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4},["ShallowReactive",2],{"q-law-107-s0201-026":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3,"repeats":68,"prev":69,"next":71,"paperCount":73},{"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07-s0201-026",107,"107120","20180804","s0201","civil",null,26,"single","甲為慶祝乙通過律師高考，贈與乙 A 地，甲與乙間因此成立一贈與契約，惟未辦理公證。嗣後，甲將 A 地之所有權移轉予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16,"B":17,"C":18,"D":19},"甲得隨時撤銷此一贈與契約","若 A 地上業已設定普通抵押權，而甲於締結贈與契約時，故意不將此一情事告知乙，甲仍不負權利瑕疵擔保責任","若乙有故意傷害甲身體之行為，甲仍不得撤銷此一贈與契約","若乙有故意傷害甲身體之行為，而乙又已死亡者，甲即不得對乙之繼承人撤銷此一贈與契約","D","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贈與之任意撤銷與法定撤銷，以及贈與人瑕疵擔保責任之例外。\n【正解理由】本題問正確者。《民法》第 416 條第 1 項柱句規定：「受贈人對於贈與人，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由柱句可知，此一撤銷權係贈與人對受贈人所享有之權利，其行使亦以受贈人為相對人。本題乙既已死亡，甲無從對乙行使該撤銷權；而《民法》第 417 條規定：「受贈人因故意不法之行為，致贈與人死亡或妨礙其為贈與之撤銷者，贈與人之繼承人，得撤銷其贈與。但其撤銷權自知有撤銷原因之時起，六個月間不行使而消滅。」該條把撤銷權交給繼承人的情形限於贈與人死亡，與本題受贈人死亡之事實不同，無從援用。故選 D。\n【逐項排除】\n(A) 依《民法》第 408 條第 1 項，任意撤銷須於贈與物之權利未移轉前為之；甲已將 A 地所有權移轉予乙，該時點已過，本選項錯誤。\n(B) 《民法》第 411 條但書規定：「但贈與人故意不告知其瑕疵或保證其無瑕疵者，對於受贈人因瑕疵所生之損害，負賠償之義務。」甲既故意不告知抵押權之存在，即應負賠償之責，本選項謂甲仍不負責任，錯誤。\n(C) 《民法》第 416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一、對於贈與人、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二親等內姻親，有故意侵害之行為，依刑法有處罰之明文者。」乙故意傷害甲之身體該當該款，甲得撤銷贈與，本選項謂仍不得撤銷，錯誤。\n(D) 依《民法》第 416 條第 1 項柱句，撤銷權係對受贈人行使；受贈人乙死亡後，甲不得改以乙之繼承人為對象撤銷贈與，本選項正確。\n【涵攝步驟】先問贈與物是否已移轉，以定《民法》第 408 條第 1 項之任意撤銷可否行使；再問有無《民法》第 416 條第 1 項各款之事由；最後問撤銷權之相對人是否仍存在。\n【記憶點】移轉後不能任意撤銷；受贈人死亡，撤銷權沒有對象可以行使。","贈與的撤銷分為兩條路徑，本題把兩者同時放進選項。《民法》第 408 條第 1 項規定：「贈與物之權利未移轉前，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其一部已移轉者，得就其未移轉之部分撤銷之。」《民法》第 408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規定，於經公證之贈與，或為履行道德上義務而為贈與者，不適用之。」此為任意撤銷，其行使期間止於權利移轉之時；本題甲既已辦妥所有權移轉，選項 A 的路徑即已封閉，而題示贈與未經公證一節，於此反而不影響結論。\n法定撤銷則規定於《民法》第 416 條。《民法》第 416 條第 1 項柱句規定：「受贈人對於贈與人，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民法》第 416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一、對於贈與人、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二親等內姻親，有故意侵害之行為，依刑法有處罰之明文者。」《民法》第 416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撤銷權，自贈與人知有撤銷原因之時起，一年內不行使而消滅。贈與人對於受贈人已為宥恕之表示者，亦同。」柱句同時界定了撤銷權人與撤銷之相對人：權利屬於贈與人，而所針對者為受贈人。本題受贈人乙已死亡，此一權利即失其行使對象。\n與之對照的是《民法》第 417 條規定：「受贈人因故意不法之行為，致贈與人死亡或妨礙其為贈與之撤銷者，贈與人之繼承人，得撤銷其贈與。但其撤銷權自知有撤銷原因之時起，六個月間不行使而消滅。」該條處理的是死亡的一方為贈與人的情形，且撤銷權移轉的方向是自贈與人移向其繼承人，而非自受贈人移向其繼承人。本題死亡者為受贈人，方向恰好相反，考生若只記有繼承人即可行使，即會誤判。至於贈與撤銷權因受贈人死亡而消滅之明文，其條文原文未在本批條文原文之內，故本詳解自撤銷權之相對人結構說明。\n瑕疵擔保部分，《民法》第 411 條規定：「贈與之物或權利如有瑕疵，贈與人不負擔保責任。但贈與人故意不告知其瑕疵或保證其無瑕疵者，對於受贈人因瑕疵所生之損害，負賠償之義務。」無償契約原則上減輕給與人之責任，但以故意不告知為界，此一體例與《民法》第 366 條規定：「以特約免除或限制出賣人關於權利或物之瑕疵擔保義務者，如出賣人故意不告知其瑕疵，其特約為無效。」相互呼應。\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31],"not-retrieved",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0,"tagline":41,"hint":42},"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綜合法學(二)・民事法",[38,39],"民法","民事訴訟法","民事法 · Civil Law","民法 100 分、民事訴訟法 60 分:全考試配分最重的一卷,總則、債編、物權、親屬、繼承全部入題,民訴則圍繞管轄、當事人、證據與判決效力。","民法五編全考:總則的法律行為與時效、債編的契約類型與侵權行為、物權的所有權與擔保物權、親屬的婚姻與親子關係、繼承的應繼分與特留分,條文題與涵攝題各半。民事訴訟法以管轄、當事人適格、訴訟標的、證據法則、既判力與上訴程序為主,近年也考家事事件法與勞動事件法的特別程序。105、106 年本卷另有 12 題複選題。",[44,48,52,56,60,64],{"id":45,"number":46,"year":6,"stem":47},"law-107-s0201-025",25,"甲受好友乙之委託，擔保乙對 A 銀行連續發生之債務，負未定有期限之保證責任，但因近來…",{"id":49,"number":50,"year":6,"stem":51},"law-107-s0201-027",27,"甲向乙購買 A 車一輛，價金 50 萬元，約定於清償期屆至時，如甲無力支付，則乙將此…",{"id":53,"number":54,"year":6,"stem":55},"law-107-s0201-024",24,"下列何者，不得作為和解之對象？",{"id":57,"number":58,"year":6,"stem":59},"law-107-s0201-028",28,"甲有 A 地，因地政機關登記錯誤為乙之名義，詎乙將該地設定普通抵押權與善意之丙，據以…",{"id":61,"number":62,"year":6,"stem":63},"law-107-s0201-023",23,"下列何種情形不屬於隱名合夥之終止原因？",{"id":65,"number":66,"year":6,"stem":67},"law-107-s0201-029",29,"甲、乙之土地相鄰，甲地之家庭用水偶而有排泄至乙地之必要。因乙將其土地填高，欲妨礙甲地…",[],{"id":45,"number":46,"stem":70},"甲受好友乙之委託，擔保乙對 A 銀行連續發生之債務，負未定有期限之保證責…",{"id":49,"number":50,"stem":72},"甲向乙購買 A 車一輛，價金 50 萬元，約定於清償期屆至時，如甲無力支…",80,17894454424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