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3},["ShallowReactive",2],{"q-law-107-s0201-022":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3,"repeats":68,"prev":69,"next":71,"paperCount":72},{"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07-s0201-022",107,"107120","20180804","s0201","civil",null,22,"single","甲委託乙管理其房屋之出租事宜，其中 A 戶屋頂漏水，乙緊急找丙修繕，並將屋頂重新油漆。B 戶經丁重新裝潢後，乙前往驗收，並準備拍照刊登出租廣告，未料洗手台破裂致乙受傷，須緊急送醫治療。後經勘驗認定為丁裝潢時施工疏失，導致洗手台於數天後破裂。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16,"B":17,"C":18,"D":19},"乙處理屋頂漏水事宜，所支出之必要費用與有益費用，依民法第 546 條規定均得向甲請求返還","乙得依侵權行為之規定向丁請求賠償損害","乙、丁之間如有契約關係，乙尚得依債務不履行之規定向丁請求賠償損害","洗手台破裂雖非甲所造成，乙仍得向甲請求損害賠償","A","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委任關係中受任人費用償還請求權之範圍，以及受任人受損害時對委任人之賠償請求權。\n【正解理由】本題問錯誤者。《民法》第 546 條第 1 項規定：「受任人因處理委任事務，支出之必要費用，委任人應償還之，並付自支出時起之利息。」該項所定之償還客體為必要之費用，並未及於有益費用；選項 A 將必要費用與有益費用一併寫成得依該條請求返還，與該項所定之範圍不符。故選 A。\n【逐項排除】\n(A) 依《民法》第 546 條第 1 項，委任人應償還者為受任人支出之必要費用並付利息，有益費用不在該項所定之償還客體之內，本選項敘述有誤，為本題答案。\n(B) 乙因洗手台破裂而受傷，係身體遭受侵害；《民法》第 195 條第 1 項就不法侵害他人身體、健康者定有非財產上損害賠償之規定，丁既因施工疏失致乙受傷，乙得依侵權行為之規定向丁請求賠償，本選項正確。\n(C) 《民法》第 227 條第 2 項規定：「因不完全給付而生前項以外之損害者，債權人並得請求賠償。」乙、丁間如有契約關係，丁之施工疏失即屬不完全給付，乙自得依債務不履行之規定請求賠償，本選項正確。\n(D) 《民法》第 546 條第 3 項規定：「受任人處理委任事務，因非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受損害者，得向委任人請求賠償。」乙係於驗收、拍照等處理委任事務之過程中受傷，且非可歸責於自己，縱損害非甲所造成，仍得向甲請求賠償，本選項正確。\n【涵攝步驟】乙受甲委任管理出租事宜，屬受任人；屋頂修繕與油漆之支出，須先區分必要費用與有益費用，前者始落入《民法》第 546 條第 1 項；洗手台破裂致乙受傷，其事由非可歸責於乙，即該當《民法》第 546 條第 3 項之要件。\n【記憶點】委任只還必要費用；受任人受損害，委任人不問過失都要賠。","本題把委任的兩個請求權基礎放在同一題內測驗。《民法》第 546 條第 1 項規定：「受任人因處理委任事務，支出之必要費用，委任人應償還之，並付自支出時起之利息。」《民法》第 546 條第 3 項規定：「受任人處理委任事務，因非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受損害者，得向委任人請求賠償。」《民法》第 546 條第 4 項規定：「前項損害之發生，如別有應負責任之人時，委任人對於該應負責者，有求償權。」\n要件拆解上，第 1 項的客體限於必要費用，其判斷以處理委任事務所必要為準；而有益費用（僅增加標的價值而非處理事務所必要者）並未列入該項。命題者把必要費用與有益費用均得請求寫成選項 A，正是以無因管理中費用償還的體例來混淆委任的規定，考生若未回到條文字面即容易被牽走。第 3 項則是一個不以委任人有過失為要件的損害賠償規定，其立法設計配合第 4 項的求償權：委任人先賠，再向真正應負責之人求償。本題丁為裝潢施工人，即屬第 4 項所稱別有應負責任之人。\n請求權並存的部分，《民法》第 227 條第 2 項規定：「因不完全給付而生前項以外之損害者，債權人並得請求賠償。」乙若與丁間存有契約關係，得依此請求；而乙之身體受侵害部分，《民法》第 195 條第 1 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二者得併存主張。\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以《民法》第 545 條之預付費用請求權與第 546 條第 1 項之償還請求權對照設問，或以第 546 條第 2 項受任人代清償請求權為問。侵權行為一般規定之條文原文未在本題候選之內，故本題僅就身體權受侵害之賠償規定說明。\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31],"not-retrieved",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0,"tagline":41,"hint":42},"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綜合法學(二)・民事法",[38,39],"民法","民事訴訟法","民事法 · Civil Law","民法 100 分、民事訴訟法 60 分:全考試配分最重的一卷,總則、債編、物權、親屬、繼承全部入題,民訴則圍繞管轄、當事人、證據與判決效力。","民法五編全考:總則的法律行為與時效、債編的契約類型與侵權行為、物權的所有權與擔保物權、親屬的婚姻與親子關係、繼承的應繼分與特留分,條文題與涵攝題各半。民事訴訟法以管轄、當事人適格、訴訟標的、證據法則、既判力與上訴程序為主,近年也考家事事件法與勞動事件法的特別程序。105、106 年本卷另有 12 題複選題。",[44,48,52,56,60,64],{"id":45,"number":46,"year":6,"stem":47},"law-107-s0201-021",21,"甲、乙訂立承攬契約，約定由乙於甲所有之 A 地興建旅館。惟 A 地長期無人使用，故甲…",{"id":49,"number":50,"year":6,"stem":51},"law-107-s0201-023",23,"下列何種情形不屬於隱名合夥之終止原因？",{"id":53,"number":54,"year":6,"stem":55},"law-107-s0201-020",20,"甲承租乙所有之 A 地建築房屋，租期 50 年，雙方簽訂一書面契約，俟房屋落成後，甲…",{"id":57,"number":58,"year":6,"stem":59},"law-107-s0201-024",24,"下列何者，不得作為和解之對象？",{"id":61,"number":62,"year":6,"stem":63},"law-107-s0201-019",19,"甲欲出售 A 車予乙，甲依約定將該車交付予乙試用 1 週，試用後始由乙決定是否承認買…",{"id":65,"number":66,"year":6,"stem":67},"law-107-s0201-025",25,"甲受好友乙之委託，擔保乙對 A 銀行連續發生之債務，負未定有期限之保證責任，但因近來…",[],{"id":45,"number":46,"stem":70},"甲、乙訂立承攬契約，約定由乙於甲所有之 A 地興建旅館。惟 A 地長期無…",{"id":49,"number":50,"stem":51},80,17894454424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