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1},["ShallowReactive",2],{"q-law-107-s0201-039":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2,"repeats":67,"prev":68,"next":69,"paperCount":70},{"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07-s0201-039",107,"107120","20180804","s0201","civil",null,39,"single","甲是乙的媽媽的舅舅的女兒的兒子，請問甲、乙之間是什麼親系親等？",{"A":16,"B":17,"C":18,"D":19},"旁系姻親五親等","旁系姻親六親等","旁系血親五親等","旁系血親六親等","D","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旁系血親之認定與親等之計算，即《民法》第 967 條與第 968 條之適用。\n【正解理由】《民法》第 967 條第 2 項規定：「稱旁系血親者，謂非直系血親，而與己身出於同源之血親。」《民法》第 968 條規定：「血親親等之計算，直系血親，從己身上下數，以一世為一親等；旁系血親，從己身數至同源之直系血親，再由同源之直系血親，數至與之計算親等之血親，以其總世數為親等之數。」甲與乙均由乙之外曾祖父母所出，屬同源之血親而非直系，故為旁系血親；自乙上數至外曾祖父母為三世，再自外曾祖父母下數至媽媽之舅舅為一世、其女兒為二世、甲為三世，合計六親等。故選 D。\n【逐項排除】\n(A) 甲與乙係因血緣而與同一祖先相連，並非因婚姻而生之親屬，不符《民法》第 969 條所定之姻親概念，且親等亦非五親等，本選項錯誤。\n(B) 甲、乙間為血親而非姻親，雖親等計算為六，仍非旁系姻親，本選項錯誤。\n(C) 甲、乙固為旁系血親，惟依《民法》第 968 條所定之計算方法，其總世數為六而非五，本選項錯誤。\n(D) 甲、乙為旁系血親，且依《民法》第 968 條計算之總世數為六，本選項正確。\n【涵攝步驟】第一步依《民法》第 967 條第 2 項判斷親系：媽媽的舅舅是外祖母之兄弟，與乙同源於外曾祖父母，其女兒與外孫亦然，故甲為乙之旁系血親。第二步依《民法》第 968 條計算親等：乙至母一世、至外祖母二世、至外曾祖父母三世；再由外曾祖父母下數，至媽媽之舅舅四、至其女兒五、至甲六。\n【記憶點】旁系血親數到同源再數回來；上三世下三世，就是六親等。","親等計算題的解法完全依附條文。《民法》第 967 條第 1 項規定：「稱直系血親者，謂己身所從出或從己身所出之血親。」《民法》第 967 條第 2 項規定：「稱旁系血親者，謂非直系血親，而與己身出於同源之血親。」《民法》第 968 條規定：「血親親等之計算，直系血親，從己身上下數，以一世為一親等；旁系血親，從己身數至同源之直系血親，再由同源之直系血親，數至與之計算親等之血親，以其總世數為親等之數。」\n要件拆解上，《民法》第 967 條第 2 項界定旁系血親須具備兩個條件：其一，非直系；其二，與己身出於同源。《民法》第 968 條後段則把旁系親等的計算拆成兩段路程：先由己身上行至同源之直系血親，再由該同源者下行至對造，兩段世數相加。本題的關鍵在於正確找出同源者。題目所給的鏈條是乙之母親的舅舅的女兒的兒子，而舅舅是母親的兄弟，因此媽媽的舅舅就是乙外祖母的兄弟；外祖母與其兄弟的同源者是乙的外曾祖父母。找到同源者之後，上行段為母、外祖母、外曾祖父母共三世，下行段為媽媽的舅舅、其女兒、甲共三世，合計六世。\n姻親部分要一併辨明。《民法》第 969 條規定：「稱姻親者，謂血親之配偶、配偶之血親及配偶之血親之配偶。」《民法》第 970 條規定：「姻親之親系及親等之計算如左：一、血親之配偶，從其配偶之親系及親等。二、配偶之血親，從其與配偶之親系及親等。三、配偶之血親之配偶，從其與配偶之親系及親等。」本題的鏈條中每一個環節都是女兒、兒子或舅舅，全部是血緣連結，未經任何婚姻關係跨接，因此不可能落入第 969 條的三種姻親型態，選項 A、B 一開始就可以排除。\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以《民法》第 983 條之近親結婚限制、第 1114 條之扶養義務範圍或第 1138 條之繼承順序為題幹，要求先算出親等再判斷法律效果；也常以表兄弟姊妹之親等（旁系血親四親等）作為基準題型延伸。另《民法》第 971 條規定：「姻親關係，因離婚而消滅；結婚經撤銷者亦同。」則是姻親特有的消滅原因，血親關係並無對應規定。\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39,"tagline":40,"hint":41},"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綜合法學(二)・民事法",[37,38],"民法","民事訴訟法","民事法 · Civil Law","民法 100 分、民事訴訟法 60 分:全考試配分最重的一卷,總則、債編、物權、親屬、繼承全部入題,民訴則圍繞管轄、當事人、證據與判決效力。","民法五編全考:總則的法律行為與時效、債編的契約類型與侵權行為、物權的所有權與擔保物權、親屬的婚姻與親子關係、繼承的應繼分與特留分,條文題與涵攝題各半。民事訴訟法以管轄、當事人適格、訴訟標的、證據法則、既判力與上訴程序為主,近年也考家事事件法與勞動事件法的特別程序。105、106 年本卷另有 12 題複選題。",[43,47,51,55,59,63],{"id":44,"number":45,"year":6,"stem":46},"law-107-s0201-038",38,"關於被詐欺而結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48,"number":49,"year":6,"stem":50},"law-107-s0201-040",40,"下列關於「處分」問題之敘述，何者錯誤？",{"id":52,"number":53,"year":6,"stem":54},"law-107-s0201-037",37,"甲與乙訂立租賃契約，甲將承租房屋一棟之一間出租於乙，甲依約將該房屋之一間交付於乙使用…",{"id":56,"number":57,"year":6,"stem":58},"law-107-s0201-041",41,"法定財產制中，有關夫妻財產所有權之歸屬，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60,"number":61,"year":6,"stem":62},"law-107-s0201-036",36,"出質人甲為舉辦活動需要，說服質權人乙，將甲所提供為擔保丙之債務之質物暫時交付，活動結…",{"id":64,"number":65,"year":6,"stem":66},"law-107-s0201-042",42,"甲男與乙女為夫妻，後來經法院判決離婚確定，甲遂與丙女結婚，惟甲、乙上開離婚判決在甲、…",[],{"id":44,"number":45,"stem":46},{"id":48,"number":49,"stem":50},80,17894454425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