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3},["ShallowReactive",2],{"q-law-107-s0201-033":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2,"repeats":67,"prev":68,"next":70,"paperCount":72},{"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07-s0201-033",107,"107120","20180804","s0201","civil",null,33,"single","甲承租乙之土地後，有使用鄰地丙土地之必要，欲設定不動產役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16,"B":17,"C":18,"D":19},"甲未經乙之同意，不得任意為乙之土地使用需要設定不動產役權","甲經乙之同意設定之不動產役權，於甲、乙間租約到期後，該不動產役權即為消滅","甲未得乙之同意所設定之不動產役權，縱經登記，亦不發生效力","甲未得乙之同意設定之不動產役權，不得在乙之土地上為登記","B","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承租人為需役不動產設定不動產役權之容許性與該役權之存續期間。\n【正解理由】《民法》第 859-3 條第 1 項規定：「基於以使用收益為目的之物權或租賃關係而使用需役不動產者，亦得為該不動產設定不動產役權。」《民法》第 859-3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不動產役權，因以使用收益為目的之物權或租賃關係之消滅而消滅。」甲係基於租賃關係使用乙之土地，得為該土地設定不動產役權；而該役權之存續繫於租賃關係，租約到期租賃關係消滅時，該不動產役權即隨之消滅。故選 B。\n【逐項排除】\n(A) 依《民法》第 859-3 條第 1 項，基於租賃關係使用需役不動產者即得為該不動產設定不動產役權，該項並未以需役不動產所有人之同意為要件，本選項錯誤。\n(B) 依《民法》第 859-3 條第 2 項，該不動產役權因租賃關係之消滅而消滅，租約到期後役權即歸消滅，本選項正確。\n(C) 依《民法》第 859-3 條第 1 項，承租人所為之設定本即為法律所許，經登記者自生效力，本選項謂縱經登記亦不生效力，敘述錯誤。\n(D) 依《民法》第 859-3 條第 1 項，承租人得為需役不動產設定不動產役權，其登記自無從被排除，本選項錯誤。\n【涵攝步驟】要件一為基於以使用收益為目的之物權或租賃關係而使用需役不動產，對應甲承租乙之土地；要件二為為該不動產設定不動產役權，對應甲就鄰地丙之土地設定役權以供乙地使用；效果為設定有效，且依同條第 2 項，其存續與租賃關係共始終。\n【記憶點】承租人也能替所租的地設役權，但租約一結束，役權跟著結束。","《民法》第 859-3 條是民國 99 年物權編修正時新增的規定，本題正面測驗它的兩項內容。《民法》第 859-3 條第 1 項規定：「基於以使用收益為目的之物權或租賃關係而使用需役不動產者，亦得為該不動產設定不動產役權。」《民法》第 859-3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不動產役權，因以使用收益為目的之物權或租賃關係之消滅而消滅。」\n沿革上，修正前的體例認為不動產役權係為需役不動產之便宜而設，僅所有人得為設定；修正後承認地上權人、農育權人、典權人以及承租人等對需役不動產有使用收益權能之人，也有為該不動產取得便宜的實際需要，故明文允許其設定。與此同時，第 2 項為這種設定加上一個當然的界限：設定人自己對需役不動產的權源既然是有期限的，其所創設之役權自不能長於該權源，因此租賃關係一消滅，役權隨之消滅。\n要件拆解上，第 1 項的主體要件為基於以使用收益為目的之物權或租賃關係而使用需役不動產，本題甲為承租人，該當之；客體要件為為該不動產設定不動產役權，即以他人不動產供需役不動產之便宜。條文並未把需役不動產所有人的同意列為要件，這是選項 A、C、D 共同誤解的地方。\n易混淆條文並列：《民法》第 851 條規定：「稱不動產役權者，謂以他人不動產供自己不動產通行、汲水、採光、眺望、電信或其他以特定便宜之用為目的之權。」《民法》第 853 條規定：「不動產役權不得由需役不動產分離而為讓與，或為其他權利之標的物。」《民法》第 859-4 條規定：「不動產役權，亦得就自己之不動產設定之。」第 853 條講的是役權對需役不動產的從屬性，第 859-4 條則是自己不動產役權的特別規定，三者各自處理不同的問題。\n另《民法》第 859 條第 1 項規定：「不動產役權之全部或一部無存續之必要時，法院因供役不動產所有人之請求，得就其無存續必要之部分，宣告不動產役權消滅。」《民法》第 859 條第 2 項規定：「不動產役權因需役不動產滅失或不堪使用而消滅。」把第 859 條與第 859-3 條第 2 項並列，可以整理出不動產役權消滅原因的完整圖像，是本考點常見的延伸考法。\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39,"tagline":40,"hint":41},"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綜合法學(二)・民事法",[37,38],"民法","民事訴訟法","民事法 · Civil Law","民法 100 分、民事訴訟法 60 分:全考試配分最重的一卷,總則、債編、物權、親屬、繼承全部入題,民訴則圍繞管轄、當事人、證據與判決效力。","民法五編全考:總則的法律行為與時效、債編的契約類型與侵權行為、物權的所有權與擔保物權、親屬的婚姻與親子關係、繼承的應繼分與特留分,條文題與涵攝題各半。民事訴訟法以管轄、當事人適格、訴訟標的、證據法則、既判力與上訴程序為主,近年也考家事事件法與勞動事件法的特別程序。105、106 年本卷另有 12 題複選題。",[43,47,51,55,59,63],{"id":44,"number":45,"year":6,"stem":46},"law-107-s0201-032",32,"甲、乙、丙共有 A 地，各有應有部分三分之一。三人約定：將 A 地分為三區，分別由甲…",{"id":48,"number":49,"year":6,"stem":50},"law-107-s0201-034",34,"甲名下有 A 地及 B 屋，甲將 A 地與 B 屋設定普通抵押權予乙，作為向乙借款之…",{"id":52,"number":53,"year":6,"stem":54},"law-107-s0201-031",31,"甲、乙共有土地一宗，面積 200 坪，應有部分各為二分之一。甲、乙口頭同意將共有土地…",{"id":56,"number":57,"year":6,"stem":58},"law-107-s0201-035",35,"甲為擔保乙的債權，將其房屋設定普通抵押權與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60,"number":61,"year":6,"stem":62},"law-107-s0201-030",30,"關於共有物之裁判分割，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64,"number":65,"year":6,"stem":66},"law-107-s0201-036",36,"出質人甲為舉辦活動需要，說服質權人乙，將甲所提供為擔保丙之債務之質物暫時交付，活動結…",[],{"id":44,"number":45,"stem":69},"甲、乙、丙共有 A 地，各有應有部分三分之一。三人約定：將 A 地分為三…",{"id":48,"number":49,"stem":71},"甲名下有 A 地及 B 屋，甲將 A 地與 B 屋設定普通抵押權予乙，作…",80,17894454425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