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2},["ShallowReactive",2],{"q-law-107-s0201-036":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2,"repeats":67,"prev":68,"next":69,"paperCount":71},{"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07-s0201-036",107,"107120","20180804","s0201","civil",null,36,"single","出質人甲為舉辦活動需要，說服質權人乙，將甲所提供為擔保丙之債務之質物暫時交付，活動結束後甲尚未返還該物，乙已私下說服甲之受僱人丁交回該物。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16,"B":17,"C":18,"D":19},"乙之動產質權不受影響","乙之動產質權雖消滅，但又再回復","丙得撤銷乙之動產質權","乙就該物為無權占有","D","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動產質權因返還質物而消滅，以及質權消滅後質權人對該物之占有地位。\n【正解理由】《民法》第 897 條規定：「動產質權，因質權人將質物返還於出質人或交付於債務人而消滅。返還或交付質物時，為質權繼續存在之保留者，其保留無效。」乙既將質物交付予出質人甲，其動產質權即因返還而消滅，且不因返還時有何保留而異；質權消滅後，乙自丁處取回該物並無占有之權源，對該物即為無權占有。故選 D。\n【逐項排除】\n(A) 依《民法》第 897 條，質權人將質物返還於出質人時動產質權即消滅，乙之質權自受影響，本選項錯誤。\n(B) 《民法》第 885 條第 1 項規定：「質權之設定，因供擔保之動產移轉於債權人占有而生效力。」質權之發生繫於設定行為與占有之移轉；質權既已因返還而消滅，乙私下取回占有並非新的設定行為，質權不因此回復，本選項錯誤。\n(C) 質權既已依《民法》第 897 條前段消滅，即無存在之質權可供撤銷，且丙為主債務人而非出質人，本選項錯誤。\n(D) 質權消滅後乙對該物已無占有之本權，《民法》第 767 條第 1 項規定：「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妨害其所有權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甲得本於所有權請求乙返還，可見乙係無權占有，本選項正確。\n【涵攝步驟】要件一為質權人將質物返還於出質人，對應乙應甲之請求交付質物予甲；效果為動產質權消滅；其後乙說服受僱人丁交回該物，並非基於出質人之設定行為，故乙取得占有而無本權，構成無權占有。\n【記憶點】質物一還出去，質權就沒了；偷偷拿回來也只是無權占有。","動產質權以占有質物為其存續要件，這一點在條文中有多處呼應。《民法》第 884 條規定：「稱動產質權者，謂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或第三人移轉占有而供其債權擔保之動產，得就該動產賣得價金優先受償之權。」《民法》第 885 條第 1 項規定：「質權之設定，因供擔保之動產移轉於債權人占有而生效力。」《民法》第 885 條第 2 項規定：「質權人不得使出質人或債務人代自己占有質物。」由這三條可知，占有之移轉不僅是設定的生效要件，也是質權對外表彰其存在的公示方法，因此立法者不容許以占有改定的方式設定動產質權。\n與之相對應的消滅規定是《民法》第 897 條規定：「動產質權，因質權人將質物返還於出質人或交付於債務人而消滅。返還或交付質物時，為質權繼續存在之保留者，其保留無效。」該條後段特別把繼續存在之保留宣告為無效，用意在杜絕當事人以約定架空占有的公示功能。本題乙受甲說服而將質物暫時交付，縱使雙方有意保留質權，該保留亦不生效力，質權於返還時即歸消滅。\n另一條同族規定是《民法》第 898 條規定：「質權人喪失其質物之占有，於二年內未請求返還者，其動產質權消滅。」該條處理的是非基於質權人意思而喪失占有的情形，其效果是給予二年的回復期間；與《民法》第 897 條之自願返還不同，兩者的分辨點在於占有之喪失是否出於質權人的意思。本題乙係主動交付，屬《民法》第 897 條之射程，不能援用《民法》第 898 條主張質權尚存。\n善意取得部分，《民法》第 886 條規定：「動產之受質人占有動產，而受關於占有規定之保護者，縱出質人無處分其質物之權利，受質人仍取得其質權。」該條是質權的善意取得，其前提仍是有一個設定行為存在。本題乙自受僱人丁處取回質物，並非與有處分權人為新的質權設定，自無該條之適用。\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以質權人將質物出租於出質人，或質物由第三人保管等變形設問，考點都落在占有是否仍在質權人手中。\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39,"tagline":40,"hint":41},"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綜合法學(二)・民事法",[37,38],"民法","民事訴訟法","民事法 · Civil Law","民法 100 分、民事訴訟法 60 分:全考試配分最重的一卷,總則、債編、物權、親屬、繼承全部入題,民訴則圍繞管轄、當事人、證據與判決效力。","民法五編全考:總則的法律行為與時效、債編的契約類型與侵權行為、物權的所有權與擔保物權、親屬的婚姻與親子關係、繼承的應繼分與特留分,條文題與涵攝題各半。民事訴訟法以管轄、當事人適格、訴訟標的、證據法則、既判力與上訴程序為主,近年也考家事事件法與勞動事件法的特別程序。105、106 年本卷另有 12 題複選題。",[43,47,51,55,59,63],{"id":44,"number":45,"year":6,"stem":46},"law-107-s0201-035",35,"甲為擔保乙的債權，將其房屋設定普通抵押權與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48,"number":49,"year":6,"stem":50},"law-107-s0201-037",37,"甲與乙訂立租賃契約，甲將承租房屋一棟之一間出租於乙，甲依約將該房屋之一間交付於乙使用…",{"id":52,"number":53,"year":6,"stem":54},"law-107-s0201-034",34,"甲名下有 A 地及 B 屋，甲將 A 地與 B 屋設定普通抵押權予乙，作為向乙借款之…",{"id":56,"number":57,"year":6,"stem":58},"law-107-s0201-038",38,"關於被詐欺而結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60,"number":61,"year":6,"stem":62},"law-107-s0201-033",33,"甲承租乙之土地後，有使用鄰地丙土地之必要，欲設定不動產役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64,"number":65,"year":6,"stem":66},"law-107-s0201-039",39,"甲是乙的媽媽的舅舅的女兒的兒子，請問甲、乙之間是什麼親系親等？",[],{"id":44,"number":45,"stem":46},{"id":48,"number":49,"stem":70},"甲與乙訂立租賃契約，甲將承租房屋一棟之一間出租於乙，甲依約將該房屋之一間…",80,17894454425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