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3},["ShallowReactive",2],{"q-law-107-s0201-018":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2,"repeats":67,"prev":68,"next":70,"paperCount":72},{"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07-s0201-018",107,"107120","20180804","s0201","civil",null,18,"single","甲向乙借款 1,000 萬元，清償期屆至，甲無力清償，乃跟乙約定以其坐落於新店的價值約 1,000 萬元之房屋移轉登記給乙，以代替原定債務之清償，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16,"B":17,"C":18,"D":19},"代物清償一經甲、乙合意，舊債務即消滅","甲、乙之約定，屬於間接給付","在甲移轉登記不動產給乙前，不成立代物清償","在甲移轉登記不動產給乙前，甲、乙間之約定無效","C","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代物清償之要物性，以及其與間接給付之區別。\n【正解理由】《民法》第 319 條規定：「債權人受領他種給付以代原定之給付者，其債之關係消滅。」該條以債權人現實受領他種給付為債之關係消滅之要件，代物清償因而屬要物契約。本件他種給付為不動產所有權之移轉，《民法》第 758 條第 1 項規定：「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在甲完成移轉登記之前，他種給付尚未實現，代物清償即不成立，舊債務仍然存在。故選 C。\n【逐項排除】\n(A) 依《民法》第 319 條，須債權人受領他種給付，債之關係始消滅，僅有甲、乙之合意尚不生消滅舊債務之效果，本選項錯在忽略要物性。\n(B) 《民法》第 320 條規定：「因清償債務而對於債權人負擔新債務者，除當事人另有意思表示外，若新債務不履行時，其舊債務仍不消滅。」間接給付之特徵在於負擔新債務，本件約定係以移轉房屋代替原定之給付，並非負擔新債務，本選項錯在性質定性。\n(C) 移轉登記完成之前他種給付尚未實現，代物清償不成立，本選項正確。\n(D) 該約定係甲、乙就清償方法所為之合意，並無無效之原因，僅係代物清償尚未成立而已，本選項錯在效力判斷。\n【涵攝步驟】要件（原定給付存在）→ 甲對乙負 1,000 萬元借款債務；要件（債權人受領他種給付）→ 須完成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效果→ 登記完成前代物清償不成立，1,000 萬元之舊債務不消滅，乙仍得請求甲清償原定之金錢給付，或請求其履行移轉登記之約定。\n【記憶點】代物清償要真的把東西給出去才算數，不動產就是要辦完登記；只是再欠一筆新債，那叫間接給付。","【要件拆解】《民法》第 319 條規定：「債權人受領他種給付以代原定之給付者，其債之關係消滅。」條文以受領二字表明本制度之要物性：當事人縱已就以物抵債達成合意，若他種給付尚未現實提出並經受領，債之關係即不消滅。他種給付為不動產時，《民法》第 758 條第 1 項規定：「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民法》第 758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行為，應以書面為之。」受領之完成因此繫於移轉登記之辦竣，而非交付鑰匙或點交房屋。\n【易混淆條文對照】《民法》第 320 條規定：「因清償債務而對於債權人負擔新債務者，除當事人另有意思表示外，若新債務不履行時，其舊債務仍不消滅。」代物清償與間接給付的差別，在於債務人交出的是給付本身還是一個新的債務：前者一經受領即消滅舊債務，後者則新舊債務併存，須待新債務履行，舊債務始歸消滅。兩條並列，正是本題 (A)(B) 兩個誘答選項的來源。\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命題者常把不動產改成支票，答案即轉向間接給付；或問移轉登記完成後乙發現房屋價值不足 1,000 萬元時得否再就差額請求，測試代物清償消滅債之關係的範圍；亦有改問甲於登記前反悔時乙有何權利。\n【實務見解的位置】代物清償之要物性，以及交付支票原則上推定為間接給付，均係實務長期見解，條文僅以受領與負擔新債務二語作區別。\n【清償、代物清償與間接給付的三線對照】三者都以消滅舊債務為目標，但路徑不同。清償是依債之本旨為原定之給付，給付一經受領，債之關係消滅。代物清償是以他種給付代替原定給付，依《民法》第 319 條，須債權人受領該他種給付，債之關係始行消滅，因此在他種給付現實完成之前，舊債務原封不動。間接給付則是依《民法》第 320 條負擔新債務，新舊債務併存，債權人須先就新債務求償，新債務不履行時舊債務仍不消滅。本題甲、乙約定以房屋代替 1,000 萬元借款之清償，屬第二種路徑，而不動產所有權之移轉須辦畢登記始告完成，(A)(C) 兩個選項的差別就落在這個時點上。此外還須注意 (D) 的陷阱：代物清償尚未成立，並不等於該約定無效；當事人就清償方法所為之合意本身仍然有效，只是尚未發生消滅舊債務的效果而已，效力與成立是兩個不同的問題，兩者不可混淆。\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39,"tagline":40,"hint":41},"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綜合法學(二)・民事法",[37,38],"民法","民事訴訟法","民事法 · Civil Law","民法 100 分、民事訴訟法 60 分:全考試配分最重的一卷,總則、債編、物權、親屬、繼承全部入題,民訴則圍繞管轄、當事人、證據與判決效力。","民法五編全考:總則的法律行為與時效、債編的契約類型與侵權行為、物權的所有權與擔保物權、親屬的婚姻與親子關係、繼承的應繼分與特留分,條文題與涵攝題各半。民事訴訟法以管轄、當事人適格、訴訟標的、證據法則、既判力與上訴程序為主,近年也考家事事件法與勞動事件法的特別程序。105、106 年本卷另有 12 題複選題。",[43,47,51,55,59,63],{"id":44,"number":45,"year":6,"stem":46},"law-107-s0201-017",17,"甲將其對乙之借款債權讓與丙，惟未對乙為債權讓與之通知。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48,"number":49,"year":6,"stem":50},"law-107-s0201-019",19,"甲欲出售 A 車予乙，甲依約定將該車交付予乙試用 1 週，試用後始由乙決定是否承認買…",{"id":52,"number":53,"year":6,"stem":54},"law-107-s0201-016",16,"甲分別向乙、丙、丁借款總金額為 1,500 萬元，因甲投資不利，散盡家產，只剩自己住…",{"id":56,"number":57,"year":6,"stem":58},"law-107-s0201-020",20,"甲承租乙所有之 A 地建築房屋，租期 50 年，雙方簽訂一書面契約，俟房屋落成後，甲…",{"id":60,"number":61,"year":6,"stem":62},"law-107-s0201-015",15,"甲按照乙公司所提供之產品型錄，向乙公司訂購一部由該公司全新出產的 49 吋液晶螢幕，…",{"id":64,"number":65,"year":6,"stem":66},"law-107-s0201-021",21,"甲、乙訂立承攬契約，約定由乙於甲所有之 A 地興建旅館。惟 A 地長期無人使用，故甲…",[],{"id":44,"number":45,"stem":69},"甲將其對乙之借款債權讓與丙，惟未對乙為債權讓與之通知。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48,"number":49,"stem":71},"甲欲出售 A 車予乙，甲依約定將該車交付予乙試用 1 週，試用後始由乙決…",80,17894454424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