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5},["ShallowReactive",2],{"q-law-107-s0201-030":3},{"question":4,"paper":34,"subjectMeta":11,"related":44,"repeats":69,"prev":70,"next":72,"paperCount":74},{"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3},"law-107-s0201-030",107,"107120","20180804","s0201","civil",null,30,"single","關於共有物之裁判分割，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16,"B":17,"C":18,"D":19},"法院命以變賣共有物為分割時，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共同承買之","共有人部分相同之相鄰數不動產，各該不動產均具應有部分之共有人全體同意者，始得請求合併分割","共有人向法院請求分割共有物時，由同意分割的共有人全體共同起訴，並以反對分割之其他共有人全體為共同被告","法院之分割應斟酌共有物之性質及價格，依當事人主張的方法分配","C","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共有物裁判分割之當事人適格、分割方法與變賣時之優先承買權。\n【正解理由】本題問正確者。《民法》第 823 條第 1 項規定：「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但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不在此限。」而分割共有物之訴屬固有必要共同訴訟，其判決效力及於全體共有人，故應由同意分割之共有人全體起訴，並以反對分割之其他共有人全體為共同被告，此為實務所採之見解。選項 C 之當事人配置與此相符。故選 C。\n【逐項排除】\n(A) 《民法》第 824 條第 7 項規定：「變賣共有物時，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該項所定之處理方式為抽籤，本選項寫成共同承買，敘述錯誤。\n(B) 依《民法》第 824 條第 6 項，共有人部分相同之相鄰數不動產請求合併分割者，所需者為各不動產應有部分過半數共有人之同意，本選項寫成全體同意，敘述錯誤。\n(C) 分割共有物之訴須使共有人全體均為當事人，同意分割者一同起訴，反對分割者列為共同被告，本選項正確。\n(D) 《民法》第 824 條第 2 項柱句規定：「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法院係依該項各款所定之方法為分配，並不受當事人主張之分割方法拘束，本選項錯誤。\n【涵攝步驟】先問訴訟型態：判決對全體共有人生效，故當事人須齊備；再問分割方法，依《民法》第 824 條第 2 項柱句由法院決定；最後對照《民法》第 824 條第 7 項與第 6 項之特別規定。\n【記憶點】分割共有物之訴人要到齊；方法由法院定，變賣時抽籤定優先承買。","裁判分割的規定集中在《民法》第 824 條，本題把其中四個層次一次考完。《民法》第 824 條第 1 項規定：「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民法》第 824 條第 2 項柱句規定：「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民法》第 824 條第 2 項第 1 款規定：「一、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民法》第 824 條第 2 項第 2 款規定：「二、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n由第 1 項與第 2 項柱句的銜接可知，協議分割優先，裁判分割是備位；而一旦進入裁判分割，分配方法即由法院依第 2 項各款斟酌決定。《民法》第 824 條第 3 項規定：「以原物為分配時，如共有人中有未受分配，或不能按其應有部分受分配者，得以金錢補償之。」《民法》第 824 條第 4 項規定：「以原物為分配時，因共有人之利益或其他必要情形，得就共有物之一部分仍維持共有。」這兩項都是法院裁量權的具體化，益見選項 D 所稱依當事人主張之方法分配與條文設計不合。\n合併分割部分，《民法》第 824 條第 5 項規定：「共有人相同之數不動產，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共有人得請求合併分割。」《民法》第 824 條第 6 項規定：「共有人部分相同之相鄰數不動產，各該不動產均具應有部分之共有人，經各不動產應有部分過半數共有人之同意，得適用前項規定，請求合併分割。但法院認合併分割為不適當者，仍分別分割之。」共有人完全相同者不必額外同意，共有人僅部分相同者才需要過半數同意，兩項要對照著背。\n變賣時之優先承買部分，《民法》第 824 條第 7 項規定：「變賣共有物時，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條文所定之處理方式為抽籤，而非共同承買，這是選項 A 的陷阱。\n至於當事人適格，其分辨點不在《民法》第 824 條之文字，而在分割共有物之訴屬固有必要共同訴訟的實務見解；本題所涉之必要共同訴訟一般規定，其條文原文未在本題候選之內，故本詳解就此部分僅說明至制度層級。\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31,32],"needs-practice-view","not-retrieved",true,{"code":9,"slug":10,"name":35,"tag":36,"label":37,"subjects":38,"kicker":41,"tagline":42,"hint":43},"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綜合法學(二)・民事法",[39,40],"民法","民事訴訟法","民事法 · Civil Law","民法 100 分、民事訴訟法 60 分:全考試配分最重的一卷,總則、債編、物權、親屬、繼承全部入題,民訴則圍繞管轄、當事人、證據與判決效力。","民法五編全考:總則的法律行為與時效、債編的契約類型與侵權行為、物權的所有權與擔保物權、親屬的婚姻與親子關係、繼承的應繼分與特留分,條文題與涵攝題各半。民事訴訟法以管轄、當事人適格、訴訟標的、證據法則、既判力與上訴程序為主,近年也考家事事件法與勞動事件法的特別程序。105、106 年本卷另有 12 題複選題。",[45,49,53,57,61,65],{"id":46,"number":47,"year":6,"stem":48},"law-107-s0201-029",29,"甲、乙之土地相鄰，甲地之家庭用水偶而有排泄至乙地之必要。因乙將其土地填高，欲妨礙甲地…",{"id":50,"number":51,"year":6,"stem":52},"law-107-s0201-031",31,"甲、乙共有土地一宗，面積 200 坪，應有部分各為二分之一。甲、乙口頭同意將共有土地…",{"id":54,"number":55,"year":6,"stem":56},"law-107-s0201-028",28,"甲有 A 地，因地政機關登記錯誤為乙之名義，詎乙將該地設定普通抵押權與善意之丙，據以…",{"id":58,"number":59,"year":6,"stem":60},"law-107-s0201-032",32,"甲、乙、丙共有 A 地，各有應有部分三分之一。三人約定：將 A 地分為三區，分別由甲…",{"id":62,"number":63,"year":6,"stem":64},"law-107-s0201-027",27,"甲向乙購買 A 車一輛，價金 50 萬元，約定於清償期屆至時，如甲無力支付，則乙將此…",{"id":66,"number":67,"year":6,"stem":68},"law-107-s0201-033",33,"甲承租乙之土地後，有使用鄰地丙土地之必要，欲設定不動產役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46,"number":47,"stem":71},"甲、乙之土地相鄰，甲地之家庭用水偶而有排泄至乙地之必要。因乙將其土地填高…",{"id":50,"number":51,"stem":73},"甲、乙共有土地一宗，面積 200 坪，應有部分各為二分之一。甲、乙口頭同…",80,17894454425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