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3},["ShallowReactive",2],{"q-law-107-s0201-045":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3,"repeats":68,"prev":69,"next":71,"paperCount":72},{"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07-s0201-045",107,"107120","20180804","s0201","civil",null,45,"single","甲、乙兩人結婚時皆白手起家，結婚時兩人皆無任何財產。結婚前後兩人從未約定夫妻財產制。結婚 10 年後甲死亡，當時甲名下藉由婚後的勞力賺取，累積有 170 萬元財產，乙名下則藉由婚後的勞力賺取累積有 30 萬元財產。兩人並育有子女 A、B、C，甲死亡時其父母丙、丁皆健在。甲遺留下之170 萬元如何分配？",{"A":16,"B":17,"C":18,"D":19},"乙、A、B、C 各 42.5 萬元","乙 70 萬元，A、B、C、丙、丁各 20 萬元","乙 95 萬元，A、B、C 各 25 萬元","乙 85 萬元，丙、丁各 42.5 萬元","C","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配偶死亡時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與遺產繼承的先後順序。\n【正解理由】甲乙結婚前後從未約定夫妻財產制，依《民法》第 1005 條適用法定財產制。甲死亡使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民法》第 1030 條之 1 第 1 項本文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甲的婚後財產 170 萬元與乙的婚後財產 30 萬元，差額 140 萬元平均分配，乙先取得 70 萬元。甲的遺產因此只剩 100 萬元，由配偶乙與子女 A、B、C 四人均分，各得 25 萬元，乙合計 95 萬元。故選 C。\n【逐項排除】\n(A) 錯誤。該選項把 170 萬元直接由乙與 A、B、C 四人均分，漏掉《民法》第 1030 條之 1 第 1 項本文所定的剩餘財產差額分配這一層。\n(B) 錯誤。甲有子女 A、B、C，父母丙、丁屬後順序繼承人，不與第一順序的直系血親卑親屬同時繼承，該選項讓丙、丁分得遺產並不正確。\n(C) 正確。乙先依《民法》第 1030 條之 1 第 1 項本文取得差額之半數 70 萬元，再與 A、B、C 四人均分剩餘的 100 萬元各 25 萬元，乙共 95 萬元。\n(D) 錯誤。該選項既把乙可取得的差額算成 85 萬元，又讓丙、丁與乙同時分配；甲的直系血親卑親屬存在時，父母不參與分配。\n【涵攝步驟】要件一，未約定夫妻財產制，依《民法》第 1005 條適用法定財產制。要件二，法定財產制關係因甲死亡而消滅，依《民法》第 1030 條之 1 第 1 項本文計算雙方現存婚後財產的差額：170 萬元減 30 萬元等於 140 萬元，平均分配後乙得 70 萬元。要件三，差額分配先於繼承，甲的遺產是 170 萬元扣除 70 萬元後的 100 萬元。要件四，配偶與第一順序繼承人同為繼承時應繼分均等，四人各 25 萬元，乙合計 95 萬元。\n【記憶點】配偶先拿剩餘財產差額的一半，剩下的才是遺產。","《民法》第 1030 條之 1 是民國 74 年增訂、91 年移入法定財產制、並於 101 年再修正的條文。本題適用的版本在第 1 項本文後接兩款除外財產，《民法》第 1030 條之 1 第 1 項第 1 款規定：「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民法》第 1030 條之 1 第 1 項第 2 款規定：「二、慰撫金。」本題甲、乙名下的財產都明寫是婚後以勞力賺取，兩款除外事由都不發生，差額就是 170 萬元與 30 萬元之差。\n要件拆解上，該項本文有四個要件：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現存的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差額平均分配。本題把每個要件都簡化到最乾淨的狀態：結婚時雙方皆無財產，婚前財產為零；財產全部來自婚後勞力，全額都是婚後財產；題目未提債務，扣除項為零。命題者真正要測的是考生會不會漏掉這一層，而 (A) 就是留給漏掉它的人。\n《民法》第 1030 條之 1 第 2 項規定：「依前項規定，平均分配顯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民法》第 1030 條之 1 第 3 項規定：「第一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本題未提顯失公平的情事，也未涉及請求權的讓與或繼承，兩項都不發生作用，但它們是同一條最常見的延伸考法；《民法》第 1030 條之 1 第 4 項另設二年與五年的時效規定，也常被單獨命題。\n繼承一側的計算順序則是先確定遺產範圍再定應繼分。本題的繼承人是配偶乙與子女 A、B、C 四人，父母丙、丁因有第一順序的直系血親卑親屬存在而不參與；四人的應繼分均等，平分 100 萬元各得 25 萬元，再把乙的 70 萬元差額加回來，就是 (C) 的 95 萬元。這個兩階段的算式，是本題唯一的正解路徑。另可一併記住《民法》第 1030 條之 3 第 1 項本文規定：「夫或妻為減少他方對於剩餘財產之分配，而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前五年內處分其婚後財產者，應將該財產追加計算，視為現存之婚後財產。」它防的是一方在婚姻將盡時掏空婚後財產，與本題的基本算式屬同一組；本題沒有這類處分，所以差額直接以名下現存的婚後財產計算。\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31],"not-retrieved",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0,"tagline":41,"hint":42},"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綜合法學(二)・民事法",[38,39],"民法","民事訴訟法","民事法 · Civil Law","民法 100 分、民事訴訟法 60 分:全考試配分最重的一卷,總則、債編、物權、親屬、繼承全部入題,民訴則圍繞管轄、當事人、證據與判決效力。","民法五編全考:總則的法律行為與時效、債編的契約類型與侵權行為、物權的所有權與擔保物權、親屬的婚姻與親子關係、繼承的應繼分與特留分,條文題與涵攝題各半。民事訴訟法以管轄、當事人適格、訴訟標的、證據法則、既判力與上訴程序為主,近年也考家事事件法與勞動事件法的特別程序。105、106 年本卷另有 12 題複選題。",[44,48,52,56,60,64],{"id":45,"number":46,"year":6,"stem":47},"law-107-s0201-044",44,"甲、乙結婚生子戊，與甲之父母丙、丁同住，某日甲、乙兩人開車赴宴同時發生車禍，意外雙亡…",{"id":49,"number":50,"year":6,"stem":51},"law-107-s0201-046",46,"下列有關概括繼承有限責任之敘述，何者錯誤？",{"id":53,"number":54,"year":6,"stem":55},"law-107-s0201-043",43,"甲男於民國 102 年 1 月 1 日死亡，下列何種行為於甲男死後所為，仍得發生法律…",{"id":57,"number":58,"year":6,"stem":59},"law-107-s0201-047",47,"被繼承人甲死亡時，遺產有 A 地、B 車、在 C 銀行的存款 100 萬元。繼承人為…",{"id":61,"number":62,"year":6,"stem":63},"law-107-s0201-042",42,"甲男與乙女為夫妻，後來經法院判決離婚確定，甲遂與丙女結婚，惟甲、乙上開離婚判決在甲、…",{"id":65,"number":66,"year":6,"stem":67},"law-107-s0201-048",48,"甲男、乙女為夫妻，有子女丙、丁、戊三人。甲生前因丙結婚給與 50 萬元；因丁結婚給與…",[],{"id":45,"number":46,"stem":70},"甲、乙結婚生子戊，與甲之父母丙、丁同住，某日甲、乙兩人開車赴宴同時發生車…",{"id":49,"number":50,"stem":51},80,17894454425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