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6},["ShallowReactive",2],{"q-law-107-s0201-060":3},{"question":4,"paper":35,"subjectMeta":11,"related":45,"repeats":70,"prev":71,"next":73,"paperCount":75},{"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4},"law-107-s0201-060",107,"107120","20180804","s0201","civil",null,60,"single","原告張三向管轄之地方法院訴請被告李四清償借款，於言詞辯論時，兩造在受訴法院成立和解，嗣因和解筆錄上原告姓名誤書為張二，原告張三乃具狀聲請予以更正，法院受理後應如何更正？",{"A":16,"B":17,"C":18,"D":19},"由合議庭三位法官以裁定更正","由審判長以裁定更正","由受命法官以裁定更正","由書記官以處分更正","D","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和解筆錄姓名誤寫的更正，與判決更正裁定的分工。\n【正解理由】本題的分辨點不在條文字面，而在和解筆錄的性質。《民事訴訟法》第 232 條第 1 項規定：「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該項的對象是判決。和解筆錄不是判決，而是書記官依法製作的筆錄，《民事訴訟法》第 212 條柱句規定：「法院書記官應作言詞辯論筆錄，記載下列各款事項：」筆錄既由書記官製作，其上姓名的誤寫即由書記官以處分更正，而不是由合議庭、審判長或受命法官以裁定更正。故選 D。\n【逐項排除】\n(A) 錯誤。合議庭以裁定更正的對象是判決的顯然錯誤，依《民事訴訟法》第 232 條第 1 項辦理，和解筆錄不在其內。\n(B) 錯誤。依《民事訴訟法》第 217 條，審判長就筆錄的職務在於與書記官一同於筆錄內簽名；簽名與更正是兩件事，筆錄誤寫的更正並非由審判長以裁定為之。\n(C) 錯誤。受命法官的職務在準備程序，與筆錄的製作及更正無關，《民事訴訟法》第 232 條第 1 項的更正主體也不是受命法官。\n(D) 正確。和解筆錄由書記官依《民事訴訟法》第 212 條製作，其上姓名的誤寫由書記官以處分更正。\n【涵攝步驟】要件一，先定被更正的文書是什麼：本題是和解筆錄，不是判決。要件二，判決的顯然錯誤依《民事訴訟法》第 232 條第 1 項由法院以裁定更正，本題的文書不在該項射程。要件三，筆錄的製作主體依《民事訴訟法》第 212 條是法院書記官。要件四，更正的主體因此回到製作者本身，(A)、(B)、(C) 分別把主體誤為合議庭、審判長與受命法官。\n【記憶點】判決的顯然錯誤用裁定更正，筆錄的誤寫由做筆錄的人以處分更正。","本題值得誠實指出的是：和解筆錄誤寫的更正主體，條文並未以一個直接的條項寫明，分辨點落在筆錄與判決的性質差異上，屬於實務上的處理方式。《民事訴訟法》第 232 條第 1 項的文義明白地以判決為對象，《民事訴訟法》第 232 條第 2 項規定更正裁定應附記於判決原本及正本，《民事訴訟法》第 232 條第 3 項本文規定：「對於更正或駁回更正聲請之裁定，得為抗告。」三項都圍繞判決而設，難以直接涵蓋和解筆錄。\n筆錄一側的條文群則把製作、附件、簽名與證據力分開處理。《民事訴訟法》第 212 條列舉言詞辯論筆錄應記載的事項，製作人是法院書記官；《民事訴訟法》第 214 條規定：「當事人將其在言詞辯論時所為之聲明或陳述記載於書狀，當場提出，經審判長認為適當者，得命法院書記官以該書狀附於筆錄，並於筆錄內記載其事由。」《民事訴訟法》第 217 條規定：「審判長及法院書記官應於筆錄內簽名；審判長因故不能簽名者，由資深陪席法官簽名，法官均不能簽名者，僅由書記官簽名，書記官不能簽名者，由審判長或法官簽名，並均應附記其事由。」《民事訴訟法》第 219 條規定：「關於言詞辯論所定程式之遵守，專以筆錄證之。」筆錄的證據力因此很強，這也是它的記載必須正確、而且要有一條便捷的更正途徑的原因。\n要件拆解上，本題真正測驗的是三件事的分工：誰製作文書、誰有權更正、用什麼形式更正。判決由法院作成，所以由法院以裁定更正；筆錄由書記官作成，所以由書記官以處分更正。處分與裁定的差別在作成主體與救濟途徑，對書記官的處分不服者，其救濟與對裁定抗告不同，這一層也是常考的延伸。\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把訴訟上和解的實體效力一併納入：和解成立者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和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當事人得請求繼續審判。請注意那是和解內容本身有瑕疵時的救濟，與本題僅是姓名誤寫的形式錯誤完全不同；把形式錯誤拿去請求繼續審判，方向就走偏了。兩者的分界同樣落在文書的形式瑕疵與法律行為的實體瑕疵之間。《民事訴訟法》在民國 107 年 6 月 13 日公布的那次修正，有一部分條文定為自公布日後六個月施行，在 107 年 8 月 4 日考試當天尚未生效；本題所引的條文並不在延後施行的那一部分之內。\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low",[31,32,33],"needs-practice-view","deferred-caveat","needs-human-version-check",true,{"code":9,"slug":10,"name":36,"tag":37,"label":38,"subjects":39,"kicker":42,"tagline":43,"hint":44},"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綜合法學(二)・民事法",[40,41],"民法","民事訴訟法","民事法 · Civil Law","民法 100 分、民事訴訟法 60 分:全考試配分最重的一卷,總則、債編、物權、親屬、繼承全部入題,民訴則圍繞管轄、當事人、證據與判決效力。","民法五編全考:總則的法律行為與時效、債編的契約類型與侵權行為、物權的所有權與擔保物權、親屬的婚姻與親子關係、繼承的應繼分與特留分,條文題與涵攝題各半。民事訴訟法以管轄、當事人適格、訴訟標的、證據法則、既判力與上訴程序為主,近年也考家事事件法與勞動事件法的特別程序。105、106 年本卷另有 12 題複選題。",[46,50,54,58,62,66],{"id":47,"number":48,"year":6,"stem":49},"law-107-s0201-059",59,"甲以乙為被告，於民國 107 年 3 月 7 日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起訴，請求清償借款…",{"id":51,"number":52,"year":6,"stem":53},"law-107-s0201-061",61,"關於法院踐行爭點整理之方法及步驟，下列選項所排列之順序，何者正確？①曉諭當事人具體主…",{"id":55,"number":56,"year":6,"stem":57},"law-107-s0201-058",58,"關於當事人能力與當事人適格，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59,"number":60,"year":6,"stem":61},"law-107-s0201-062",62,"甲、乙及丙等三人共乘一輛汽車，105 年 12 月 1 日在某交叉路口與丁駕車相撞，…",{"id":63,"number":64,"year":6,"stem":65},"law-107-s0201-057",57,"關於共同訴訟，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67,"number":68,"year":6,"stem":69},"law-107-s0201-063",63,"關於當事人訊問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47,"number":48,"stem":72},"甲以乙為被告，於民國 107 年 3 月 7 日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起訴，…",{"id":51,"number":52,"stem":74},"關於法院踐行爭點整理之方法及步驟，下列選項所排列之順序，何者正確？①曉諭…",80,1789445442702]