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4},["ShallowReactive",2],{"q-law-107-s0201-053":3},{"question":4,"paper":34,"subjectMeta":11,"related":44,"repeats":69,"prev":70,"next":72,"paperCount":73},{"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3},"law-107-s0201-053",107,"107120","20180804","s0201","civil",null,53,"single","下列何者不屬於辯論主義（或當事人提出主義）之內容？",{"A":16,"B":17,"C":18,"D":19},"當事人應就訴訟關係為事實上之陳述","當事人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聲明所用之證據","原告於判決確定前，得撤回訴之全部或一部；訴經撤回者，視同未起訴","當事人主張之事實，經他造於準備書狀內或言詞辯論時或在受命法官、受託法官前自認者，無庸舉證","C","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辯論主義與處分權主義的分界，以及四個選項落在哪一個原則。\n【正解理由】辯論主義處理的是訴訟資料由誰提出：事實由當事人主張、證據由當事人聲明、當事人一致的事實陳述拘束法院。《民事訴訟法》第 262 條第 1 項規定：「原告於判決確定前，得撤回訴之全部或一部。但被告已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應得其同意。」《民事訴訟法》第 263 條第 1 項規定：「訴經撤回者，視同未起訴。但反訴不因本訴撤回而失效力。」訴之撤回所處理的是當事人對訴訟繫屬本身的處分，屬處分權主義的內容，而不是訴訟資料的提出。故選 C。\n【逐項排除】\n(A) 屬於辯論主義。《民事訴訟法》第 193 條第 1 項規定：「當事人應就訴訟關係為事實上及法律上之陳述。」事實的提出由當事人負責，正是辯論主義的第一個面向。\n(B) 屬於辯論主義。《民事訴訟法》第 266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二、證明應證事實所用之證據。如有多數證據者，應全部記載之。」證據由當事人聲明，是第二個面向。\n(C) 不屬於辯論主義，為本題答案。依《民事訴訟法》第 262 條第 1 項與第 263 條第 1 項，訴之撤回是當事人對訴訟標的與訴訟繫屬的處分，歸處分權主義。\n(D) 屬於辯論主義。依《民事訴訟法》第 279 條第 1 項，當事人主張的事實經他造自認者無庸舉證；自認拘束法院，是辯論主義的第三個面向。\n【涵攝步驟】要件一，先問該規定處理的對象是訴訟資料還是訴訟繫屬。要件二，(A) 的事實陳述與 (B) 的證據聲明都是訴訟資料的提出。要件三，(D) 的自認是免除舉證並拘束法院，仍在訴訟資料的層次。要件四，(C) 的撤回改變的是訴訟繫屬的存否，歸處分權主義。\n【記憶點】辯論主義管拿什麼進來審，處分權主義管要不要審；撤回屬後者。","辯論主義與處分權主義是民事訴訟兩大當事人主導原則，分工線畫在訴訟資料與訴訟標的及程序開啟終結之間。辯論主義的三個面向在本題的三個干擾選項裡都出現：事實的主張、證據的聲明，以及一致的事實陳述對法院的拘束。處分權主義則表現在起訴、訴之變更追加、撤回、捨棄認諾與和解上。\n要件拆解上，值得逐條看條文的位置。《民事訴訟法》第 193 條第 2 項規定：「當事人不得引用文件以代言詞陳述。但以舉文件之辭句為必要時，得朗讀其必要之部分。」它把事實陳述的方式也定在當事人身上。《民事訴訟法》第 266 條第 1 項柱句規定：「原告準備言詞辯論之書狀，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其第 2 款要求記載證據，第 3 款要求對他造主張的事實及證據為承認與否的陳述，三款合起來就是當事人提出主義的書狀化。《民事訴訟法》第 279 條第 1 項規定：「當事人主張之事實，經他造於準備書狀內或言詞辯論時或在受命法官、受託法官前自認者，無庸舉證。」《民事訴訟法》第 279 條第 3 項規定：「自認之撤銷，除別有規定外，以自認人能證明與事實不符或經他造同意者，始得為之。」自認的拘束力因此不是一時的，撤銷要另具要件。\n處分權主義一側的核心在《民事訴訟法》第 262 條。《民事訴訟法》第 262 條第 2 項規定：「訴之撤回應以書狀為之。但於期日，得以言詞向法院或受命法官為之。」《民事訴訟法》第 262 條第 4 項並設有視為同意撤回的機制。《民事訴訟法》第 263 條第 2 項規定：「於本案經終局判決後將訴撤回者，不得復提起同一之訴。」這是撤回的代價，也是常考的細節；它說明撤回雖由當事人決定，法律仍對其後果設有限制。\n與辯論主義相對的是職權探知主義，它出現在涉及公益的程序。本題選項裡沒有設這一層，但宜一併記住舉證責任的一般分配。《民事訴訟法》第 277 條規定：「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但法律別有規定，或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這條與辯論主義的第二個面向互為表裡：證據由當事人聲明，舉證不足的不利益也由當事人承擔。《民事訴訟法》在民國 107 年 6 月 13 日公布的那次修正，有一部分條文定為自公布日後六個月施行，在 107 年 8 月 4 日考試當天尚未生效；本題所引的條文並不在延後施行的那一部分之內。\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31,32],"deferred-caveat","needs-human-version-check",true,{"code":9,"slug":10,"name":35,"tag":36,"label":37,"subjects":38,"kicker":41,"tagline":42,"hint":43},"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綜合法學(二)・民事法",[39,40],"民法","民事訴訟法","民事法 · Civil Law","民法 100 分、民事訴訟法 60 分:全考試配分最重的一卷,總則、債編、物權、親屬、繼承全部入題,民訴則圍繞管轄、當事人、證據與判決效力。","民法五編全考:總則的法律行為與時效、債編的契約類型與侵權行為、物權的所有權與擔保物權、親屬的婚姻與親子關係、繼承的應繼分與特留分,條文題與涵攝題各半。民事訴訟法以管轄、當事人適格、訴訟標的、證據法則、既判力與上訴程序為主,近年也考家事事件法與勞動事件法的特別程序。105、106 年本卷另有 12 題複選題。",[45,49,53,57,61,65],{"id":46,"number":47,"year":6,"stem":48},"law-107-s0201-052",52,"原告甲列乙為被告，聲明求為判決命乙將坐落 A 地上之 B 屋拆除後，將 A 地返還予…",{"id":50,"number":51,"year":6,"stem":52},"law-107-s0201-054",54,"下列人員所為訴之撤回經被告同意之情形，何者不發生訴訟法上撤回之效力？",{"id":54,"number":55,"year":6,"stem":56},"law-107-s0201-051",51,"關於權利之行使方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58,"number":59,"year":6,"stem":60},"law-107-s0201-055",55,"下列敘述之情形，何者具有訴之利益？",{"id":62,"number":63,"year":6,"stem":64},"law-107-s0201-050",50,"甲立遺囑載明乙、丙為共同受遺贈人，均分甲之銀行存款 100 萬元，若其中一人先死亡時…",{"id":66,"number":67,"year":6,"stem":68},"law-107-s0201-056",56,"甲及乙為原告，列丙為被告，於 106 年 5 月 1 日起訴，請求管轄法院裁判分割 …",[],{"id":46,"number":47,"stem":71},"原告甲列乙為被告，聲明求為判決命乙將坐落 A 地上之 B 屋拆除後，將 …",{"id":50,"number":51,"stem":52},80,17894454426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