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5},["ShallowReactive",2],{"q-law-107-s0201-055":3},{"question":4,"paper":35,"subjectMeta":11,"related":45,"repeats":70,"prev":71,"next":72,"paperCount":74},{"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4},"law-107-s0201-055",107,"107120","20180804","s0201","civil",null,55,"single","下列敘述之情形，何者具有訴之利益？",{"A":16,"B":17,"C":18,"D":19},"在扶養費裁判酌給請求事件，於其命為給付之裁判確定前，給付義務人以該裁判所酌定給付之金額過高為理由，另行起訴請求判決確認該過高金額之債權不存在","在抵押權之被擔保債權為借款債權之情形，抵押權人起訴請求法院判決准許拍賣抵押物","起訴請求判決確認訴訟費用額","在本票之發票人拒不依執票人之請求為履行時，執票人起訴請求給付本票票款","D","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訴之利益的有無，以及哪些請求應循非訟或裁定程序。\n【正解理由】本題問何者具有訴之利益。本票發票人拒不依執票人的請求履行時，執票人對發票人的票款請求是典型的給付之訴，權利受侵害而需以判決命為給付，訴之利益具備。其餘三者各有專設的程序或既有的裁判可循，另行起訴欠缺以判決解決紛爭的必要。故選 D。\n【逐項排除】\n(A) 無訴之利益。扶養費的酌給有專設程序，依《家事事件法》第 100 條第 1 項，法院命為給付時得審酌一切情況定其給付方法；《家事事件法》第 102 條第 1 項並設有因情事變更請求變更的途徑，給付義務人嫌金額過高，應在該程序內聲明不服。\n(B) 無訴之利益。《民法》第 873 條規定：「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條文寫的是聲請法院拍賣，該聲請以裁定准駁，不是以起訴請求判決准許。\n(C) 無訴之利益。依《民事訴訟法》第 91 條第 1 項，訴訟費用額由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裁判有執行力後依聲請以裁定確定，無另行起訴請求判決確認的必要。\n(D) 有訴之利益，為本題答案。本票票款請求是私法上的給付請求，發票人拒不履行時，以判決命為給付是解決紛爭所必要。\n【涵攝步驟】要件一，先問該請求有沒有專設的非訟或裁定程序：(B) 落在聲請拍賣，(C) 落在裁定確定費用額。要件二，再問是否已有裁判或程序可資利用：(A) 的裁判尚未確定，且另有變更途徑。要件三，最後問以判決命給付是否為救濟所必要：(D) 的執票人除起訴外無從取得執行名義。\n【記憶點】訴之利益問的是非用判決不可嗎；有裁定、非訟或既存裁判可走的，答案就是不用。","訴之利益是訴訟要件之一，內容包含權利保護必要與以該訴訟類型解決紛爭的適當性。本題用四個選項把三種欠缺訴之利益的典型排出來：已有專設非訟程序者、已有裁定程序者，以及已有裁判而應循不服途徑者。\n《民法》第 873 條的拍賣抵押物聲請，性質上是非訟事件，法院就抵押權存在與否僅為形式審查並以裁定准駁，取得的是執行名義而非確定實體權利的判決。抵押權人若要確定被擔保債權本身，走的是給付之訴，與聲請拍賣是兩條不同的路；《民法》第 881 條之 12 第 1 項對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債權的確定則另設事由，可一併留意。\n《民事訴訟法》第 91 條的費用額確定則是附隨程序。《民事訴訟法》第 91 條第 1 項規定：「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 91 條第 2 項規定：「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者，應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他造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民事訴訟法》第 91 條第 3 項規定：「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既然法律已給了裁定的軌道，另行起訴請求判決確認費用額就缺少權利保護的必要。\n扶養費一側的結構最細。《家事事件法》第 99 條第 1 項要求請求時載明金額、期間與給付方法及關係人的經濟資料；《家事事件法》第 100 條第 1 項規定：「法院命給付家庭生活費、扶養費或贍養費之負擔或分擔，得審酌一切情況，定其給付之方法，不受聲請人聲明之拘束。」《家事事件法》第 100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給付，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命為一次給付、分期給付或給付定期金，必要時並得命提出擔保。」《家事事件法》第 102 條第 1 項再就內容尚未實現而因情事變更顯失公平者設變更機制。給付義務人認為金額過高，應在本程序內抗告或於確定後依情事變更請求變更；另訴確認債權不存在會使同一事項在兩個程序裡並行，這正是訴之利益要排除的重複。\n(D) 所涉的本票票款請求，其實體依據在票據法，本詳解就票據關係只寫到制度層級。就訴之利益而言，重點不在實體依據的條次，而在執票人除以給付之訴取得執行名義外別無簡便途徑。《民事訴訟法》在民國 107 年 6 月 13 日公布的那次修正，有一部分條文定為自公布日後六個月施行，在 107 年 8 月 4 日考試當天尚未生效；本題所引的條文並不在延後施行的那一部分之內。\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31,32,33],"outside-corpus","deferred-caveat","needs-human-version-check",true,{"code":9,"slug":10,"name":36,"tag":37,"label":38,"subjects":39,"kicker":42,"tagline":43,"hint":44},"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綜合法學(二)・民事法",[40,41],"民法","民事訴訟法","民事法 · Civil Law","民法 100 分、民事訴訟法 60 分:全考試配分最重的一卷,總則、債編、物權、親屬、繼承全部入題,民訴則圍繞管轄、當事人、證據與判決效力。","民法五編全考:總則的法律行為與時效、債編的契約類型與侵權行為、物權的所有權與擔保物權、親屬的婚姻與親子關係、繼承的應繼分與特留分,條文題與涵攝題各半。民事訴訟法以管轄、當事人適格、訴訟標的、證據法則、既判力與上訴程序為主,近年也考家事事件法與勞動事件法的特別程序。105、106 年本卷另有 12 題複選題。",[46,50,54,58,62,66],{"id":47,"number":48,"year":6,"stem":49},"law-107-s0201-054",54,"下列人員所為訴之撤回經被告同意之情形，何者不發生訴訟法上撤回之效力？",{"id":51,"number":52,"year":6,"stem":53},"law-107-s0201-056",56,"甲及乙為原告，列丙為被告，於 106 年 5 月 1 日起訴，請求管轄法院裁判分割 …",{"id":55,"number":56,"year":6,"stem":57},"law-107-s0201-053",53,"下列何者不屬於辯論主義（或當事人提出主義）之內容？",{"id":59,"number":60,"year":6,"stem":61},"law-107-s0201-057",57,"關於共同訴訟，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63,"number":64,"year":6,"stem":65},"law-107-s0201-052",52,"原告甲列乙為被告，聲明求為判決命乙將坐落 A 地上之 B 屋拆除後，將 A 地返還予…",{"id":67,"number":68,"year":6,"stem":69},"law-107-s0201-058",58,"關於當事人能力與當事人適格，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47,"number":48,"stem":49},{"id":51,"number":52,"stem":73},"甲及乙為原告，列丙為被告，於 106 年 5 月 1 日起訴，請求管轄法…",80,17894454426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