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3},["ShallowReactive",2],{"q-law-107-s0201-035":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2,"repeats":67,"prev":68,"next":70,"paperCount":72},{"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07-s0201-035",107,"107120","20180804","s0201","civil",null,35,"single","甲為擔保乙的債權，將其房屋設定普通抵押權與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16,"B":17,"C":18,"D":19},"抵押權設定後的房屋租金，應為抵押權效力所及","房屋被丙縱火燒燬一部分之後，抵押權全部均歸於消滅","房屋被丙縱火燒燬後，乙得就甲對丙的損害賠償金額，主張優先受清償","抵押物滅失後，如有殘餘物，乙不得請求占有","C","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抵押物滅失時抵押權之代位效力，以及租金與殘餘物的處理。\n【正解理由】《民法》第 881 條第 1 項規定：「抵押權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抵押物滅失而消滅。但抵押人因滅失得受賠償或其他利益者，不在此限。」《民法》第 881 條第 2 項規定：「抵押權人對於前項抵押人所得行使之賠償或其他請求權有權利質權，其次序與原抵押權同。」房屋被丙縱火燒燬，甲對丙取得損害賠償請求權，乙即就該請求權有權利質權，其次序與原抵押權相同，自得主張優先受清償。故選 C。\n【逐項排除】\n(A) 《民法》第 864 條規定：「抵押權之效力，及於抵押物扣押後抵押人就抵押物得收取之法定孳息。但抵押權人，非以扣押抵押物之事情，通知應清償法定孳息之義務人，不得與之對抗。」該條以扣押為時點，設定後而未扣押前所收取之租金並非抵押權效力所及，本選項錯誤。\n(B) 《民法》第 881 條第 4 項規定：「抵押物因毀損而得受之賠償或其他利益，準用前三項之規定。」房屋僅燒燬一部分屬毀損，抵押權並不因此全部消滅，本選項錯誤。\n(C) 依《民法》第 881 條第 1 項但書及第 2 項，乙就甲對丙之損害賠償請求權有權利質權，得主張優先受清償，本選項正確。\n(D) 《民法》第 862-1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情形，抵押權人得請求占有該殘餘物或動產，並依質權之規定，行使其權利。」抵押物滅失後如有殘餘物，乙得請求占有，本選項錯誤。\n【涵攝步驟】要件一為抵押物滅失，對應房屋遭焚燬；要件二為抵押人因滅失得受賠償或其他利益，對應甲對丙之損害賠償請求權；效果依《民法》第 881 條第 2 項，抵押權人就該請求權有權利質權且次序與原抵押權相同，故得優先受償。\n【記憶點】抵押物燒了，抵押權轉到賠償金上；殘餘物還能請求占有。","本題測驗抵押權的物上代位。《民法》第 881 條第 1 項規定：「抵押權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抵押物滅失而消滅。但抵押人因滅失得受賠償或其他利益者，不在此限。」《民法》第 881 條第 2 項規定：「抵押權人對於前項抵押人所得行使之賠償或其他請求權有權利質權，其次序與原抵押權同。」《民法》第 881 條第 3 項規定：「給付義務人因故意或重大過失向抵押人為給付者，對於抵押權人不生效力。」《民法》第 881 條第 4 項規定：「抵押物因毀損而得受之賠償或其他利益，準用前三項之規定。」\n要件拆解上，第 1 項本文宣示抵押權隨抵押物滅失而消滅，但書則把抵押人因滅失得受賠償或其他利益之情形排除在外；第 2 項再進一步說明排除後的權利型態：不是抵押權繼續存在於已不存在的標的上，而是抵押權人對代位物之請求權取得權利質權，且次序與原抵押權相同。第 3 項處理給付義務人惡意或重大過失向抵押人給付的效果，第 4 項則把毀損與滅失等同處理。本題房屋遭縱火燒燬，甲對丙取得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正是《民法》第 881 條第 1 項但書所稱之賠償。\n殘餘物部分應與代位規定併同記憶。《民法》第 862-1 條第 1 項規定：「抵押物滅失之殘餘物，仍為抵押權效力所及。抵押物之成分非依物之通常用法而分離成為獨立之動產者，亦同。」《民法》第 862-1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情形，抵押權人得請求占有該殘餘物或動產，並依質權之規定，行使其權利。」由此可知抵押物滅失後，抵押權人一方面對賠償請求權有權利質權，另一方面對殘餘物仍得請求占有，兩條路徑並行不悖，選項 D 恰好把後者否定掉。\n孳息部分，《民法》第 864 條規定：「抵押權之效力，及於抵押物扣押後抵押人就抵押物得收取之法定孳息。但抵押權人，非以扣押抵押物之事情，通知應清償法定孳息之義務人，不得與之對抗。」該條的時點要件是扣押後，選項 A 把時點提前到抵押權設定後，這是本題最容易被誤選的一個。\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以火災保險金能否作為代位物、抵押權人與其他債權人就保險金之受償次序設問，考生宜把《民法》第 881 條第 2 項關於次序與原抵押權相同之部分記牢。\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39,"tagline":40,"hint":41},"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綜合法學(二)・民事法",[37,38],"民法","民事訴訟法","民事法 · Civil Law","民法 100 分、民事訴訟法 60 分:全考試配分最重的一卷,總則、債編、物權、親屬、繼承全部入題,民訴則圍繞管轄、當事人、證據與判決效力。","民法五編全考:總則的法律行為與時效、債編的契約類型與侵權行為、物權的所有權與擔保物權、親屬的婚姻與親子關係、繼承的應繼分與特留分,條文題與涵攝題各半。民事訴訟法以管轄、當事人適格、訴訟標的、證據法則、既判力與上訴程序為主,近年也考家事事件法與勞動事件法的特別程序。105、106 年本卷另有 12 題複選題。",[43,47,51,55,59,63],{"id":44,"number":45,"year":6,"stem":46},"law-107-s0201-034",34,"甲名下有 A 地及 B 屋，甲將 A 地與 B 屋設定普通抵押權予乙，作為向乙借款之…",{"id":48,"number":49,"year":6,"stem":50},"law-107-s0201-036",36,"出質人甲為舉辦活動需要，說服質權人乙，將甲所提供為擔保丙之債務之質物暫時交付，活動結…",{"id":52,"number":53,"year":6,"stem":54},"law-107-s0201-033",33,"甲承租乙之土地後，有使用鄰地丙土地之必要，欲設定不動產役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56,"number":57,"year":6,"stem":58},"law-107-s0201-037",37,"甲與乙訂立租賃契約，甲將承租房屋一棟之一間出租於乙，甲依約將該房屋之一間交付於乙使用…",{"id":60,"number":61,"year":6,"stem":62},"law-107-s0201-032",32,"甲、乙、丙共有 A 地，各有應有部分三分之一。三人約定：將 A 地分為三區，分別由甲…",{"id":64,"number":65,"year":6,"stem":66},"law-107-s0201-038",38,"關於被詐欺而結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44,"number":45,"stem":69},"甲名下有 A 地及 B 屋，甲將 A 地與 B 屋設定普通抵押權予乙，作…",{"id":48,"number":49,"stem":71},"出質人甲為舉辦活動需要，說服質權人乙，將甲所提供為擔保丙之債務之質物暫時…",80,17894454425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