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3},["ShallowReactive",2],{"q-law-107-s0201-032":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2,"repeats":67,"prev":68,"next":70,"paperCount":72},{"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07-s0201-032",107,"107120","20180804","s0201","civil",null,32,"single","甲、乙、丙共有 A 地，各有應有部分三分之一。三人約定：將 A 地分為三區，分別由甲、乙、丙管理 A1、A2、A3。嗣後，甲將其應有部分設定普通抵押權給丁，而共有物分割後，由甲、乙、丙分別取得 A1、A2、A3 之所有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16,"B":17,"C":18,"D":19},"甲設定抵押權給丁時，至少應得另一位共有人之同意","丁如經共有人告知共有物分割訴訟而未參加，其抵押權於分割後移存於 A1","各共有人對於其他共有人因分割而取得之物，不得互相主張買受人之權利","甲如因分割應補償金錢給丙，丙就其補償金額，對於 A1 有抵押權；丁移存於 A1 之抵押權次序優先","B","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應有部分上之抵押權於共有物分割後之歸屬，即《民法》第 824-1 條之移存規定。\n【正解理由】《民法》第 824-1 條第 2 項但書規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權利移存於抵押人或出質人所分得之部分：」《民法》第 824-1 條第 2 項第 3 款規定：「三、權利人經共有人告知訴訟而未參加。」丁之抵押權設定於甲之應有部分，若丁經共有人告知共有物分割訴訟而未參加，其抵押權即移存於抵押人甲所分得之 A1。故選 B。\n【逐項排除】\n(A) 《民法》第 819 條第 1 項規定：「各共有人，得自由處分其應有部分。」甲就自己之應有部分設定抵押權，毋庸得其他共有人同意，本選項錯誤。\n(B) 依《民法》第 824-1 條第 2 項第 3 款，丁經告知訴訟而未參加者，其抵押權移存於甲所分得之 A1，本選項正確。\n(C) 《民法》第 825 條規定：「各共有人，對於他共有人因分割而得之物，按其應有部分，負與出賣人同一之擔保責任。」各共有人既互負出賣人同一之擔保責任，即得互相主張買受人之權利，本選項錯誤。\n(D) 《民法》第 824-1 條第 5 項規定：「前項抵押權應於辦理共有物分割登記時，一併登記，其次序優先於第二項但書之抵押權。」丙因補償金額所取得之抵押權，其次序在丁移存之抵押權之前，本選項寫成丁優先，敘述錯誤。\n【涵攝步驟】要件一為應有部分上設有抵押權，對應甲以其應有部分為丁設定普通抵押權；要件二為該當《民法》第 824-1 條第 2 項但書所列情形之一，本題該當第 3 款之經告知訴訟而未參加；效果即為抵押權移存於抵押人甲所分得之 A1。\n【記憶點】告知而不參加，抵押權就跟著抵押人分得的那一塊走；補償金的抵押權排在前面。","《民法》第 824-1 條是共有物分割效力的核心條文，本題四個選項幾乎覆蓋了它的全部結構。《民法》第 824-1 條第 1 項規定：「共有人自共有物分割之效力發生時起，取得分得部分之所有權。」《民法》第 824-1 條第 2 項本文規定：「應有部分有抵押權或質權者，其權利不因共有物之分割而受影響。」《民法》第 824-1 條第 2 項但書規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權利移存於抵押人或出質人所分得之部分：」《民法》第 824-1 條第 2 項第 1 款規定：「一、權利人同意分割。」《民法》第 824-1 條第 2 項第 2 款規定：「二、權利人已參加共有物分割訴訟。」《民法》第 824-1 條第 2 項第 3 款規定：「三、權利人經共有人告知訴訟而未參加。」\n本文與但書的關係要分清楚：原則上分割不影響應有部分上的擔保物權，該擔保物權在分割後仍存在於各共有人分得部分之上；但書所列三款則是例外，共通點在於擔保物權人已有機會參與或表態，此時把權利集中移存於抵押人所分得之部分，既保障擔保物權人的價值，也讓其他共有人取得乾淨的所有權。本題丁既經告知訴訟而未參加，即該當第 3 款。\n補償金抵押權的部分，《民法》第 824-1 條第 4 項規定：「前條第三項之情形，如為不動產分割者，應受補償之共有人，就其補償金額，對於補償義務人所分得之不動產，有抵押權。」《民法》第 824-1 條第 5 項規定：「前項抵押權應於辦理共有物分割登記時，一併登記，其次序優先於第二項但書之抵押權。」第 5 項後段直接把次序寫死，考題最愛在此設陷阱：受補償共有人的法定抵押權排在移存抵押權之前。\n處分權與擔保責任部分，《民法》第 819 條第 1 項規定：「各共有人，得自由處分其應有部分。」《民法》第 819 條第 2 項規定：「共有物之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應得共有人全體之同意。」兩項的客體不同：前者是應有部分，後者是共有物本身，選項 A 正是把二者混淆。另《民法》第 825 條規定：「各共有人，對於他共有人因分割而得之物，按其應有部分，負與出賣人同一之擔保責任。」該條把分割在效果上比擬為互相移轉，因此各共有人互得主張買受人之權利。\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39,"tagline":40,"hint":41},"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綜合法學(二)・民事法",[37,38],"民法","民事訴訟法","民事法 · Civil Law","民法 100 分、民事訴訟法 60 分:全考試配分最重的一卷,總則、債編、物權、親屬、繼承全部入題,民訴則圍繞管轄、當事人、證據與判決效力。","民法五編全考:總則的法律行為與時效、債編的契約類型與侵權行為、物權的所有權與擔保物權、親屬的婚姻與親子關係、繼承的應繼分與特留分,條文題與涵攝題各半。民事訴訟法以管轄、當事人適格、訴訟標的、證據法則、既判力與上訴程序為主,近年也考家事事件法與勞動事件法的特別程序。105、106 年本卷另有 12 題複選題。",[43,47,51,55,59,63],{"id":44,"number":45,"year":6,"stem":46},"law-107-s0201-031",31,"甲、乙共有土地一宗，面積 200 坪，應有部分各為二分之一。甲、乙口頭同意將共有土地…",{"id":48,"number":49,"year":6,"stem":50},"law-107-s0201-033",33,"甲承租乙之土地後，有使用鄰地丙土地之必要，欲設定不動產役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52,"number":53,"year":6,"stem":54},"law-107-s0201-030",30,"關於共有物之裁判分割，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56,"number":57,"year":6,"stem":58},"law-107-s0201-034",34,"甲名下有 A 地及 B 屋，甲將 A 地與 B 屋設定普通抵押權予乙，作為向乙借款之…",{"id":60,"number":61,"year":6,"stem":62},"law-107-s0201-029",29,"甲、乙之土地相鄰，甲地之家庭用水偶而有排泄至乙地之必要。因乙將其土地填高，欲妨礙甲地…",{"id":64,"number":65,"year":6,"stem":66},"law-107-s0201-035",35,"甲為擔保乙的債權，將其房屋設定普通抵押權與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44,"number":45,"stem":69},"甲、乙共有土地一宗，面積 200 坪，應有部分各為二分之一。甲、乙口頭同…",{"id":48,"number":49,"stem":71},"甲承租乙之土地後，有使用鄰地丙土地之必要，欲設定不動產役權。下列敘述，何…",80,17894454425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