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4},["ShallowReactive",2],{"q-law-107-s0201-047":3},{"question":4,"paper":34,"subjectMeta":11,"related":44,"repeats":69,"prev":70,"next":71,"paperCount":73},{"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3},"law-107-s0201-047",107,"107120","20180804","s0201","civil",null,47,"single","被繼承人甲死亡時，遺產有 A 地、B 車、在 C 銀行的存款 100 萬元。繼承人為成年子女乙、丙、丁共三人，尚未完成遺產分割。設下述之第三人戊為惡意（知悉遺產繼承人為乙、丙、丁三人），乙、丙共同所為之下列行為，何者立即確定有效？",{"A":16,"B":17,"C":18,"D":19},"將 A 地出售予第三人戊，並移轉 A 地所有權予戊","將 B 車出售予第三人戊，並移轉 B 車所有權予戊","提領 C 銀行內的存款 100 萬元","將各自對遺產三分之一之應繼分出售予第三人戊，使遺產為丁、戊共有","A","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遺產分割前繼承人對遺產的公同共有關係，以及部分繼承人處分遺產中個別標的的效力。\n【正解理由】《民法》第 1151 條規定：「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乙、丙、丁對 A 地、B 車與存款都是公同共有，處分原則上須全體同意。A 地不同：共有土地及建築改良物的處分，《土地法》另設有多數決的特別規定，並及於公同共有，乙、丙是三名共有人中的二人，其出售與移轉因而立即確定有效。故選 A。\n【逐項排除】\n(A) 正確。A 地是土地，其處分得依《土地法》關於共有不動產處分的多數決規定為之，乙、丙二人所為的出售與移轉立即確定有效。\n(B) 錯誤。B 車是動產，不在前述多數決規定的範圍內；依《民法》第 1151 條，B 車為三人公同共有，乙、丙二人的處分欠缺丁的同意，且戊為惡意，無從主張善意受讓的保護。\n(C) 錯誤。對 C 銀行的存款債權依《民法》第 1151 條同為三人公同共有，乙、丙二人提領 100 萬元是對公同共有債權的處分，欠缺丁的同意。\n(D) 錯誤。乙、丙出售的是各自的應繼分，標的是公同共有關係中的潛在份額，依《民法》第 1151 條的結構，不因二人的買賣而立即改成丁、戊共有。\n【涵攝步驟】要件一，繼承人有數人且尚未分割遺產，依《民法》第 1151 條成立公同共有。要件二，處分人是三人中的二人，未得全體同意。要件三，標的性質決定有無多數決的特別規定可用：A 地是土地，B 車、存款債權與應繼分都不是。要件四，戊為惡意，善意受讓的保護不發生。\n【記憶點】遺產在分割前是公同共有，處分原則上要三個人一起；土地另有多數決的特別規定，是本題唯一的例外。","本題的法律關係分成兩層。第一層是《民法》第 1151 條所建立的公同共有：繼承開始後到遺產分割前，全體繼承人對遺產全部公同共有，而不是對個別標的各有三分之一的應有部分。這一層決定了乙、丙二人對 A 地、B 車與存款的處分，都屬於未得全體公同共有人同意的處分，原則上效力不確定。\n第二層是處分效力的例外。共有不動產的處分，《土地法》就共有土地及建築改良物設有多數決的特別規定，並及於公同共有的情形，其立法目的在打破少數共有人對不動產利用的僵局。考生複習時要記得的是：動產、債權與應繼分都不在這個特別規定的射程內，所以 (B)、(C)、(D) 回到全體同意的原則；而這個制度的多數決門檻，是本題真正的複習重點。\n與本題相鄰而容易混淆的是應繼分的性質。《民法》第 1144 條柱句規定：「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民法》第 1144 條第 1 款規定：「一、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這一條處理的是分割時的計算比例，而不是物權法上的應有部分。應繼分不能等同於共有物的應有部分，所以乙、丙把各自的應繼分出售，不會像共有人處分應有部分那樣立即使第三人取得共有人地位，這正是 (D) 的陷阱所在。\n還要注意受讓人主觀狀態在本題的位置。題目特別設定戊為惡意，目的是把善意受讓的討論先排除：B 車若由無處分權人讓與，受讓人須為善意才可能受保護，而戊知悉繼承人為乙、丙、丁三人，保護的前提不存在。(A) 之所以成立，靠的不是戊的善意，而是共有不動產處分的多數決規定，這是本題最需要分辨清楚的一步。最後要提醒的是，本題問的是何者立即確定有效，而不是何者有效；未得全體同意的處分並非自始確定無效，其效力是否確定，仍取決於其他公同共有人事後的態度。\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low",[31,32],"outside-corpus","needs-practice-view",true,{"code":9,"slug":10,"name":35,"tag":36,"label":37,"subjects":38,"kicker":41,"tagline":42,"hint":43},"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綜合法學(二)・民事法",[39,40],"民法","民事訴訟法","民事法 · Civil Law","民法 100 分、民事訴訟法 60 分:全考試配分最重的一卷,總則、債編、物權、親屬、繼承全部入題,民訴則圍繞管轄、當事人、證據與判決效力。","民法五編全考:總則的法律行為與時效、債編的契約類型與侵權行為、物權的所有權與擔保物權、親屬的婚姻與親子關係、繼承的應繼分與特留分,條文題與涵攝題各半。民事訴訟法以管轄、當事人適格、訴訟標的、證據法則、既判力與上訴程序為主,近年也考家事事件法與勞動事件法的特別程序。105、106 年本卷另有 12 題複選題。",[45,49,53,57,61,65],{"id":46,"number":47,"year":6,"stem":48},"law-107-s0201-046",46,"下列有關概括繼承有限責任之敘述，何者錯誤？",{"id":50,"number":51,"year":6,"stem":52},"law-107-s0201-048",48,"甲男、乙女為夫妻，有子女丙、丁、戊三人。甲生前因丙結婚給與 50 萬元；因丁結婚給與…",{"id":54,"number":55,"year":6,"stem":56},"law-107-s0201-045",45,"甲、乙兩人結婚時皆白手起家，結婚時兩人皆無任何財產。結婚前後兩人從未約定夫妻財產制。…",{"id":58,"number":59,"year":6,"stem":60},"law-107-s0201-049",49,"被繼承人甲死亡時，遺產為 90 萬元。甲有妻乙、長子丙、次子丁。丁之配偶為戊，丁、戊…",{"id":62,"number":63,"year":6,"stem":64},"law-107-s0201-044",44,"甲、乙結婚生子戊，與甲之父母丙、丁同住，某日甲、乙兩人開車赴宴同時發生車禍，意外雙亡…",{"id":66,"number":67,"year":6,"stem":68},"law-107-s0201-050",50,"甲立遺囑載明乙、丙為共同受遺贈人，均分甲之銀行存款 100 萬元，若其中一人先死亡時…",[],{"id":46,"number":47,"stem":48},{"id":50,"number":51,"stem":72},"甲男、乙女為夫妻，有子女丙、丁、戊三人。甲生前因丙結婚給與 50 萬元；…",80,17894454426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