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2},["ShallowReactive",2],{"q-law-107-s0201-050":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2,"repeats":67,"prev":68,"next":70,"paperCount":71},{"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07-s0201-050",107,"107120","20180804","s0201","civil",null,50,"single","甲立遺囑載明乙、丙為共同受遺贈人，均分甲之銀行存款 100 萬元，若其中一人先死亡時，由另一人承受該 100 萬元。某日，乙、丙吵架，乙竟持刀殺丙致死而受刑之宣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16,"B":17,"C":18,"D":19},"乙因甲之宥恕而得承受該 100 萬元之遺贈","由甲之繼承人取得該 100 萬元","由丙之繼承人取得該 100 萬元","由乙與丙之繼承人共同取得該 100 萬元","B","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受遺贈人喪失受遺贈權的準用規定，以及受遺贈人先於遺囑生效前死亡的處理。\n【正解理由】乙持刀殺害共同受遺贈人丙致死而受刑之宣告。《民法》第 1188 條規定：「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條喪失繼承權之規定，於受遺贈人準用之。」準用後，《民法》第 1145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一、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乙因此喪失受遺贈權。丙一側則適用《民法》第 1201 條規定：「受遺贈人於遺囑發生效力前死亡者，其遺贈不生效力。」兩名受遺贈人都無從取得該 100 萬元，該筆存款仍屬甲之遺產，由《民法》第 1138 條所定之繼承人繼承。故選 B。\n【逐項排除】\n(A) 錯誤。《民法》第 1145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規定，如經被繼承人宥恕者，其繼承權不喪失。」宥恕的範圍是第 2 款至第 4 款，乙的情形落在第 1 款，不因宥恕而回復。\n(B) 正確。乙依《民法》第 1188 條準用第 1145 條第 1 項第 1 款喪失受遺贈權，丙依《民法》第 1201 條其遺贈不生效力，該 100 萬元仍為甲之遺產，由甲之繼承人取得。\n(C) 錯誤。依《民法》第 1201 條，丙之遺贈不生效力，其繼承人無從繼受一個未生效力的遺贈。\n(D) 錯誤。乙已喪失受遺贈權、丙之遺贈不生效力，二人的繼承人都不能依該遺囑取得該筆存款。\n【涵攝步驟】要件一，行為人是受遺贈人乙。要件二，準用的橋樑在《民法》第 1188 條。要件三，《民法》第 1145 條第 1 項第 1 款的要件是故意致人於死而受刑之宣告，乙持刀殺丙致死並受刑之宣告，準用於受遺贈人間的關係而相符。要件四，丙的部分套《民法》第 1201 條，遺贈不生效力。要件五，該 100 萬元留在遺產之中，由甲之繼承人取得。\n【記憶點】受遺贈人的失格借的是繼承權喪失那一套，而宥恕只救得了第 2 款到第 4 款。","遺贈與繼承是兩套制度，但立法者在失格的評價上用準用把它們接起來。《民法》第 1188 條只有一句，效果是把《民法》第 1145 條整條搬到受遺贈人身上；準用時，條文裡的被繼承人讀作遺贈人，應繼承人讀作因該遺囑而與行為人處於同一地位的人，這是本題把丙設定為共同受遺贈人的用意。\n要件拆解上，《民法》第 1145 條第 1 項柱句規定：「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喪失其繼承權：」其下五款可分成三組：第 1 款是對生命的侵害，第 2 款至第 4 款是對遺囑自由與遺囑真實的侵害，第 5 款是重大虐待或侮辱而經被繼承人表示不得繼承。《民法》第 1145 條第 1 項第 5 款規定：「五、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宥恕的射程只及於中間那一組，這是本題 (A) 的唯一考點，也是這一條最常被考的細節。\n遺贈失效的另一條路線在《民法》第 1201 條。遺囑自遺囑人死亡時發生效力，本題丙是在甲死亡之前或之後被殺，題目並未明言時點；無論走哪一種，丙本人取得遺贈的可能都已不存在，而甲在遺囑中所設的由另一人承受的安排，因為該另一人正是喪失受遺贈權的乙，同樣無從實現。兩份遺贈都落空，這 100 萬元就沒有任何受遺贈人可以取得。\n結果面要記住的是：遺贈失其效力時，該部分財產並未變成無主，而是留在遺產之內，回到法定繼承的軌道。《民法》第 1138 條柱句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該條所定順序的繼承人與配偶依其應繼分取得這筆存款。把遺贈失效的三種常見原因，也就是受遺贈人失格、受遺贈人先死亡與受遺贈人拋棄，與財產仍留在遺產中這個共同結果綁在一起記，這一族題目就很穩。另可一併注意《民法》第 1207 條規定：「繼承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定相當期限，請求受遺贈人於期限內為承認遺贈與否之表示；期限屆滿，尚無表示者，視為承認遺贈。」它是第三種原因的程序面，讓遺贈的效力不致長期懸而未決。\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39,"tagline":40,"hint":41},"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綜合法學(二)・民事法",[37,38],"民法","民事訴訟法","民事法 · Civil Law","民法 100 分、民事訴訟法 60 分:全考試配分最重的一卷,總則、債編、物權、親屬、繼承全部入題,民訴則圍繞管轄、當事人、證據與判決效力。","民法五編全考:總則的法律行為與時效、債編的契約類型與侵權行為、物權的所有權與擔保物權、親屬的婚姻與親子關係、繼承的應繼分與特留分,條文題與涵攝題各半。民事訴訟法以管轄、當事人適格、訴訟標的、證據法則、既判力與上訴程序為主,近年也考家事事件法與勞動事件法的特別程序。105、106 年本卷另有 12 題複選題。",[43,47,51,55,59,63],{"id":44,"number":45,"year":6,"stem":46},"law-107-s0201-049",49,"被繼承人甲死亡時，遺產為 90 萬元。甲有妻乙、長子丙、次子丁。丁之配偶為戊，丁、戊…",{"id":48,"number":49,"year":6,"stem":50},"law-107-s0201-051",51,"關於權利之行使方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52,"number":53,"year":6,"stem":54},"law-107-s0201-048",48,"甲男、乙女為夫妻，有子女丙、丁、戊三人。甲生前因丙結婚給與 50 萬元；因丁結婚給與…",{"id":56,"number":57,"year":6,"stem":58},"law-107-s0201-052",52,"原告甲列乙為被告，聲明求為判決命乙將坐落 A 地上之 B 屋拆除後，將 A 地返還予…",{"id":60,"number":61,"year":6,"stem":62},"law-107-s0201-047",47,"被繼承人甲死亡時，遺產有 A 地、B 車、在 C 銀行的存款 100 萬元。繼承人為…",{"id":64,"number":65,"year":6,"stem":66},"law-107-s0201-053",53,"下列何者不屬於辯論主義（或當事人提出主義）之內容？",[],{"id":44,"number":45,"stem":69},"被繼承人甲死亡時，遺產為 90 萬元。甲有妻乙、長子丙、次子丁。丁之配偶…",{"id":48,"number":49,"stem":50},80,17894454426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