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3},["ShallowReactive",2],{"q-law-107-s0201-020":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2,"repeats":67,"prev":68,"next":70,"paperCount":72},{"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07-s0201-020",107,"107120","20180804","s0201","civil",null,20,"single","甲承租乙所有之 A 地建築房屋，租期 50 年，雙方簽訂一書面契約，俟房屋落成後，甲竟將該屋出賣予丙，並為所有權之移轉。其法律效果，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16,"B":17,"C":18,"D":19},"乙得請求丙拆屋還地，因乙、丙間無租賃關係","乙依民法規定得終止與甲間之租賃契約，因甲將新建之房屋讓與丙","丙得解除與甲間之房屋買賣契約，因甲無 A 地之所有權","乙得向丙請求給付租金，因乙、丙間依法有租賃關係","D","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租用基地建築房屋，房屋所有權移轉時基地租賃契約之法定承受。\n【正解理由】甲承租乙所有之 A 地建築房屋，屬租用基地建築房屋之租賃。《民法》第 426-1 條規定：「租用基地建築房屋，承租人房屋所有權移轉時，其基地租賃契約，對於房屋受讓人，仍繼續存在。」甲將房屋出賣予丙並為所有權之移轉後，甲、乙間之基地租賃契約依法對丙繼續存在，丙因而承受承租人之地位，乙自得向丙請求給付租金。故選 D。\n【逐項排除】\n(A) 依《民法》第 426-1 條，乙、丙間之基地租賃關係依法繼續存在，丙並非無權占有，乙不得請求拆屋還地，本選項錯在否定法定承受。\n(B) 《民法》第 443 條第 1 項規定：「承租人非經出租人承諾，不得將租賃物轉租於他人。但租賃物為房屋者，除有反對之約定外，承租人得將其一部分轉租於他人。」該項規範的是租賃物之轉租，本件甲移轉的是自己所有之房屋而非轉租 A 地，不生終止事由，本選項錯在誤用轉租規定。\n(C) 《民法》第 348 條第 1 項規定：「物之出賣人，負交付其物於買受人，並使其取得該物所有權之義務。」甲出賣者為其所有之房屋並已移轉所有權，基地利用權亦依法隨同承受，丙無解除契約之事由，本選項錯在誤認甲須有 A 地之所有權。\n(D) 丙依《民法》第 426-1 條承受承租人之地位，對乙負給付租金之義務，本選項正確。\n【涵攝步驟】要件（租用基地建築房屋）→ 甲承租 A 地建屋；要件（承租人房屋所有權移轉）→ 甲出賣房屋予丙並完成移轉；效果→ 基地租賃契約對丙繼續存在，乙得向丙請求給付租金，丙亦不得主張自己與乙間並無契約關係。\n【記憶點】基地租賃跟著房屋走，房屋一換人，基地租約的承租人也自動跟著換。","【要件拆解】《民法》第 426-1 條規定：「租用基地建築房屋，承租人房屋所有權移轉時，其基地租賃契約，對於房屋受讓人，仍繼續存在。」其要件有二：租賃之目的須為在基地上建築房屋；承租人須將房屋所有權移轉於他人。要件具備時，基地租賃契約當然對受讓人繼續存在，無待出租人同意，也不必另行締約，房屋受讓人因而同時取得承租人之權利並負擔租金債務。本題租期 50 年，《民法》第 449 條第 3 項規定：「租用基地建築房屋者，不適用第一項之規定。」故不受《民法》第 449 條第 1 項二十年上限之拘束。\n【易混淆條文對照】《民法》第 425 條第 1 項規定：「出租人於租賃物交付後，承租人占有中，縱將其所有權讓與第三人，其租賃契約，對於受讓人仍繼續存在。」該項處理的是出租人讓與租賃物之情形，承受者為新所有人即出租人一方；《民法》第 426-1 條則處理承租人讓與房屋之情形，承受者為承租人一方。兩條方向相反，命題者最愛在此設下陷阱。\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見變形是加入乙出賣 A 地之事實，轉而測試《民法》第 426-2 條第 1 項之優先承買權；或問丙尚未辦妥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時得否主張承受，以及乙得否以租金積欠為由對丙終止契約。\n【實務見解的位置】本題各選項均可自條文字面判斷，不必倚賴實務見解或釋字補充。\n【房屋與基地分屬二人時的三組規定】本題的事實結構是房屋與基地利用權分離，民法就此設有三組規定，方向各不相同。第一組是《民法》第 425 條第 1 項的買賣不破租賃，處理出租人讓與租賃物之情形；第二組是《民法》第 426-1 條的法定承受，處理承租人讓與房屋之情形，本題即屬之；第三組是《民法》第 426-2 條的優先承買權，處理基地或房屋出賣時的先買機會。三組規定共同的立法目的，是避免房屋與其基地利用權因交易而脫節，以致房屋被迫拆除而造成社會經濟上的損失。本題 (A) 之所以錯誤，正是因為它把這個立法目的整個抽掉，讓丙一取得房屋就變成無權占有。掌握了這個立法目的，(B)(C) 兩個選項也就不難排除：(B) 把房屋所有權之讓與誤當成基地之轉租，(C) 則誤以為出賣房屋之人必須同時擁有基地所有權，兩者都與房屋及其基地利用權得以分屬不同主體的前提相牴觸。答這一族題目，先確定移轉的是房屋還是基地，再對號入座即可。\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39,"tagline":40,"hint":41},"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綜合法學(二)・民事法",[37,38],"民法","民事訴訟法","民事法 · Civil Law","民法 100 分、民事訴訟法 60 分:全考試配分最重的一卷,總則、債編、物權、親屬、繼承全部入題,民訴則圍繞管轄、當事人、證據與判決效力。","民法五編全考:總則的法律行為與時效、債編的契約類型與侵權行為、物權的所有權與擔保物權、親屬的婚姻與親子關係、繼承的應繼分與特留分,條文題與涵攝題各半。民事訴訟法以管轄、當事人適格、訴訟標的、證據法則、既判力與上訴程序為主,近年也考家事事件法與勞動事件法的特別程序。105、106 年本卷另有 12 題複選題。",[43,47,51,55,59,63],{"id":44,"number":45,"year":6,"stem":46},"law-107-s0201-019",19,"甲欲出售 A 車予乙，甲依約定將該車交付予乙試用 1 週，試用後始由乙決定是否承認買…",{"id":48,"number":49,"year":6,"stem":50},"law-107-s0201-021",21,"甲、乙訂立承攬契約，約定由乙於甲所有之 A 地興建旅館。惟 A 地長期無人使用，故甲…",{"id":52,"number":53,"year":6,"stem":54},"law-107-s0201-018",18,"甲向乙借款 1,000 萬元，清償期屆至，甲無力清償，乃跟乙約定以其坐落於新店的價值…",{"id":56,"number":57,"year":6,"stem":58},"law-107-s0201-022",22,"甲委託乙管理其房屋之出租事宜，其中 A 戶屋頂漏水，乙緊急找丙修繕，並將屋頂重新油漆…",{"id":60,"number":61,"year":6,"stem":62},"law-107-s0201-017",17,"甲將其對乙之借款債權讓與丙，惟未對乙為債權讓與之通知。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64,"number":65,"year":6,"stem":66},"law-107-s0201-023",23,"下列何種情形不屬於隱名合夥之終止原因？",[],{"id":44,"number":45,"stem":69},"甲欲出售 A 車予乙，甲依約定將該車交付予乙試用 1 週，試用後始由乙決…",{"id":48,"number":49,"stem":71},"甲、乙訂立承攬契約，約定由乙於甲所有之 A 地興建旅館。惟 A 地長期無…",80,17894454424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