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3},["ShallowReactive",2],{"q-law-107-s0201-048":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2,"repeats":67,"prev":68,"next":70,"paperCount":72},{"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07-s0201-048",107,"107120","20180804","s0201","civil",null,48,"single","甲男、乙女為夫妻，有子女丙、丁、戊三人。甲生前因丙結婚給與 50 萬元；因丁結婚給與 40 萬元；因戊營業而給與 100 萬元；於乙出國旅遊時給與 20 萬元。關於歸扣權利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16,"B":17,"C":18,"D":19},"乙為歸扣權利人，丙、丁、戊則否","乙、丁為歸扣權利人，丙、戊則否","乙、丙、丁為歸扣權利人，戊則否","乙、丙、丁、戊均為歸扣權利人","D","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生前特種贈與歸扣的標的範圍，以及誰是歸扣的權利人。\n【正解理由】《民法》第 1173 條第 1 項規定：「繼承人中有在繼承開始前因結婚、分居或營業，已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應將該贈與價額加入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所有之財產中，為應繼遺產。但被繼承人於贈與時有反對之意思表示者，不在此限。」歸扣的效果是把贈與價額加回應繼遺產，利益歸於全體繼承人；而依《民法》第 1173 條第 2 項，受贈的繼承人仍以扣除後的應繼分參與分割。乙、丙、丁、戊均為甲之繼承人，四人都是歸扣權利人。故選 D。\n【逐項排除】\n(A) 錯誤。乙固然是歸扣權利人，但丙、丁、戊同為甲之繼承人，依《民法》第 1173 條第 1 項，歸扣後的應繼遺產也由他們分割，他們一樣是權利人。\n(B) 錯誤。該選項把丙與戊排除在外。丙因結婚受贈、戊因營業受贈，都落在《民法》第 1173 條第 1 項所寫的原因，這使他們成為歸扣的義務人，但不使他們喪失繼承人地位。\n(C) 錯誤。該選項把戊排除在外。戊因營業受贈，依《民法》第 1173 條第 1 項同為歸扣標的，而戊身為繼承人仍參與分割。\n(D) 正確。四人都是甲之繼承人，依《民法》第 1173 條第 1 項與第 2 項，歸扣的利益及於全體繼承人。\n【涵攝步驟】要件一，受贈人須為繼承人，本題乙為配偶、丙丁戊為子女，四人皆是。要件二，贈與原因須為結婚、分居或營業：丙 50 萬元、丁 40 萬元、戊 100 萬元三筆相符，乙出國旅遊 20 萬元不在其內。要件三，贈與須在繼承開始前所為。要件四，效果是加回應繼遺產並於分割時自該繼承人應繼分中扣除，權利面及於全體。\n【記憶點】歸扣問的是誰受贈與為什麼受贈；受贈的人不因此退出繼承，歸扣權利人就是全體繼承人。","《民法》第 1173 條的規範目的在維持繼承人間的公平。被繼承人生前因結婚、分居或營業給與某一繼承人財產，性質上被推定為應繼分的提前給付，所以分割遺產時要先把它加回應繼遺產，再從該繼承人的應繼分裡扣掉。條文在民國 74 年修正時把舊文字調整為現行的應繼遺產，本題適用的版本即是修正後的文字。\n要件拆解上，《民法》第 1173 條第 1 項有四個要件：受贈人是繼承人、贈與發生在繼承開始前、贈與原因限於結婚、分居或營業、被繼承人於贈與時未為反對的意思表示。本題在第三個要件上設陷阱：甲給乙 20 萬元的原因是出國旅遊，三種原因的清單裡沒有它，所以乙不是歸扣義務人。命題者接著用歸扣權利人這個提問方式，測驗考生會不會把義務人與權利人混為一談。\n權利人一側要從扣除機制反推。《民法》第 1173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贈與價額，應於遺產分割時，由該繼承人之應繼分中扣除。」扣除是在遺產分割時進行，參與分割的是全體繼承人，因此歸扣所回復的應繼遺產，利益及於每一個繼承人，包含受贈的那幾位在內。丙、丁、戊雖然各自是某一筆贈與的歸扣義務人，但他們對其他人所受的贈與仍是權利人；把他們寫成不是歸扣權利人的 (B)、(C) 兩個選項，就是在這一點上被排除。《民法》第 1173 條第 3 項規定：「贈與價額，依贈與時之價值計算。」它決定加回的金額以贈與時為準，而不是以繼承開始時的市價為準。\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與夫妻剩餘財產的追加計算並列出題。《民法》第 1030 條之 3 第 1 項本文規定：「夫或妻為減少他方對於剩餘財產之分配，而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前五年內處分其婚後財產者，應將該財產追加計算，視為現存之婚後財產。」兩者都是把生前的財產移動加回來計算，但歸扣維護的是繼承人之間的公平，追加計算維護的是配偶的剩餘財產分配額，權利人與計算基礎都不同。另可對照《民法》第 1149 條規定：「被繼承人生前繼續扶養之人，應由親屬會議依其所受扶養之程度及其他關係，酌給遺產。」它的權利人是繼承人以外的第三人，與歸扣恰成對照。\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39,"tagline":40,"hint":41},"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綜合法學(二)・民事法",[37,38],"民法","民事訴訟法","民事法 · Civil Law","民法 100 分、民事訴訟法 60 分:全考試配分最重的一卷,總則、債編、物權、親屬、繼承全部入題,民訴則圍繞管轄、當事人、證據與判決效力。","民法五編全考:總則的法律行為與時效、債編的契約類型與侵權行為、物權的所有權與擔保物權、親屬的婚姻與親子關係、繼承的應繼分與特留分,條文題與涵攝題各半。民事訴訟法以管轄、當事人適格、訴訟標的、證據法則、既判力與上訴程序為主,近年也考家事事件法與勞動事件法的特別程序。105、106 年本卷另有 12 題複選題。",[43,47,51,55,59,63],{"id":44,"number":45,"year":6,"stem":46},"law-107-s0201-047",47,"被繼承人甲死亡時，遺產有 A 地、B 車、在 C 銀行的存款 100 萬元。繼承人為…",{"id":48,"number":49,"year":6,"stem":50},"law-107-s0201-049",49,"被繼承人甲死亡時，遺產為 90 萬元。甲有妻乙、長子丙、次子丁。丁之配偶為戊，丁、戊…",{"id":52,"number":53,"year":6,"stem":54},"law-107-s0201-046",46,"下列有關概括繼承有限責任之敘述，何者錯誤？",{"id":56,"number":57,"year":6,"stem":58},"law-107-s0201-050",50,"甲立遺囑載明乙、丙為共同受遺贈人，均分甲之銀行存款 100 萬元，若其中一人先死亡時…",{"id":60,"number":61,"year":6,"stem":62},"law-107-s0201-045",45,"甲、乙兩人結婚時皆白手起家，結婚時兩人皆無任何財產。結婚前後兩人從未約定夫妻財產制。…",{"id":64,"number":65,"year":6,"stem":66},"law-107-s0201-051",51,"關於權利之行使方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44,"number":45,"stem":69},"被繼承人甲死亡時，遺產有 A 地、B 車、在 C 銀行的存款 100 萬…",{"id":48,"number":49,"stem":71},"被繼承人甲死亡時，遺產為 90 萬元。甲有妻乙、長子丙、次子丁。丁之配偶…",80,17894454426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