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3},["ShallowReactive",2],{"q-law-107-s0201-019":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2,"repeats":67,"prev":68,"next":70,"paperCount":72},{"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07-s0201-019",107,"107120","20180804","s0201","civil",null,19,"single","甲欲出售 A 車予乙，甲依約定將該車交付予乙試用 1 週，試用後始由乙決定是否承認買賣，惟乙於試用期間內，拆卸該車之音響設備。有關本案之法律效果，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16,"B":17,"C":18,"D":19},"雖乙拆卸音響設備，惟乙尚未為承認之表示，所以甲與乙間之買賣契約尚未生效","若乙歸還音響設備及 A 車，則甲與乙間不發生買賣關係","甲與乙間之買賣契約生效，並且若該音響設備有瑕疵，甲應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甲與乙間之買賣契約生效，惟若該音響設備有瑕疵，甲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D","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試驗買賣之擬制承認，以及物之瑕疵擔保責任的時點限制。\n【正解理由】試驗買賣係以買受人承認標的物為停止條件而訂立之買賣契約（其構成要件詳見《民法》相關規定），甲已將 A 車交付乙試用一週。《民法》第 387 條第 2 項規定：「買受人已支付價金之全部或一部，或就標的物為非試驗所必要之行為者，視為承認。」乙於試用期間拆卸該車之音響設備，非試驗車輛所必要之行為，依該項視為承認，買賣契約生效。惟該瑕疵係乙拆卸所致，非出賣人應擔保者。故選 D。\n【逐項排除】\n(A) 乙拆卸音響設備依《民法》第 387 條第 2 項已視為承認，停止條件成就，買賣契約生效，本選項錯在認定條件尚未成就。\n(B) 承認之效果既已依《民法》第 387 條第 2 項發生，乙嗣後歸還音響設備及 A 車亦不能回復，甲、乙間仍有買賣關係，本選項錯在忽略擬制承認之效力。\n(C) 《民法》第 354 條第 1 項規定：「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依第三百七十三條之規定危險移轉於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但減少之程度，無關重要者，不得視為瑕疵。」擔保範圍以危險移轉時所存在之瑕疵為限，而音響設備係乙於交付後自行拆卸，非危險移轉時已存在之瑕疵，本選項錯在責任成立。\n(D) 買賣契約因擬制承認而生效，音響瑕疵既非甲所應擔保之瑕疵，甲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本選項正確。\n【涵攝步驟】要件（試驗買賣）→ 交車試用一週後由乙決定是否承認；要件（非試驗所必要之行為）→ 拆卸音響設備；效果一→ 視為承認，契約生效；要件（擔保範圍）→ 瑕疵須存在於危險移轉之時；效果二→ 甲不負瑕疵擔保責任。\n【記憶點】試驗買賣裡動了不該動的，就視為承認；交付後自己弄出來的瑕疵，出賣人不必擔保。","【要件拆解】試驗買賣以買受人之承認為停止條件，承認因此是條件而非要約承諾，契約在承認之前已經成立而尚未生效。承認的方式有三種：明示承認、期限經過之擬制，以及行為之擬制。《民法》第 387 條第 1 項規定：「標的物因試驗已交付於買受人，而買受人不交還其物，或於約定期限或出賣人所定之相當期限內不為拒絕之表示者，視為承認。」《民法》第 387 條第 2 項規定：「買受人已支付價金之全部或一部，或就標的物為非試驗所必要之行為者，視為承認。」本題落在第 2 項後段所定之情形。\n【易混淆條文對照】《民法》第 386 條規定：「標的物經試驗而未交付者，買受人於約定期限內，未就標的物為承認之表示，視為拒絕；其無約定期限，而於出賣人所定之相當期限內，未為承認之表示者亦同。」該條以未交付為前提而擬制拒絕，與《民法》第 387 條以已交付為前提而擬制承認，方向恰好相反，交付與否即是兩條的分界；《民法》第 354 條第 1 項則從時點上限制擔保範圍，三條合看才拼得出本題完整的答案。\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見變形是把拆卸音響改成試乘超出約定里程、把瑕疵改成交車之前既已存在，答案即隨之翻轉為甲應負擔保責任；亦有改問乙已支付部分價金時之效果。\n【實務見解的位置】非試驗所必要之行為的個案判斷，條文僅以一語概括，其具體標準由學說與實務累積而成。\n【兩組擬制規定如何分工】《民法》第 386 條與《民法》第 387 條是一組對照。前者以標的物經試驗而未交付為前提，買受人於期限內不為承認之表示者，視為拒絕；後者以標的物已交付於買受人為前提，買受人不交還其物或不為拒絕之表示者，視為承認。同樣是沉默，交付與否卻導出相反的擬制，理由在於標的物已在買受人手中時，繼續占有本身就帶有接受的意味。《民法》第 387 條第 2 項更進一步，把支付價金與就標的物為非試驗所必要之行為兩種積極行為，也擬制為承認。本題乙拆卸音響設備，既非檢驗車輛性能所必要，又已實質變更標的物之現狀，正落在該項後段。至於 (D) 的後半段，則要把視角從契約成立切換到擔保責任：契約既已生效，接著要問的是出賣人擔保的究竟是哪一個時點的物之狀態，而答案是危險移轉之時，並非事後由買受人自行造成的損害。\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39,"tagline":40,"hint":41},"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綜合法學(二)・民事法",[37,38],"民法","民事訴訟法","民事法 · Civil Law","民法 100 分、民事訴訟法 60 分:全考試配分最重的一卷,總則、債編、物權、親屬、繼承全部入題,民訴則圍繞管轄、當事人、證據與判決效力。","民法五編全考:總則的法律行為與時效、債編的契約類型與侵權行為、物權的所有權與擔保物權、親屬的婚姻與親子關係、繼承的應繼分與特留分,條文題與涵攝題各半。民事訴訟法以管轄、當事人適格、訴訟標的、證據法則、既判力與上訴程序為主,近年也考家事事件法與勞動事件法的特別程序。105、106 年本卷另有 12 題複選題。",[43,47,51,55,59,63],{"id":44,"number":45,"year":6,"stem":46},"law-107-s0201-018",18,"甲向乙借款 1,000 萬元，清償期屆至，甲無力清償，乃跟乙約定以其坐落於新店的價值…",{"id":48,"number":49,"year":6,"stem":50},"law-107-s0201-020",20,"甲承租乙所有之 A 地建築房屋，租期 50 年，雙方簽訂一書面契約，俟房屋落成後，甲…",{"id":52,"number":53,"year":6,"stem":54},"law-107-s0201-017",17,"甲將其對乙之借款債權讓與丙，惟未對乙為債權讓與之通知。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56,"number":57,"year":6,"stem":58},"law-107-s0201-021",21,"甲、乙訂立承攬契約，約定由乙於甲所有之 A 地興建旅館。惟 A 地長期無人使用，故甲…",{"id":60,"number":61,"year":6,"stem":62},"law-107-s0201-016",16,"甲分別向乙、丙、丁借款總金額為 1,500 萬元，因甲投資不利，散盡家產，只剩自己住…",{"id":64,"number":65,"year":6,"stem":66},"law-107-s0201-022",22,"甲委託乙管理其房屋之出租事宜，其中 A 戶屋頂漏水，乙緊急找丙修繕，並將屋頂重新油漆…",[],{"id":44,"number":45,"stem":69},"甲向乙借款 1,000 萬元，清償期屆至，甲無力清償，乃跟乙約定以其坐落…",{"id":48,"number":49,"stem":71},"甲承租乙所有之 A 地建築房屋，租期 50 年，雙方簽訂一書面契約，俟房…",80,17894454424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