辯","若乙業已返還借款予甲，乙得以此為由對抗丙","D","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債權讓與之生效要件與通知之作用，以及債務人得對抗受讓人之事由。\n【正解理由】《民法》第 294 條第 1 項柱句規定：「債權人得將債權讓與於第三人。但左列債權，不在此限：」該項以讓與自由為原則，就例外列有三種債權。債權讓與於讓與人與受讓人合意時即生效力，通知並非讓與之生效要件。《民法》第 299 條第 1 項規定：「債務人於受通知時，所得對抗讓與人之事由，皆得以之對抗受讓人。」乙在受通知之前已向甲返還借款，債之關係因清償而消滅，此一事由於受通知時即已存在，乙自得執以對抗丙。故選 D。\n【逐項排除】\n(A) 債權讓與係讓與人與受讓人間之處分行為，不以通知債務人為生效要件，本選項錯在效力之認定。\n(B) 《民法》第 298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通知，非經受讓人之同意，不得撤銷。」該項所稱撤銷之客體為通知本身，而非讓與行為，未為通知亦非撤銷事由，本選項錯在混淆客體。\n(C) 通知之作用在於使讓與對債務人發生對抗效力，實務見解認為債務人不得單以未受通知為由拒絕對受讓人給付，本選項錯在誇大通知之效果。\n(D) 乙已向甲為清償，依《民法》第 299 條第 1 項得以該事由對抗丙，本選項正確。\n【涵攝步驟】要件（讓與合意）→ 甲、丙間之債權讓與已生效；要件（受通知時已存在之對抗事由）→ 乙先前對甲所為之清償；效果→ 乙得以清償之事實對抗丙，拒絕再為給付；丙受讓之債權因清償而已不存在，其損失應向讓與人甲主張，不得再向乙請求給付，此即債權讓與通知作為抗辯事由截止線的意義所在。\n【記憶點】通知不是讓與的生效要件，但債務人在受通知時已得對抗讓與人的事由，都可以帶著對抗受讓人；至於抵銷，另依《民法》第 299 條第 2 項受清償期先後之限制。","【要件拆解】債權讓與係以移轉債權為內容之準物權行為，於讓與人與受讓人意思表示合致時即生效力。《民法》第 294 條第 1 項柱句規定：「債權人得將債權讓與於第三人。但左列債權，不在此限：」該項以讓與自由為原則，僅就性質上不得讓與、當事人特約不得讓與及禁止扣押之債權設有例外。通知則是為保護債務人而設的制度，其功能在於確定債務人應向何人為給付，並劃定抗辯事由累積的截止時點，故本題應先確認讓與已生效，再處理抗辯。\n【易混淆條文對照】《民法》第 298 條第 1 項規定：「讓與人已將債權之讓與通知債務人者，縱未為讓與或讓與無效，債務人仍得以其對抗受讓人之事由，對抗讓與人。」該項保護的是信賴通知外觀之債務人；《民法》第 299 條第 1 項規定：「債務人於受通知時，所得對抗讓與人之事由，皆得以之對抗受讓人。」該項保護的則是債務人在受通知前所累積之地位；《民法》第 299 條第 2 項另就抵銷設有清償期先後之特別要求。三項並列，可看出立法者環繞通知這個時點所建構的防護網。\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見變形是把清償改成抵銷、把乙之給付改成向丙為之，或加入甲重複讓與第三人之事實，測試通知先後對於債務人免責之影響。\n【實務見解的位置】未經通知時受讓人得否逕向債務人請求給付，條文並未正面規定，本題 (C) 之判斷即倚賴實務見解，而非條文字面。\n【通知在債權讓與中的三個功能】通知不是讓與的生效要件，但它在三個地方發生作用。第一，它決定債務人應向何人給付：受通知前債務人向讓與人清償仍生清償之效力，本題乙正是在受通知前向甲返還借款。第二，它劃定抗辯事由的截止線，依《民法》第 299 條第 1 項，債務人在受通知時所得對抗讓與人的一切事由，都可以帶著對抗受讓人，受通知後才發生的事由則不與焉。第三，它自身也有存續與撤銷的問題，依《民法》第 298 條第 2 項，通知非經受讓人同意不得撤銷。本題 (B)(C) 兩個誘答，分別誤用了第三個功能與第一個功能，把通知拉高成讓與行為本身的生效或撤銷要件。整理成一句話：讓與在甲、丙之間就完成了，通知只是把這件事告訴乙，並替乙的抗辯畫下一道界線，線以前已得對抗讓與人的事由都算數，而線以後才發生的事由則一概不與焉；抵銷則另依《民法》第 299 條第 2 項受清償期先後之限制。\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31],"needs-practice-view",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0,"tagline":41,"hint":42},"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綜合法學(二)・民事法",[38,39],"民法","民事訴訟法","民事法 · Civil Law","民法 100 分、民事訴訟法 60 分:全考試配分最重的一卷,總則、債編、物權、親屬、繼承全部入題,民訴則圍繞管轄、當事人、證據與判決效力。","民法五編全考:總則的法律行為與時效、債編的契約類型與侵權行為、物權的所有權與擔保物權、親屬的婚姻與親子關係、繼承的應繼分與特留分,條文題與涵攝題各半。民事訴訟法以管轄、當事人適格、訴訟標的、證據法則、既判力與上訴程序為主,近年也考家事事件法與勞動事件法的特別程序。105、106 年本卷另有 12 題複選題。",[44,48,52,56,60,64],{"id":45,"number":46,"year":6,"stem":47},"law-107-s0201-016",16,"甲分別向乙、丙、丁借款總金額為 1,500 萬元，因甲投資不利，散盡家產，只剩自己住…",{"id":49,"number":50,"year":6,"stem":51},"law-107-s0201-018",18,"甲向乙借款 1,000 萬元，清償期屆至，甲無力清償，乃跟乙約定以其坐落於新店的價值…",{"id":53,"number":54,"year":6,"stem":55},"law-107-s0201-015",15,"甲按照乙公司所提供之產品型錄，向乙公司訂購一部由該公司全新出產的 49 吋液晶螢幕，…",{"id":57,"number":58,"year":6,"stem":59},"law-107-s0201-019",19,"甲欲出售 A 車予乙，甲依約定將該車交付予乙試用 1 週，試用後始由乙決定是否承認買…",{"id":61,"number":62,"year":6,"stem":63},"law-107-s0201-014",14,"甲現年 8 歲，於操作戰鬥陀螺時，不慎擊破鄰居乙之玻璃窗。下列有關法律效果之敘述，何…",{"id":65,"number":66,"year":6,"stem":67},"law-107-s0201-020",20,"甲承租乙所有之 A 地建築房屋，租期 50 年，雙方簽訂一書面契約，俟房屋落成後，甲…",[],{"id":45,"number":46,"stem":70},"甲分別向乙、丙、丁借款總金額為 1,500 萬元，因甲投資不利，散盡家產…",{"id":49,"number":50,"stem":72},"甲向乙借款 1,000 萬元，清償期屆至，甲無力清償，乃跟乙約定以其坐落…",80,17894454424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