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4},["ShallowReactive",2],{"q-law-107-s0201-044":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3,"repeats":68,"prev":69,"next":71,"paperCount":73},{"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07-s0201-044",107,"107120","20180804","s0201","civil",null,44,"single","甲、乙結婚生子戊，與甲之父母丙、丁同住，某日甲、乙兩人開車赴宴同時發生車禍，意外雙亡。甲、乙死亡時，戊 10 歲，甲、乙生前並未指定監護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16,"B":17,"C":18,"D":19},"甲、乙死亡後，應由與同住之祖父母丙、丁為戊之監護人","丙、丁為監護人之後，開始為戊管理財產時，應會同親屬會議所指定之人，開具財產清冊","若丙、丁為戊執行財產上之監護有過失時，並造成戊受有損害，由於丙、丁為戊之祖父母，所以對戊不用負損害賠償責任","由於丙、丁為戊之祖父母，所以丙、丁不得針對監護事務請求報酬","A","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父母雙亡而未指定監護人時的法定監護順序，以及監護人的權利義務。\n【正解理由】《民法》第 1094 條第 1 項柱句規定：「父母均不能行使、負擔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或父母死亡而無遺囑指定監護人，或遺囑指定之監護人拒絕就職時，依下列順序定其監護人：」《民法》第 1094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一、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甲、乙雙亡且未指定監護人，與戊同住的祖父母丙、丁依該款為第一順序監護人。故選 A。\n【逐項排除】\n(A) 正確。依《民法》第 1094 條第 1 項第 1 款，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為第一順序法定監護人，丙、丁與戊同住。\n(B) 錯誤。《民法》第 1094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監護人，應於知悉其為監護人後十五日內，將姓名、住所報告法院，並應申請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指派人員會同開具財產清冊。」會同開具清冊的人由地方政府指派，不是親屬會議指定。\n(C) 錯誤。《民法》第 184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該項未就親屬身分設任何除外，丙、丁執行監護有過失而致戊受損害者仍負賠償責任。《民法》第 1107 條第 4 項規定：「新監護人、受監護人或其繼承人對於前項結算書未為承認前，原監護人不得免其責任。」\n(D) 錯誤。《民法》第 1104 條規定：「監護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法院按其勞力及受監護人之資力酌定之。」祖父母任監護人亦同。\n【涵攝步驟】要件一，父母死亡而無遺囑指定監護人。要件二，受監護人為未成年人，戊 10 歲。要件三，依《民法》第 1094 條第 1 項所定順序，丙、丁是與戊同居的祖父母，落在該項第 1 款。要件四，後續事項分落清冊、責任與報酬三格，(B)、(C)、(D) 各錯一格。\n【記憶點】與未成年人同居的祖父母是法定監護第一順序；當上監護人之後，報酬與責任都照監護人算。","《民法》第 1094 條是民國 97 年成年監護新制修正的一部分。修正前的條文把親屬會議放在法定監護的結構裡，修正後改為由法院選定，並把監護順序精簡為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與未成年人同居之兄姊、不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三款。本題適用的版本已是修正後的條文，所以 (B) 把會同開具財產清冊的人寫成親屬會議所指定之人，在條文上找不到依據。\n要件拆解上，《民法》第 1094 條第 1 項柱句設了三種啟動事由：父母均不能行使負擔權利義務、父母死亡而無遺囑指定監護人、遺囑指定之監護人拒絕就職。本題落在第二種。順序條款的關鍵字是同居，祖父母之間也因此分成同居與不同居兩個順序，命題者常把同居二字抽掉來製造誘答。《民法》第 1094 條第 3 項另設補充機制，未能依第 1 項順序定監護人時，由法院依聲請為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選定監護人；《民法》第 1094 條第 5 項規定：「未成年人無第一項之監護人，於法院依第三項為其選定確定前，由當地社會福利主管機關為其監護人。」使監護不致中斷。\n財產監護的程序在《民法》第 1099 條第 1 項規定：「監護開始時，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應依規定會同遺囑指定、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指派或法院指定之人，於二個月內開具財產清冊，並陳報法院。」《民法》第 1099 條之 1 規定：「於前條之財產清冊開具完成並陳報法院前，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僅得為管理上必要之行為。」這兩條把清冊完成前的權限壓到管理上必要的範圍，是本題 (B) 的真正戰場。\n責任與報酬一側，《民法》第 1103 條第 1 項規定：「受監護人之財產，由監護人管理。執行監護職務之必要費用，由受監護人之財產負擔。」《民法》第 1104 條再給監護人報酬請求權，報酬數額由法院按勞力與受監護人資力酌定，條文並未把親屬排除在外。監護關係終止時，《民法》第 1107 條第 4 項規定：「新監護人、受監護人或其繼承人對於前項結算書未為承認前，原監護人不得免其責任。」可見立法者對監護人的責任是加重而非減輕，親屬身分不構成免責事由，(C) 的推論方向因此相反。\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31],"not-retrieved",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0,"tagline":41,"hint":42},"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綜合法學(二)・民事法",[38,39],"民法","民事訴訟法","民事法 · Civil Law","民法 100 分、民事訴訟法 60 分:全考試配分最重的一卷,總則、債編、物權、親屬、繼承全部入題,民訴則圍繞管轄、當事人、證據與判決效力。","民法五編全考:總則的法律行為與時效、債編的契約類型與侵權行為、物權的所有權與擔保物權、親屬的婚姻與親子關係、繼承的應繼分與特留分,條文題與涵攝題各半。民事訴訟法以管轄、當事人適格、訴訟標的、證據法則、既判力與上訴程序為主,近年也考家事事件法與勞動事件法的特別程序。105、106 年本卷另有 12 題複選題。",[44,48,52,56,60,64],{"id":45,"number":46,"year":6,"stem":47},"law-107-s0201-043",43,"甲男於民國 102 年 1 月 1 日死亡，下列何種行為於甲男死後所為，仍得發生法律…",{"id":49,"number":50,"year":6,"stem":51},"law-107-s0201-045",45,"甲、乙兩人結婚時皆白手起家，結婚時兩人皆無任何財產。結婚前後兩人從未約定夫妻財產制。…",{"id":53,"number":54,"year":6,"stem":55},"law-107-s0201-042",42,"甲男與乙女為夫妻，後來經法院判決離婚確定，甲遂與丙女結婚，惟甲、乙上開離婚判決在甲、…",{"id":57,"number":58,"year":6,"stem":59},"law-107-s0201-046",46,"下列有關概括繼承有限責任之敘述，何者錯誤？",{"id":61,"number":62,"year":6,"stem":63},"law-107-s0201-041",41,"法定財產制中，有關夫妻財產所有權之歸屬，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65,"number":66,"year":6,"stem":67},"law-107-s0201-047",47,"被繼承人甲死亡時，遺產有 A 地、B 車、在 C 銀行的存款 100 萬元。繼承人為…",[],{"id":45,"number":46,"stem":70},"甲男於民國 102 年 1 月 1 日死亡，下列何種行為於甲男死後所為，…",{"id":49,"number":50,"stem":72},"甲、乙兩人結婚時皆白手起家，結婚時兩人皆無任何財產。結婚前後兩人從未約定…",80,17894454425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