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1},["ShallowReactive",2],{"q-law-107-s0201-040":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2,"repeats":67,"prev":68,"next":69,"paperCount":70},{"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07-s0201-040",107,"107120","20180804","s0201","civil",null,40,"single","下列關於「處分」問題之敘述，何者錯誤？",{"A":16,"B":17,"C":18,"D":19},"監護人代理受監護人處分不動產，非經法院許可，不生效力","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特有財產，非為子女之利益，不得處分","夫妻選用共同財產制者，夫妻之一方，對於自己之特有財產為處分時，應得他方之同意","受輔助宣告之人為汽車之處分或設定負擔，應經輔助人之同意","C","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監護、親權、夫妻財產制與輔助宣告四種情形下處分行為所受之限制。\n【正解理由】本題問錯誤者。《民法》第 1031-1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所定之特有財產，適用關於分別財產制之規定。」共同財產制之下，夫或妻之特有財產既依該項適用分別財產制之規定，其管理處分即不受共同財產處分規定之拘束；而《民法》第 1033 條第 1 項規定：「夫妻之一方，對於共同財產為處分時，應得他方之同意。」該項所定之同意要件，其客體為共同財產。選項 C 把同意要件擴張到特有財產，敘述錯誤。故選 C。\n【逐項排除】\n(A) 《民法》第 1101 條第 2 項柱句規定：「監護人為下列行為，非經法院許可，不生效力：」《民法》第 1101 條第 2 項第 1 款規定：「一、代理受監護人購置或處分不動產。」本選項與該款相符，敘述正確。\n(B) 《民法》第 1088 條第 2 項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特有財產，有使用、收益之權。但非為子女之利益，不得處分之。」本選項與該項但書相符，敘述正確。\n(C) 依《民法》第 1033 條第 1 項，須得他方同意者為共同財產之處分；特有財產依《民法》第 1031-1 條第 2 項適用分別財產制之規定，本選項敘述錯誤，為本題答案。\n(D) 《民法》第 15-2 條第 1 項第 5 款規定：「五、為不動產、船舶、航空器、汽車或其他重要財產之處分、設定負擔、買賣、租賃或借貸。」汽車之處分或設定負擔該當該款，應經輔助人同意，本選項正確。\n【涵攝步驟】先分類四個選項的法律關係：A 為監護關係、B 為親權關係、C 為夫妻財產制、D 為輔助宣告。再各自對照條文：A 落在《民法》第 1101 條第 2 項第 1 款、B 落在《民法》第 1088 條第 2 項但書、D 落在《民法》第 15-2 條第 1 項第 5 款，三者皆相符；C 則因特有財產依《民法》第 1031-1 條第 2 項另有適用而不合。\n【記憶點】共同財產才要他方同意；特有財產走分別財產制那一套。","本題把四個不同法律關係中的處分限制放在一起比較，宜逐條建立座標。《民法》第 1101 條第 1 項規定：「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使用、代為或同意處分。」《民法》第 1101 條第 2 項柱句規定：「監護人為下列行為，非經法院許可，不生效力：」《民法》第 1101 條第 2 項第 1 款規定：「一、代理受監護人購置或處分不動產。」《民法》第 1101 條第 2 項第 2 款規定：「二、代理受監護人，就供其居住之建築物或其基地出租、供他人使用或終止租賃。」第 1 項是實體上的目的拘束，第 2 項則加上程序上的法院許可，且其效果為不生效力，考題常在此測驗效力態樣。\n親權部分，《民法》第 1088 條第 1 項規定：「未成年子女之特有財產，由父母共同管理。」《民法》第 1088 條第 2 項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特有財產，有使用、收益之權。但非為子女之利益，不得處分之。」本項本文賦予父母使用收益權，但書則限制處分權，兩者要一起讀，只記本文會誤以為父母有完整的處分權能。\n夫妻財產制部分是本題的關鍵。《民法》第 1031-1 條第 1 項柱句規定：「左列財產為特有財產：」《民法》第 1031-1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一、專供夫或妻個人使用之物。」《民法》第 1031-1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二、夫或妻職業上必需之物。」《民法》第 1031-1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三、夫或妻所受之贈物，經贈與人以書面聲明為其特有財產者。」《民法》第 1031-1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所定之特有財產，適用關於分別財產制之規定。」第 2 項是一個轉介規定：即使夫妻選用共同財產制，特有財產仍走分別財產制那一套。與之對照者為《民法》第 1033 條第 1 項規定：「夫妻之一方，對於共同財產為處分時，應得他方之同意。」《民法》第 1033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同意之欠缺，不得對抗第三人。但第三人已知或可得而知其欠缺，或依情形，可認為該財產屬於共同財產者，不在此限。」第 1033 條的客體限於共同財產，選項 C 把它擴張到特有財產，正是命題者設下的陷阱。\n輔助宣告部分，《民法》第 15-2 條第 1 項柱句規定：「受輔助宣告之人為下列行為時，應經輔助人同意。但純獲法律上利益，或依其年齡及身分、日常生活所必需者，不在此限：」《民法》第 15-2 條第 1 項第 5 款規定：「五、為不動產、船舶、航空器、汽車或其他重要財產之處分、設定負擔、買賣、租賃或借貸。」該款把汽車與不動產、船舶、航空器並列，是條文中少見的明文舉例，考題極常直接照抄。\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39,"tagline":40,"hint":41},"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綜合法學(二)・民事法",[37,38],"民法","民事訴訟法","民事法 · Civil Law","民法 100 分、民事訴訟法 60 分:全考試配分最重的一卷,總則、債編、物權、親屬、繼承全部入題,民訴則圍繞管轄、當事人、證據與判決效力。","民法五編全考:總則的法律行為與時效、債編的契約類型與侵權行為、物權的所有權與擔保物權、親屬的婚姻與親子關係、繼承的應繼分與特留分,條文題與涵攝題各半。民事訴訟法以管轄、當事人適格、訴訟標的、證據法則、既判力與上訴程序為主,近年也考家事事件法與勞動事件法的特別程序。105、106 年本卷另有 12 題複選題。",[43,47,51,55,59,63],{"id":44,"number":45,"year":6,"stem":46},"law-107-s0201-039",39,"甲是乙的媽媽的舅舅的女兒的兒子，請問甲、乙之間是什麼親系親等？",{"id":48,"number":49,"year":6,"stem":50},"law-107-s0201-041",41,"法定財產制中，有關夫妻財產所有權之歸屬，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52,"number":53,"year":6,"stem":54},"law-107-s0201-038",38,"關於被詐欺而結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56,"number":57,"year":6,"stem":58},"law-107-s0201-042",42,"甲男與乙女為夫妻，後來經法院判決離婚確定，甲遂與丙女結婚，惟甲、乙上開離婚判決在甲、…",{"id":60,"number":61,"year":6,"stem":62},"law-107-s0201-037",37,"甲與乙訂立租賃契約，甲將承租房屋一棟之一間出租於乙，甲依約將該房屋之一間交付於乙使用…",{"id":64,"number":65,"year":6,"stem":66},"law-107-s0201-043",43,"甲男於民國 102 年 1 月 1 日死亡，下列何種行為於甲男死後所為，仍得發生法律…",[],{"id":44,"number":45,"stem":46},{"id":48,"number":49,"stem":50},80,17894454425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