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3},["ShallowReactive",2],{"q-law-107-s0201-034":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3,"repeats":68,"prev":69,"next":71,"paperCount":72},{"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07-s0201-034",107,"107120","20180804","s0201","civil",null,34,"single","甲名下有 A 地及 B 屋，甲將 A 地與 B 屋設定普通抵押權予乙，作為向乙借款之擔保。甲嗣後未依約清償債務，乙即聲請法院查封拍賣 A 地與 B 屋。法院於查封時發現甲在 A 地種植果樹，且其 B 屋、連同抵押權設定前所增建之不具獨立性的 C 廚房已出租予丁使用，乙遂通知丁自查封後應對其繳交租金。兩個月後，B 屋因地震倒塌，黏貼在屋簷上之 D 交趾陶雖掉落於地，但拆取後竟然無損。下列何者，非為乙之抵押權效力所及？",{"A":16,"B":17,"C":18,"D":19},"B 屋查封後之租金","D 交趾陶","A 地查封前自果樹掉落之果實","增建之 C 廚房","C","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抵押權效力所及之範圍，特別是天然孳息與法定孳息的扣押時點。\n【正解理由】本題所問者為非屬抵押權效力所及者。《民法》第 863 條規定：「抵押權之效力，及於抵押物扣押後自抵押物分離，而得由抵押人收取之天然孳息。」該條把天然孳息納入抵押權效力之時點定在抵押物扣押之後；A 地上果樹之果實既係於查封前即已掉落而與土地分離，即不在該條所定之範圍內。故選 C。\n【逐項排除】\n(A) 《民法》第 864 條規定：「抵押權之效力，及於抵押物扣押後抵押人就抵押物得收取之法定孳息。但抵押權人，非以扣押抵押物之事情，通知應清償法定孳息之義務人，不得與之對抗。」B 屋查封後之租金為法定孳息，乙又已通知承租人丁，屬抵押權效力所及。\n(B) 依《民法》第 862-1 條第 1 項，抵押物之成分非依物之通常用法而分離成為獨立之動產者，仍為抵押權效力所及；D 交趾陶原黏貼於屋簷，因地震掉落而拆取後無損，即屬之。\n(C) 果實於 A 地查封前即已自果樹掉落，與《民法》第 863 條所定抵押物扣押後自抵押物分離之時點不符，非抵押權效力所及，本選項為本題答案。\n(D) 《民法》第 862 條第 3 項本文規定：「以建築物為抵押者，其附加於該建築物而不具獨立性之部分，亦為抵押權效力所及。」C 廚房為抵押權設定前所增建且不具獨立性，屬抵押權效力所及。\n【涵攝步驟】先分類：租金為法定孳息，適用《民法》第 864 條；果實為天然孳息，適用《民法》第 863 條；交趾陶為抵押物之成分分離而成之動產，適用《民法》第 862-1 條第 1 項；廚房為建築物之附加部分，適用《民法》第 862 條第 3 項。再逐一檢查各條所定之時點或性質要件，只有果實不合。\n【記憶點】孳息以扣押為界：扣押後的才算；扣押前掉下來的果實，抵押權管不到。","抵押權效力所及範圍是物權編的高頻考點，本題把四種客體一次排開。《民法》第 862 條第 1 項規定：「抵押權之效力，及於抵押物之從物與從權利。」《民法》第 862 條第 3 項本文規定：「以建築物為抵押者，其附加於該建築物而不具獨立性之部分，亦為抵押權效力所及。」《民法》第 862 條第 3 項但書規定：「但其附加部分為獨立之物，如係於抵押權設定後附加者，準用第八百七十七條之規定。」本文與但書以附加部分有無獨立性為分界：不具獨立性者一律為效力所及，具獨立性且設定後附加者則走併付拍賣的路徑。本題 C 廚房題示為不具獨立性且係設定前增建，落在本文之內。\n孳息部分要嚴格區分兩個條文。《民法》第 863 條規定：「抵押權之效力，及於抵押物扣押後自抵押物分離，而得由抵押人收取之天然孳息。」《民法》第 864 條規定：「抵押權之效力，及於抵押物扣押後抵押人就抵押物得收取之法定孳息。但抵押權人，非以扣押抵押物之事情，通知應清償法定孳息之義務人，不得與之對抗。」兩條的共同要件都是扣押之後，差別在客體與對抗要件：第 863 條的客體是分離後的天然孳息，第 864 條的客體是法定孳息，且另設通知義務作為對抗第三人的要件。本題乙已通知丁，故租金部分無礙。\n殘餘物與成分部分，《民法》第 862-1 條第 1 項規定：「抵押物滅失之殘餘物，仍為抵押權效力所及。抵押物之成分非依物之通常用法而分離成為獨立之動產者，亦同。」《民法》第 862-1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情形，抵押權人得請求占有該殘餘物或動產，並依質權之規定，行使其權利。」該條處理的是抵押物毀損滅失後價值的殘留形態，本題交趾陶因地震掉落並非依物之通常用法而分離，正是第 1 項後段所指之情形。\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以抵押權設定後始附加之獨立部分得否併付拍賣設問，其依據為《民法》第 877 條，宜一併整理。\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31],"not-retrieved",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0,"tagline":41,"hint":42},"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綜合法學(二)・民事法",[38,39],"民法","民事訴訟法","民事法 · Civil Law","民法 100 分、民事訴訟法 60 分:全考試配分最重的一卷,總則、債編、物權、親屬、繼承全部入題,民訴則圍繞管轄、當事人、證據與判決效力。","民法五編全考:總則的法律行為與時效、債編的契約類型與侵權行為、物權的所有權與擔保物權、親屬的婚姻與親子關係、繼承的應繼分與特留分,條文題與涵攝題各半。民事訴訟法以管轄、當事人適格、訴訟標的、證據法則、既判力與上訴程序為主,近年也考家事事件法與勞動事件法的特別程序。105、106 年本卷另有 12 題複選題。",[44,48,52,56,60,64],{"id":45,"number":46,"year":6,"stem":47},"law-107-s0201-033",33,"甲承租乙之土地後，有使用鄰地丙土地之必要，欲設定不動產役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49,"number":50,"year":6,"stem":51},"law-107-s0201-035",35,"甲為擔保乙的債權，將其房屋設定普通抵押權與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53,"number":54,"year":6,"stem":55},"law-107-s0201-032",32,"甲、乙、丙共有 A 地，各有應有部分三分之一。三人約定：將 A 地分為三區，分別由甲…",{"id":57,"number":58,"year":6,"stem":59},"law-107-s0201-036",36,"出質人甲為舉辦活動需要，說服質權人乙，將甲所提供為擔保丙之債務之質物暫時交付，活動結…",{"id":61,"number":62,"year":6,"stem":63},"law-107-s0201-031",31,"甲、乙共有土地一宗，面積 200 坪，應有部分各為二分之一。甲、乙口頭同意將共有土地…",{"id":65,"number":66,"year":6,"stem":67},"law-107-s0201-037",37,"甲與乙訂立租賃契約，甲將承租房屋一棟之一間出租於乙，甲依約將該房屋之一間交付於乙使用…",[],{"id":45,"number":46,"stem":70},"甲承租乙之土地後，有使用鄰地丙土地之必要，欲設定不動產役權。下列敘述，何…",{"id":49,"number":50,"stem":51},80,17894454425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